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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公司施工现场消防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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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公司施工现场消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公司的防火安全工作,保护生产设备、企业财

产及员工生命安全,保障生产经营活动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防火安全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

照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职责进行实施。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北京建筑公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章 预防火灾的基本措施

第四条 光(电)缆地下室、水线房、无(有)人站、以及木工场

地、机房施工现场、材料库房等处,应按规定配置消防设备;在以上地点作业时要制定安全防火措施。

第五条 作业现场内不准存放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和易燃可燃材

料。对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和压缩可燃气体容器等,应按其性质设置专用库房分类存放。

第六条 作业中使用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时,应制定防火安全措

施;不得在作业场所分装、调料;使用后的废弃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料应及时清除。

第七条 临时生活设施禁止搭设在高压架空电线的下面,距离高空

架空电线的距离不应小于6米;临时宿舍与厨房、锅炉房、变电所和汽车库之间的防火距离应不小于15米;临时宿舍距火灾危险性大的场所不得小于30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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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机房作业一般不得使用明火。需要使用明火时,应经建设

单位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在指定地点、时间作业。

第九条 作业中用电设备,必须做好接地、绝缘保护;电源引线不

得有短路、破损、老化现象,不得超负荷运转。使用大功率灯泡照明时不得靠近可燃物。

第十条 使用电烙铁、热风机,不得随意丢放,防止触碰可燃物引

起火灾。

第十一条 在室内进行油漆作业时,一定要有良好的通风条件,照

明电气设备必须使用防爆灯头,禁止穿钉子鞋出入现场。

第十二条 现场临时设施搭建应布局合理。油库、油漆库、木工间、

易燃、易爆及危险品仓库和部位、车辆加油等都必须远离明火,严禁吸烟,宿舍内禁止使用电炉和高热量电热器。

第十三条 加强各种灭火器材的管理。根据各种灭火器材的特性,

按规定配置和更换。

第十四条 消防器材应置于明显地方,位置分布合理,便于取用。

不得遮挡消防设施,不得堵塞消防通道。

第十五条 对消防器材、设备应定期检查更换,保证在有效期内使

用。现场人员对消防设备能正确使用。

第十六条 电器设备着火,应首先切断电源,使用高效环保型、ABC

干粉、四氯化碳、1211灭火器或沙土灭火,不得使用水或泡沫灭火器。

第三章 消防工作的组织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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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公司相关部门要认真做好消防教育工作,提高作业人员

的安全防火意识,掌握防火灭火常识和灭火技能,严格执行各项操作规程,落实岗位防火责任制。

第十 健全义务消防组织,充分发挥义务消防员的作用,适时

进行消防训练,提高消防知识和实际消防工作能力。

第十九条 各生产项目、要害部位的兼职防火安全员,应在每日下

班和交前,对本工作部位进行一次防火安全检查,项目管理部应督促落实并定期进行抽查,公司组织安全生产检查时,要把工地消防列入检查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条 作业人员发现火险,要及时、准确地向公司相关领导和

消防机关报警,并积极投入参加扑救。公司相关部门接到火灾报警后,应及时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组织力量配合消防机关进行扑救。

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有关消防法规,无视防火安全工作,拒不执

行消防规章制度的部门或个人,接受消防主管部门给予的处罚。

第二十二条 对玩忽职守造成火灾事故的,对直接责任者和所在

部门的防火责任人追究责任,触犯刑律的,依法移交检察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

或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时,按国家法律法规或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北京建筑公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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