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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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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铁路运输企业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铁财[2005]235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固定资产的管理权限和责任 第三章 固定资产的范围和分类 第四章 固定资产的列账单位 第五章 固定资产的初始计量和折旧 第六章 固定资产的后续支出和减值 第七章 固定资产的运用及动态管理 第八章 高价互换配件的管理 第九章 固定资产的清查 第十章 固定资产的披露 第十一章 附则 附件1 铁路运输企业固定资产统一分类目录 附件2 铁路运输企业固定资产分类折旧率 附件3 各类固定资产登记对象 附件4 固定资产凭证格式及填制说明 铁路运输企业固定资产分类折旧率 固定资产分类 1.机车车辆 2.集装箱 3.线路 其中:路基 道口 桥梁 其他桥涵建筑物 隧道 涵渠 防护林 折旧年限 16年 8年 100年 45年 65年 45年 80年 55年 45年 预计净残值率% 5.12 5.04 5 5.05 5.10 5.05 5.60 6.50 5.05 5.05 5.04 5 5 5 5.04 5 5 5.04 5 5.04 5.04 5 5 折旧率% 5.93 11.87 0.95 2.11 1.46 2.11 1.18 1.70 2.11 6.33 11.87 2.5 4.75 9.5 11.87 4.75 9.5 11.87 4.75 11.87 11.87 19 19 见附表 线路隔离网 15年 钢轨(包括道岔)、轨枕、道碴 4.信号设备 5.房屋 其中:一般房屋 受腐蚀生产用房 受强腐蚀生产用房 简易房 6.建筑物 7.机械动力设备 8.运输起动设备 9.传导设备 10.电气化供电设备 11.仪器仪表 12.工具及器具 13.信息技术设备 14.高价互换配件 15.土地 16.其他 8年 38年 20年 10年 8年 20年 10年 8年 20年 8年 8年 5年 5年 第六十四条 本办法由铁道部财务司负责解释。 第六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实行。前发《铁路运输企业固定资产管理办法》(铁财[2001]9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固定资产管理的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1

高价互换配件分类折旧率 高价互换配件分类 一、机车修理互换配件 (一)内燃机车 发电机、电动机、柴油机组、柴油机体、轮对 转向架 牵引电动机电枢、启动发电机、励磁电机、增压器、空压机、司机控制室、辅助司机控制器、电阻制动装置、柴油机曲轴、中冷器、联合调速器、变速箱、其他 (二)电力机车 牵引电机、牵引通风机、轮对 折旧年限 8年 预计净残值率% 5.04 折旧率% 11.87 9.5 15.83 11.87 9.5 10年 5 6年 8年 5.02 5.04 主变压器、转向架 10年 5 主断路器、受电弓、高压电压互感器、制动电阻或制动电阻组装、劈相机、平波电抗器、单元制动器、电路插件板、油压减震器、制动风机组、主变压器风机、司机控制室、辅助司机控制器、牵引电机电枢、逻辑控制单元(LCU)、硅整流机组、调压开关、其他 6年 二、车辆修理互换配件 (一)客车 空调制冷机组、通风机、冷凝风机、单元空调机、启动马达、发电机、压缩机 空制箱、主开关、增压器、高压油泵(PT泵)、执行器、综合控制柜、应急电源、DC/AC逆变器及充电器、塞拉门、集便器、密接钩、折篷风挡、空气弹簧、高度阀、差压阀、空重车调整阀、电开水炉 轮对、轴承、进口油压减振器、电子防滑器、电空制动阀 摇枕、柴油机、构架、抗侧滚扭杆装置、单元制动缸、15号钩缓装置、密接钩缓装置、电力连接器、其他 (二)货车 车钩(套)、大容量缓冲器、制动阀 机保车柴油机、制冷机、发电机 轮对、其他 三、电力修理互换配件 变压器、配电设备 其他 四、信号修理互换配件 电动转辙器、移频发送盒、移频接收盒、移频电源盒、半自动闭塞机、道口控制器、道口报警器、缓行器、继电器 其他 五、大型机械修理互换配件 陀螺仪、发动机、变扭器、变速箱、车轴齿轮箱、主要液压件 其他 六、其他高价互换配件 5.02 5.04 15.83 11.87 8年 5年 8年 5 5.04 19 11.87 6年 10年 8年 6年 5年 5年 5.02 5 5.04 5.02 5 5 15.83 9.5 11.87 15.83 19 19 5年 5年 5年 5年 5年 2

5 5 5 5 5 19 19 19 19 19

固定资产的范围和分类

第十条 固定资产是指单位价值在2000元及以上,使用期限超过1年,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有形资产。

第十一条 下列资产不论价值大小,均作为固定资产: (一)永久性房屋、建筑物;

(二)按规定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进账的土地。

第十二条 下列资产不论价值大小,均不作为固定资产:

(一)临时性房屋建筑物,如临时搭盖的厕所、工料棚、风雨棚、菜窖、车棚、岗亭、茶水锅炉房、简易人行道、围栏、宣传廊、光荣榜、庆祝用牌坊等;

(二)容易损坏、更换频繁的玻璃器皿等; (三)防湿篷布、货车篷布、垫仓板等;

(四)牲畜、图书、资料、标本、模型、文物、陈列品;

第十三条 固定资产按其作用和用途分为:

(一)生产用固定资产,指直接用于生产、经营的固定资产(包括基层站段管理部门使用的固定资产); (二)管理用固定资产,指铁路运输企业机关管理部门使用的固定资产;

(三)非生产用固定资产,指不直接用于运输生产、经营而用于职工物质文化、科教、、、等方面的固定资产;

(四)经营性租出固定资产,指出租给外单位使用的固定资产;

(五)未使用固定资产,指尚未使用的新增、调入尚待安装、待报废准备处理以及经批准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 (六)不需用固定资产,指多余、不适合本单位使用准备处理的固定资产; (七)封存的固定资产,指按规定权限批准办理了封存手续的固定资产;

(八)土地,主要是指已经估价单独入账的土地(因征地而支付的补偿费,应计入与土地有关的房屋、建筑物的价值内,不单独作为土地价值入账;企业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不能作为固定资产入账)。 第十四条 固定资产按其结构和性能分为十六大类,具体项目按本办法附件1执行。分类目录以外的固定资产,各铁路运输企业可在相近类、项、目、节中反映。

第十五条 固定资产按所有权分为拥有的固定资产和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

固定资产的运用及动态管理

第三十一条 固定资产新建、扩建、改建、购置:

(一)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竣工、验收交付使用手续:

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竣工后,应组成验收委员会或验收小组,按工程设计图纸和有关资料逐项进行验收。工程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根据固定资产登记对象(见附件3)分别计算单项固定资产价值,编制“新建(购置)固定资产验收交接记录(财固—5)”,并附竣工决算和竣工图纸技术资料,办理交接手续。对既有土建工程又有设备购置的综合性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必须按能形成单个固定资产的名称、金额分别编制“新建(购置)固定资产验收交接记录(财固—5)”,由财务部门列账建卡。

(二)固定资产购置的验收交付手续:

购置的固定资产应由技术业务部门进行试运转鉴定(需要安装的要在安装后进行鉴定),各项数据达到设计要求后,按全部造价编制“新建(购置)固定资产验收交接记录(财固—5)”;验收合格,技术业务部门将“新建(购置)固定资产验收交接记录(财固—5)”及有关资料交由财务部门列账建卡。 (三)铁路运输企业购置机车、客车,由配属段到工厂接车(进口机车、客车到指定地点接车),并与工厂办理交接手续(包括机车、客车履历簿、验收记录和其他技术资料)。铁路运输企业业务主管部门应及时将机车、客车交接记录及有关资料送交财务部门逐级下转列账;随车带回的需单独计价的机车、客车配件,不计入机车、客车固定资产价值,另发通知书,由使用单位按配件价值的大小分别列入固定资产中的高价互换配件和存货,但随车配备的工具应计入机车、客车固定资产价值,不另发列账通知书。配属段对已经交付使用但月末尚未收到上级列账通知书的,应将机车、客车暂估入账。

(四)基本建设投资完成的项目,由建设单位将“新建(购置)固定资产验收交接记录(财固—5)”及其他有关资料随同列账通知书通知财务部门列账并逐级下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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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级投资购建的固定资产,由接受单位根据“新建(购置)固定资产验收交接记录(财固—5)”列账、建卡;本单位投资购建的固定资产,根据“新建(购置)固定资产验收交接记录(财固—5)”列账、建卡。 第三十二条 固定资产无偿划转:

固定资产无偿划转指按规定经批准可在铁路运输企业内部各单位之间、各铁路运输企业间以及向地方无偿移交固定资产。

固定资产的无偿划转按规定办理划转审批手续,由划出单位根据调拨决定填写“固定资产接收、移交记录(财固—6)”,随同技术资料、卡片交划入单位盖章后,划入划出双方按固定资产接收、移交记录列账(对路内单位划转的以通知书通过上级财务部门列转划入单位)。

企业、单位改变隶属关系或合并、分立、关停的,其固定资产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三条 固定资产的减值:

各单位应于期末对固定资产进行检查,并根据检查结果判断是否需要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对需要计提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由单位减值小组按规定填制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审批表(财固-2),报有关部门批准后,由财务部门进行账务处理。

第三十四条 固定资产转让、出售:

固定资产转让、出售,必须经有关部门按审批权限批准后,由转让、出售单位根据“固定资产接收、移交记录(财固—6)”列销固定资产账。

固定资产的转让、出售价格,由双方协商确定。国家规定必须进行评估的,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

已出售的职工住宅应按规定及时清理、列销固定资产。对未全部出售的,应按已出售建筑面积占全部面积的比例核销固定资产价值。

第三十五条 固定资产投资转入、转出:

接受除上级单位以外的其他单位投资转入的固定资产,应按审批权限经有关部门批准,按投资各方确认的价值及投资单位附送的有关资料,填写“固定资产投资转入、转出记录(财固—7)”,建立技术资料台账和固定资产卡片。

以固定资产对外投资,应按审批权限经有关部门批准,并委托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以确认投资价值,根据“固定资产投资转入、转出记录(财固—7)”列销固定资产账。

第三十六条 固定资产捐赠:

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根据有关资料填写“新建(购置)固定资产验收交接记录(财固—5)”,建立技术资料台账和固定资产卡片。

对外捐赠固定资产,应按审批权限经有关部门批准,填写“固定资产接收、移交记录(财固—6)”,列销固定资产账。

第三十七条 固定资产租入、租出:

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的验收交付使用手续,按新购固定资产验收交付使用手续办理。 经营性租入固定资产,不作为本单位固定资产核算,应另设备查簿进行登记。

出租固定资产,应按审批权限经有关部门批准,填写“固定资产出租申请表(财固—11)”。 第三十 固定资产盘盈、盘亏:

固定资产盘盈,应进行技术鉴定,编制“固定资产盘盈、盘亏理由书(财固—10)”,按审批权限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建立技术资料台账和固定资产卡片。

固定资产盘亏,应查明原因,分清责任,由设备管理部门编制“固定资产盘盈、盘亏理由书(财固—10)”,按审批权限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列销固定资产。

第三十九条 固定资产毁损、报废: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固定资产,可申请报废:

1.主要结构和部件损耗严重,无法修复的,或修复费用过大且不经济的; 2.因设备陈旧、技术性能低,无利用改造价值的; 3.因事故或意外灾害造成严重破坏,无法修复的; 4.因改建、扩建工程需要,必须拆除的;

5.因能耗过大,无法改造,继续使用得不偿失的; 6.因环境污染超过标准,无法改造的;

7.因固定资产使用年限长,破损严重,继续使用存在安全隐患的; 8.国家强制报废的。

(二)固定资产毁损、报废,由鉴定小组鉴定,编制“固定资产拆除、报废申请单(财固—8)”,经单位负责人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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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按审批权限由有关部门批准后,列销固定资产账。

(三)由于事故造成的固定资产报废,应根据事故责任明确损失承担单位;事故责任单位不是固定资产配属单位的,配属单位应向事故责任单位要求补偿。铁路货车的损失赔偿按铁道部关于损坏铁路车辆赔偿规定执行。

由于人为事故原因造成固定资产毁损的,应查明原因,明确责任,其中属于过失人造成固定资产毁损的,应追究过失人的经济赔偿责任或行政、法律责任。

由于事故或人为原因造成固定资产报废、毁损的,应在“固定资产拆除、报废申请单(财固—8)”后另附有关明确事故责任人的资料。

(四)对报废的固定资产中可使用或经修理后尚能使用的单项固定资产,应另立固定资产卡片登记。

(五)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中规定应拆除的固定资产,由建设单位根据批准的设计文件,将需拆除部分书面通知产权单位,按规定办理固定资产注销手续后,施工单位方可施工。在设计文件中准备利用拆除的固定资产的,应经产权单位同意,在“固定资产拆除、报废申请单(财固—8)”注明“施工利用”字样。

第四十条 固定资产使用状态及保管地点的变更:

固定资产由使用转入封存、未使用、不需用或启封使用以及变更保管地点的,由单位技术、设备或其他管理部门编制“固定资产使用状态及保管地点变更申请表(财固—4)”,按审批权限经有关部门批准后,调整固定资产账项。 封存的固定资产,封存前应做好清洗、检修、涂油等准备工作,封存期间应指定专人负责养护,定期检查,不准任意拆卸零件,确保固定资产的完整状态。

高价互换配件的管理

第四十一条 高价互换配件是指为运输设备等固定资产修理而储备的,单位价值在2000元及以上,使用期限超过1年,且可反复修理使用的互换配件。

第四十二条 铁路运输企业应根据高价互换配件周转过程,建立健全高价互换配件管理责任制度,各有关部门按管理权限和职责对高价互换配件实行归口管理。

第四十三条 铁路运输企业应加强高价互换配件的实物管理和会计核算,建立高价互换配件辅助核算台账,及时办理有关高价互换配件的增减动态和使用状态的变更手续,正确进行会计核算。 第四十四条 铁路运输企业应加强高价互换配件的技术管理,建立高价互换配件技术履历簿和台账,做好技术档案管理和统计工作,掌握高价互换配件性能和状态,及时提供修理所需的高价互换配件及其相关资料。

第四十五条 铁路运输企业为运输设备等固定资产修理而储备的高价互换配件在购入时作为固定资产核算,在预计可使用年限内按类别计提折旧。

第四十六条 高价互换配件按其用途分为:

(一)机车修理互换配件,指修理机车用互换配件,包括内燃机车和电力机车互换配件。

1.内燃机车互换配件主要包括:牵引发电机、牵引电动机、牵引电动机电枢、启动发电机、励磁电机、柴油机组、柴油机机体、增压器、空压机、转向架、轮对、司机控制室、辅助司机控制器、电阻制动装置、柴油机曲轴、中冷器、联合调速器、变速箱等。

2.电力机车互换配件主要包括:主断路器、受电弓、高压电压互感器、主变压器、制动电阻或制动电阻组装、劈相机、牵引电机、平波电抗器、轮对、单元制动器、电路插件板、油压减震器、牵引通风机、制动风机组、主变压器风机、转向架、司机控制室、辅助司机控制器、牵引电机电枢、逻辑控制单元(LCU)、硅整流机组、调压开关等。

(二)车辆修理互换配件,指修理车辆用互换配件,包括客车和货车互换配件。

1.客车互换配件主要包括:增压器、高压油泵(PT泵)、执行器、综合控制柜、应急电源、DC/AC逆变器及充电器、空调制冷机组、通风机、冷凝风机、空制箱、单元空调机、启动马达、发电机、压缩机、主开关、轮对、轴承、塞拉门、集便器、折篷风挡、空气弹簧、高度阀、差压阀、空重车调整阀、油压减振器、电子防滑器、制动阀、电开水炉、摇枕、柴油机、构架、国产油压减振器、抗侧滚扭杆装置、单元制动缸、15号钩缓装置、密接钩缓装置、电力连接器等。

2.货车互换配件主要包括:车钩(套)、大容量缓冲器、制动阀、轮对、机械保温车柴油机、机械保温车制冷机、机械保温车发电机等。

(三)电力修理互换配件,指修理电力设备用互换配件,主要包括变压器和配电设备等。

(四)信号修理互换配件,指修理信号设备用互换配件,主要包括电动转辙器、移频发送盒、移频接收盒、移频电源盒、半自动闭塞机、道口控制器、道口报警器、缓行器、继电器等。

(五)大型机械修理互换配件,包括养路、装卸、工程机械等修理用配件。如陀螺仪、发动机、变扭器、变速箱、车辆齿轮箱,主要液压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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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其他高价互换配件,指除机车、车辆、电力、信号、大型机械修理互换配件以外的,为其他运输设备修理用的互换配件。

第四十七条 铁路运输企业应依据《铁路运输高价互换配件管理办法》规定,结合运输生产和检修能力等实际情况,按照高价互换配件分类标准制定高价互换配件目录,列明各种高价互换配件的类别、名称、规格、型号、单价和使用期限等,并按照管理权限,履行相关审批手续后,作为高价互换配件核算的依据。

高价互换配件目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如需变更,应履行相关审批手续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变更的内容、理由、影响数等。

第四十 铁路运输企业应根据运输生产经营需要,针对运输设备以配件互换修为基础的专业化和集中修不断发展的特点,结合检修能力的需要,合理规划、核定高价互换配件的储备定量,并根据生产力布局调整及生产情况的变化及时予以调整,提高高价互换配件使用效率。

第四十九条 高价互换配件应按规定地点妥善存放,保管部门负责动态数量台账管理和现场分存的数量管理;技术业务部门应建立技术台账,负责储备定量核定、修改和组织对互换配件的报废、鉴定;铁路运输企业的计划部门负责更新、补充款源的安排;财务部门负责金额核算。

第五十条 高价互换配件的增减动态和使用状态的变更,必须由各单位的技术、设备或其他管理部门根据有关动态变更文件或命令填制有关凭证,调整技术履历簿和档案,并对高价互换配件增减变动及时进行会计处理。 第五十一条 高价互换配件折旧方法采用年限平均法。

各类高价互换配件的折旧年限和预计净残值率见本办法附件2。 第五十二条 高价互换配件修理费用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第五十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高价互换配件,可以申请报废:

1.主要结构和部件损耗严重,无法修复的,或修复费用过大且不经济的; 2.因事故或意外灾害造成严重损坏,无法修复的;

3.因能耗过大或环境污染超过标准,无法改造,继续使用得不偿失的; 4.因技术进步被淘汰、不能继续使用的;

5.国家强制报废的;

6.因运输设备转型等,造成该类高价互换配件已无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四条 高价互换配件报废时,应严格履行报废申请、鉴定、审批手续,并应按照先进先出法的原则选定报废对象,确认账面价值,并将账面价值计入当期损益。

第五十五条 高价互换配件拆下后因无法修复等原因产生其储备定量不足时,应及时予以补充,以保证运输生产的正常进行。新增、补充高价互换配件按照购置固定资产进行会计处理。

第五十六条 高价互换配件原则上不计提减值准备。如果确因技术进步等原因造成该类高价互换配件已无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时,应当按照该类高价互换配件的账面价值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第五十七条 由于高价互换配件日常更换频繁,并且可能在全路范围内处于流动状态,为了简化核算,高价互换配件日常互换可不进行会计处理,但高价互换配件的报废、新增、补充必须进行会计处理。同时,为保证高价互换配件的完整和会计信息的真实、完整,准确掌握高价互换配件的数量及质量动态,铁路运输企业必须建立健全高价互换配件盘点清查制度,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对高价互换配件进行盘点清查;年度终了前,必须进行一次全面的清查盘点。

第五十 清查盘点中发现盘盈、盘亏的高价互换配件,应当按照审批权限批准后计入当期损益。

固定资产的清查

第五十九条 为保证固定资产的完整和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各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固定资产清查盘点制度,明确固定资产清查的范围、期限和组织程序,年度内定期或不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年度终了前,必须进行一次全面的清查盘点。

各单位应结合设备检查和春、秋季鉴定,对固定资产进行查点、核实。移动使用的固定资产应经常轮流盘点、重点抽查,确保账、卡、物相符。

第六十条 单位负责人应组织财务部门、固定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和保管、使用部门组成固定资产清查小组,按以下程序进行清查:

(一)清查小组清查盘点单位所有的固定资产,并登记造册。 (二)财务部门核对固定资产账册和卡片。

(三)财务部门、固定资产归口管理部门、保管部门、使用部门相互核对固定资产台账(履历簿)和卡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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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财务部门、固定资产归口管理部门、保管部门、使用部门将各自的账、卡与固定资产盘点清单进行核对,根据盘点结果详细填写“固定资产盘点报告表(财固12)”,并与固定资产账簿和卡片相核对。

清查盘点中发现账实不符的,固定资产管理部门、使用部门应当查明固定资产盘盈、盘亏的原因,编制固定资产盘盈、盘亏表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权限批准后作出相应处理;查出的闲置固定资产,应提出处理意见,按规定处理。

第六十一条 固定资产盘点清单应单独归档保存,以便明确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附件3 各类固定资产登记对象

第一类:机车车辆

指各种类型的机车、客车、动车组、货车、大型养路机械、轮渡、其他专用车辆等。 1.机车、轻油车:按每台为一登记对象。 2.客车:按每辆为一登记对象。

3.动车组:按每辆为一登记对象。

4.货车:按车种、规格、吨位综合为一登记对象。 5.大型养路机械:按每辆为一登记对象。 6.渡轮:以每艘为一登记对象。 7.铁路起重机:按每辆为一登记对象。 第二类:集装箱

指铁路运输专用的各种类型的集装箱。按集装箱的规格、吨位综合为一登记对象。

第三类:线路

指正线、站线、段管线、岔线、特别用途线和其他线路。包括路基、线路上部建筑、线路附属设备、桥隧建筑物、道口和线路固定防护设备。

1.路基:

(1)正线:按管内每一运行区间线名为一登记对象。

(2)站段岔特线:站线按每一站综合站场路基为一登记对象,段岔特线按每一条线综合路基为一登记对象。 (3)排水设备:按管内每处为一登记对象。

(4)防护加固设备:按管内每处为一登记对象。

2.轨道:轨道包括道床、钢轨(分75kg及其以上、60kg及其以上、50kg及其以上、43kg及其以上、43kg以下五组),轨枕(分木枕、钢枕、混凝土枕、宽轨枕四种)及连结零件。均应在固定资产卡片中注明型号、数量及价值。

(1)正线:按管内每一运行区间线名为登记对象。 (2)到发线:按每一个站名为一登记对象。

(3)其他站段岔特线:站线按每一站综合站场为一登记对象,段岔特线按每一条线为一登记对象。 3.道岔:道岔按每组为一登记对象。

4.道口:道口包括有人看守、无人看守和有防护装置的监护道口,按每处为一登记对象(不包括房屋、信号自动显示等非工务固定资产)。

5.桥梁:应分别钢梁桥、圬工桥、混合桥、深水特大桥、框构桥,按每座为一登记对象。

6.隧道:应分别单线、双线、多线、明峒,按每座为一登记对象。

7.涵渠:应分别管涵、拱涵、盖板涵、框构涵、水泥倒虹吸,按管内每一线名同种涵渠座数小计为一登记对象。

8.其他桥涵建筑物:河流调节建筑物,铁跨公立交桥限高防护架、道路防护栏等按管内每处为一登记对象。

9.防护林:防护林(不包括绿化林、护坡林、用材林),按每处为一登记对象。 10.隔离网:按管内每一线名为一登记对象。 第四类:信号设备

指各种闭塞设备、联锁设备、驼峰设备和其他各种信号设备。每项设备应按固定资产分类目录所列的名称在固定资产卡片中分别注明型号、规格及数量。

1.闭塞设备:按管内每一线别为一登记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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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联锁设备:按每个站为一登记对象。

3.驼峰设备:按每站道岔组数为一登记对象。 4.调度集中及调度监督:按每站为一登记对象。

5.道口、隧道、桥梁信号设备:按每处为一登记对象。 6.机车信号设备及超速防护:机车信号以装有机车信号的机车总台数为一登记对象;地面设备按每站为一登记对象。

7.电务专用电力线、变电所及信号备用:按每个站(片或基层单位)为一登记对象;变配电所按每处为一登记对象。

第五类:房屋 按每栋为一登记对象。包括房屋内部同房屋不可分割的电梯、电灯、电表、消防、水表、水暖(不包括取暖用锅炉)、煤气、通风、卫生设备以及其他与生产无直接关系的固定设备。

第六类:建筑物

指房屋和线路以外的各种建筑物。包括站场建筑物、整备建筑物、给水建筑物、排水建筑物、公共建筑和战备建筑物等,按相同名称的建筑物为一登记对象。但每一建筑物应在固定资产卡片中注明类型、规格及数量。

第七类:机械动力设备

指金属切削机床、锻压、剪冲设备、动力设备、电气设备、工作炉窑、金属处理设备、木工铸工设备、试验设备、工程机械,按每台(座)为一登记对象。包括与设备连同一起的电动机、基座、防护装置、监督仪器等附属设备。

第八类:运输起重设备

指汽车、起重设备、船舶设备,按每辆(台或艘)为一登记对象。 第九类:传导设备

指输电线路、变配电所和管道。

1.输电线路:按每个站(片或基层单位)为一登记对象。包括导线、电杆(分素、油、水泥杆)、变压器台架等均应在固定资产卡片中分别注明类型及数量。

2.变配电所:按每所为一登记对象。包括分油开关、贫油开关、气体开关、互感器、配电盘、蓄电池、整流设备、电容器、杆塔和电缆等附属设备,均应在固定资产卡片中分别注明类型及数量。

3.管道:应分别各种用途的名称,按每个站(片或基层单位)为一登记对象。管道的直径、材质和管道的各种附件,均应在固定资产卡片中分别注明规格及数量。

第十类:电气化供电设备

指电气化铁路为电力机车牵引的供电线路和供电设备。

1.接触网类:按每个站(片或运行区间,运行区间包括正线、站线)为一登记对象。包括接触导线、供电线、捷接线、馈电线、回流线、软横跨、硬横跨、支柱(分钢筋混凝土支柱、金属支柱)、隔离开关、分相及分段绝缘器、避雷器、吸流变压器、单相变压器等附属设备,均应在固定资产卡片中分别注明类型及数量。

2.牵引变电类:电气化变配电所。按每所为一登记对象。对有关的附属设备均应在固定资产卡片中分别注明类型及数量。

第十一类:仪器仪表

指仪器仪表、工业电视、医疗器械设备、电教设备、仪器及设备、自动售票机、缩微设备、医疗设备等,按每个品名为一登记对象。

第十二类:工具及器具

指工具、符合固定资产条件的家具备品、宣传用品、办公用具、文体用品、杂项设备、炊事机械及其他管理用具等,按每个品名为一登记对象。

第十三类:信息技术设备

指通信设备、电子计算机、计算机终端、电子计算机外围设备、综合布线系统、办公自动化系统、监控系统、电子引导系统等,按每台(系统)为一登记对象。

第十四类 高价互换配件

指机车修理互换配件、车辆修理互换配件、电力修理互换配件、信号修理互换配件、大型机械修理互换配件、其他高价互换配件,按每一台(件)为一登记对象 第十五类:土地

指已经估价单独入账的土地,按每一基层单位或片为一登记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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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类:其他

除以上各类以外的其他固定资产,按每一个品名为一登记对象。

固定资产凭证编号、名称和格式 行次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编号 财固1 财固1 财固2 财固3 财固4 财固5 财固6 财固7 财固8 财固9 财固10 财固11 财固12 名 称 固定资产卡片 固定资产变动情况及折旧 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审批表 固定资产卡片编号及动态登记表 固定资产使用状态及保管地点变更申请表 新建(购置)固定资产验收交接记录 固定资产接收、移交记录 固定资产投资转入、转出记录 固定资产拆除、报废申请表 固定资产盘盈、盘亏报告表 固定资产盘盈、盘亏(毁损)理由书 固定资产出租申请表 固定资产清查盘点报告表 规格(毫米) A4 (297×210) A4 (297×210) A4 (210×297) A4 (297×210) A4 (210×297) A4 (210×297) A4 (297×210) A4 (297×210) A4 (210×297) A4 (297×210) A4 (297×210) A4 (210×297) A4 (297×210) 说明

固定资产凭证填制说明

(一)固定资产卡片(财固-1)

1.本卡片由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和财会部门分别填制。 2.本卡片按固定资产每一登记对象设立。 3.本卡片的登记对象按附件3的规定办理。 4.本卡片的填制方法:

(1)“编号”共分5组,前三组每组两位数字,后两组为三位数字。前3组为固定资产类别编号,如:“01”为“第

一类 机车车辆”;“0102”为“第一类 客车”项;“010201”为客车项的客车(准轨)编号;第四组为设备序号,

如:“010201031”代表客车(准轨)中编号为31的试验车;第五组为设备类别编号,如:“010201031001”代表客车(准轨)中编号为31的试验车中编号为1的内燃试验车。固定资产“编号”由单位技术(设备)管理部门编制填列。 (2)“卡片号”根据“固定资产卡片编号及动态登记表(财固-3)”填列。 (3)“固定资产入账价值”,如固定资产为新品,应根据“新建、购置固定资产验收交接记录”(财固-5)列明的价

值填列固定资产入账价值。如填制“卡片”时固定资产为旧品,应根据“固定资产接收移交记录(财固-6)”等

资料填写入账价值。

(4)“重估后原值”按清产核资重估价值填列。 (5)“主要规格及技术特征”根据“新建、购置固定资产验收交接记录”(财固-5)或取得该项固定资产时的技术资料填列。 (6)“建造单位”填写建筑单位或制造厂家、自制部门。 (7)“出厂编号”填写机械动力设备等出厂时的编号。 (8)“交付使用日期”根据“新建、购置固定资产验收交接记录”(财固-5)表明的日期填写。如新增固定资产为旧品,属于运输企业内部各单位之间无偿调拨的,应填列最初的使用日期;属于企业之间或外购的,应重新确认固

定资产的使用时间。 (9)“预计使用年限”及“预计净残值”、“折旧率”根据“新建、购置固定资产验收交接记录”(财固-5)和《铁路运输企业固定资产管理办法》中规定的“预计使用年限”及“预计净残值”、“折旧率”填写。 (10)“使用状态”及“起始日期”填列生产用、管理用及非生产用、未使用、不需用等,及开始该使用状态的时间。 (11)“使用单位及保管人”按该项固定资产的具体使用保管部门、地点和明确的保管人填写。机车车辆等可动设备

的所在地可免填,但保管人要由技术(设备)部门负责确定,落实到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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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固定转产卡片背面的填列方法:

(1)固定资产的变动情况是指更改、计提折旧、大修、计提减值准备以及转回等价值变动情况。

(2)固定资产累计折旧记录可以按季(年)填列,但遇调拨、出售、报废等情况时,应及时填列并结出累计已提的折旧额。

6.为便于日常管理和决算报表的编制,建立卡片应根据《铁路运输企业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规定的固定资产类别顺序整理,对报废、拆除、毁损、盘亏的固定资产卡片应单独保管。调出的固定资产卡片应转入调入单位。

(二)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审批表(财固-2)

1.本表由企业申报预计资产损失时填写,在损失证据装订时为每项损失证据的首页

2.计提依据至少包括:固定资产应提跌价准备的依据、账面价值资料、资产现状资料、可收回金额的依据资料。 (三)固定资产卡片编号及动态登记表(财固-3)

1.本表按《铁路运输企业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规定的固定资产统一分类目录的类别设立,用以对固定资产卡片进行分类顺序编号,并反映各类固定资产的增、减结余动态。

2.固定资产的登记对象一般是一卡一记,相同项目较多时,可累计登记,但在“固定资产编号”和“固定资产卡片编号”内要注明,其张数在附注栏注明。

3.“固定资产卡片号”按“目录”的类别分别连续编号,如:第一类从1-1开始,第二类从2-1开始,以此类推。 4.对减少或报废注销的固定资产卡片号应在“固定资产卡片编号”栏的第一个空白行重复登记原卡片号,其金额应在同行的“减少”栏计列,并相应调整“累计结余”金额。同时将该卡片的两项增、减金额加盖“注销”戳记。 5.本表作为“财固-1”卡片的汇总表,应放在分类固定资产卡片的前面。 6.本表“累计结余”栏的最后一行和分类固定资产卡片“入账价值”之和相符。

(四)固定资产使用状态及保管地点变更申请表(财固-4)

1.本表为登记固定资产保管地点及使用状态变更的根据。事先应由技术或业务部门填制本表,办理申请手续,经批准后,一份送本单位财务部门据以变更固定资产卡片。

2.除铁道部及铁路运输企业对机车、车辆的变动另有规定外,其他固定资产的变动均以本表办理。 3.“变更情况”栏填列保管地点及使用状态的变更内容。

(五)新建(购置)固定资产验收交接记录(财固-5)

1.本表由建设单位或购、制部门填制,作为新建、新购和新制固定资产验收交接的凭证,是“固定资产卡片(财固-1)”的记录依据。

2.本表按每一固定资产登记对象填列,固定资产的组成部分必须填写齐全,经接收单位的技术人员验收合格及会计机构负责人审核签章后,方可办理实物交接。 3.固定资产的验收人员由单位总工程师、技术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和业务管理人员组成。

4.本记录一式四份,移交单位、资产管理单位各一份、双方随通知书上转上级主管部门一份。

5.本记录填写齐全以后,由技术(设备)管理部门一并交单位财务部门,由财务部门列账,并按规定逐级上转上级主管部门列账。

(六)固定资产接收、移交记录(财固-6) 1.本记录由调出单位的技术(设备)管理部门填制。

2调拨依据是指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文件、调拨通知书或调拨协议等资料。

3.本记录按调拨权限填写份数,内部调拨,一般填写一式四份,调出、调入单位各一份,双方随通知书上转上级主管部门一份。

4.有偿调拨时,调出、调入单位的开户银行、账号等内容必须填写齐全,并及时结账;无偿调拨时,调出、调入单位的开户银行、账号等内容可以不填。

(七)固定资产投资转入、转出记录(财固-7)

1.单位用固定资产向外投资,应首先报经有审批权限的部门批准。

2.本记录应由单位技术(设备)或业务部门根据资产评估或投资双方签订的合同或协议书规定的固定资产价值进行填列。

3.本记录填制一式三份,连同投资双方签订的合同或协议送本单位的财务部门一份,作为会计账务处理的依据,填制部门留存一份,对方单位一份。

(八)固定资产拆除、报废申请单(财固-8)

1.本申请单由产权单位的技术(设备)管理部门或业务部门填制。

2.填制份数按审批权限确定,铁道部权限的填写一式三份(铁道部、铁路运输企业、单位各一份);铁路运输企业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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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权限的填写一式两份(铁路运输企业、单位各一份)。 3.按规定的权限进行审批。

4.机械动力设备的拆除、报废手续,按有关规定办理。 (九)固定资产盘盈、盘亏报告表(财固-9)

1.本表由单位的技术(设备)管理部门或业务部门填制。

2.本表用以汇总固定资产在清查中所发生的盘盈、盘亏或毁损的数额,按规定的审批权限分别填制。 3.本表填制时,基层单位应按固定资产的类别分别每一登记对象逐笔填列。 4.本表一式三份,报上级两份,单位留存一份。

5.单位上报本表时,应附固定资产盘盈、盘亏(毁损)理由书和相关的证明材料。

6.上级单位批复时,应在固定资产盘盈、盘亏(毁损)理由书上签注意见,并加盖公章,随本表批复上报单位, 7.上报单位应根据批复的固定资产盘盈、盘亏(毁损)理由书列账。 (十)固定资产盘盈、盘亏(毁损)理由书(财固-10)

1.本理由书在单位清查固定资产中发生盘盈、盘亏(毁损)时填报。

2.本理由书由保管使用部门按每一个固定资产品名填写,由财务部门统一编号。 3.本理由书随同“固定资产盘盈、盘亏报告表(财固-9)” 上报审批。 4.单位根据上级部门的批复意见进行账务处理。

(十一)固定资产出租申请表(财固-11)

1.本表由出租单位技术(设备)或业务部门于固定资产出租前填列,报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批准后,方能办理出租手续。 2.本表编制一式三份,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一份,单位编制部门留存一份,另一份连同租赁合同一并送本单位财务部门,做为计算、收取租金的依据。 (十二)固定资产清查盘点报告表(财固-12)

1.本表由单位在资产清查盘点时填报。

2.对清查盘盈、盘亏的资产应另报“固定资产盘盈、盘亏报告表(财固-9)”和“固定资产盘盈、盘亏(毁损)理

由书(财固-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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