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支付离、退休人员费用的税务处理》
《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规定了我国一般企业职工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且连续工龄满十年。在现实中职工虽然退休但是与企业依然有无法割舍的关系,有的企业也会定期发放一些补助,那么对于这种情况企业应当如何进行税务处理。另外,现在越来越多已到退休年龄的人并不适应突然赋闲在家的生活,而是选择受聘回原单位或者新单位继续发挥余热,对于企业支付的返聘人员的工资又当如何处理。下面笔者将就这两种情况根据现行进行简要分析:
一、离退休人员的补贴、补助等的税务处理
(一)个人所得税
离、退休人员取得的补贴、补助等在个人所得税上分两种情况:
1.取得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放的生活补助费等,免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可以免纳个人所得税。这里规定的免税范围即我们通常所说的退休金、养老金和根据专门发放的离休生活补助费。
2.取得除国家统一规定之外的补贴、补助应纳个人所得税
有的企业在国家统一规定的上述支出外,还另外发放其他补贴,如报销医药费、书报费、逢年过节发放福利等等。离、退休人员取得这类所得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
休人员取得单位发放离退休工资以外奖金补贴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xx]723号)的规定减除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国税函[xx]723号规定:离退休人员除按规定领取离退休工资或养老金外,另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各类补贴、奖金、实物,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可以免税的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离退休人员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各类补贴、奖金、实物,应在减除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企业所得税
在会计上,企业支付给离退休员工的统筹外费用应当计入职工福利费。《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xx]242号)规定: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发放给职工或为职工支付的以下各项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集体福利:„„
(四)离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包括离休人员的医疗费及离退休人员其他统筹外费用。这是在会计上的规定,但是税法上是否允许该费用税前扣除呢。
xx年4月24日国家税务总局缪在线答疑时,有人提出类似的问题,缪的回答是:离退休人员如果参加社会统筹,企业在为这些人员支付的医药费、生活补贴、书刊费等,不能在企业列支;如果离退休人员没有参加社会统筹,企业为这些人员支付的上述费用,可以作为企业福利费列支。xx年9月4日下发的《国家税务总局大企业税收管理司关于xx年度税收自查有关问题的函》(企便函[xx]33号)规定:
(十)企业向退休人员发放的补助的税前扣除问题。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xx]84
号)第十规定,企业向退休人员发放的补助不得税前扣除。退休人员取得的上述补助应按规定扣缴个人所得税。
上述答疑和企便函都不是正式文件,但是我们可以看出税务机关的态度和把握口径也不完全一致,从而导致各地在掌握上也有所不同。如大连市地税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大地税函[xx]91号)规定:纳税人为离退休人员发放(报销)的取暖补贴(取暖费)、医疗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的离退休人员)等相关费用,允许在税前据实扣除。当然,这也只是个别地市的规定,如果从严格角度来看,离退休人员已经不属于企业员工,已经不能为企业的生产经营做贡献,因此企业向离退休人员额外支付的补贴、补助费用属于与生产经营无关的费用,不应允许税前扣除。
二、返聘离、退休人员报酬的税务处理
现在有越来越多的人在退休以后,凭借自身丰富的工作经验和娴熟的技术被原单位重新返聘或者被其他企业聘请。在这种情况下,企业支付的报酬如何进行税务处理呢。
(一)个人所得税
对于离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个人所得税上的规定较为明确,应当在减除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这一规定是国家税务总局在xx年4月26日通过《关于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如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xx]382号)予以明确的。因为此没有明确怎样才算再任职,有的企业对临时性的任职也按照同样的规定理解。比如企业聘请退休的老专家授课能否按照同样的方式操作呢。国家税务总局在xx年6月5日下发了《关于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界定问题的批复》(国税函[xx]526号),对“退休人员再任职”进行了界定,
其中一条就是要求受雇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协议),存在长期或连续的雇用与被雇用关系。
另外还有一种特殊情况是《关于高级专家延长离休退休期间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xx]7号)规定的对高级专家从其劳动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取得的,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向职工统一发放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等收入,视同离休、退休工资,免征个人所得税。但是这一仅适用于享受国家发放的特殊津贴的专家、学者;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对于一般人员并不适用。
(二)企业所得税
1.企业支付的工资能否作为“工资薪金”税前扣除
企业返聘离退休人员所支付的工资是企业实际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费用,是允许税前扣除的,不同于前述企业支付给已不在公司任职的离退休人员的各项额外补贴。但是存在争议的是能否作为“工资薪金”在税前扣除。
目前,在税收方面国家没有文件明确规定,《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的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由此可见,能否作为“工资薪金”税前扣除,关键看是否属于“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在实际操作中,税务机关一般根据企业是否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是否缴纳社会统筹保险作为判断标准。xx年1月1日我国开始实行新的《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劳动部对〈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xx]88号)规定:对被再次聘用的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离退休
人员,根据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xx]354号)第13条的规定,其聘用协议可以明确工作内容、报酬、医疗、劳动保护待遇等权利、义务。离退休人员与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聘用协议的约定履行义务,聘用协议约定提前解除书面协议的,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未约定的,应当协商解决。离退休人员聘用协议的解除不能依据《劳动法》第二十执行。
法律方面的专家依据上述两个文件普遍认为离退休人员返聘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合同应当属于劳务用工合同,而不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另外,xx年起我国全面实施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用人单位新招聘职工或与职工续订劳动合同的都应当到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备案。而退休人员返聘签订的劳务合同是无法取得劳动部门备案手续的。另外,离、退休人员已经开始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不需要再缴纳社会保险。从上述两方面来判断,企业支付的离、退休人员返聘报酬不应当作为“工资薪金”在税前列支。
2.税前扣除凭证
既然不能作为“工资薪金”,那么税前扣除是否需要其他票据呢。目前存在两种认识:
一是应作为劳务报酬凭合法有效的票据才能在税前列支。如xx年12月28日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对此问题的解答是: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离退休人员再次被聘用,不能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因此返聘已退休人员的费用不能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在税前列支,而应作为劳务报酬凭合法有效的票据在税前列支。另外,宁波地税局下发的《关于明确所得税有关问题解答口径的函》(甬地税一函[xx]20号)也有相同规定。
二是允许据实税前扣除,不需要凭票据税前列支。如《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xx年度企业所得税业务问题解答〉的通知》(青地税函[xx]2号)规定:企业返聘退休人员、
退养人员应签订《劳动协议》,其支付的合理的劳动报酬可据实税前扣除。但企业支付给返聘人员的劳动报酬不纳入工资薪金总额,不作为计算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教育经费的基础。
由此可见,由于国家缺乏统
一、明确的规定,导致对该涉税事项也存在着较大的争议,建议企业在进行税务处理时与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及时进行沟通,避免不必要的税收风险。
通过上述分析发现对企业支付给返聘的离、退休人员的劳动报酬在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方面的认定是不一致的。在个人所得税方面,如果用人单位与员工签订一年以上的合同,则员工取得的工资应当按照“工资薪金所得”而不是“劳务报酬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在企业所得税方面没有明确的规定,不能按照“工资薪金所得”予以税前扣除,具体扣除形式应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确定。
第二篇:支付境外费用的税务与付汇处理测试题目支付境外费用的税务与付汇处理测试题目
部门:姓名:成绩:
一、不定项选择
1.企业国际收支的分类。。
a资本转移b贸易往来c垫付往来d现金
2.支付境外费用涉及的税收种类。。
a所得税b个人所得税c营业税d
3.需要提交税务证明的情况有:
a境外个人的工作报酬b股息、红利、利润、直接债务利息、担保费
c运输、旅游、通信、建筑安装及劳务承包、保险服务、金融服务等
d融资租赁租金、不动产的转让收入、股权转让收益
4.税务机关关于非居民企业的核定利润率,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从事承包工程作业、设计和咨询劳务的,利润率为15%-30%
b从事管理服务的,利润率为30%-50%
c从事其他劳务或者劳务以外经营活动的,利润利不低于10%
d从事其他劳务或者劳务以外经营活动的,利润利不低于15%
5.支付境外费用的涉及交营业税的有:
a劳务费b利息c管理费d利润转赠资本e设计费、广告费
6.积极所得所得税税率为
a10%b15%c12.5%d25%
7.国际收支按所得税分类:
a积极所得b消极所得c工程劳务
d咨询服务
二、判断题:
1.境外公司代垫的差旅费、培训费需要税务证明,产生纳税义务。
2.与技术许可一同许可的其他无形资产不免营业税。
3.消极所得及积极所得,其中消极所得包括。股息红利、利息、特许使用费、财产所得。
第三篇:返聘退休人员费用如何处理返聘退休人员费用如何处理
一些技术人员已办理了退休手续,但企业又把他们返聘回来,每月发放工资,这笔支出该如何处理。过节期间,企业向退休老职工发放慰问金,这些慰问金能否在所得税前扣除。企业有一位高级专家延长了退休年龄,其工资支出能否税前扣除。
返聘人员支出如何在税前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工资、薪金支出强调在企业任职或者受雇,而任职和受雇应受劳动合同法的约束。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xx年第15号)规定,企业因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所以,返聘离退休人员所发生的费用支出,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如果从事生产岗位的退休技术员工被返聘,其劳务报酬应视为工资、薪金支出,其享受的集体福利,应被视为职工福利费支出。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1.劳动合同期满的。
2.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3.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4.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5.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6.法律、行规规定的其他情形。返聘的离退休人员已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不能再同企业签订合法的劳动合同,但是由于其岗位及其技能的重要性,仍旧能为
企业取得收入作出贡献,并且不可或缺,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国家税务总局公告xx年第15号规定返聘离退休人员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在个人所得税的处理上,符合条件的返聘员工可以按工资、薪金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但要关注具体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界定问题的批复》(国税函[xx]526号)规定,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在个人所得税计算时视为工资、薪金所得:
1.受雇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协议),存在长期或连续的雇用与被雇用关系。
2.受雇人员因事假、病假、休假等原因不能正常出勤时,仍享受固定或基本工资收入。
3.受雇人员与单位其他正式职工享受同等福利、社保、培训及其他待遇。
4.受雇人员的职务晋升、职称评定等工作由用人单位负责组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xx年第27号)明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界定问题的批复》(国税函[xx]526号)第三条规定,单位是否为离退休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不再作为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的界定条件。如果离退休人员再任职不符合以上条件,应视为劳务报酬所得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
退休人员慰问金不能在税前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与收入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退休人员虽然在任职期间对企业前期发展作出了贡献,但企业所得税管理强调的是权责发
生制原则,要求当期的税前扣除应与当期的收入直接相关,退休人员慰问金支出由于与当期收入不直接相关而不能扣除。
关于发放慰问金的个人所得税计算,《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取得单位发放离退休工资以外奖金补贴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xx]723号)规定,离退休人员除按规定领取离退休工资或养老金外,另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各类补贴、奖金、实物,不属于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可以免税的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离退休人员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各类补贴、奖金、实物,应在减除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所以,向退休人员发放的慰问金,应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延长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工资可税前扣除
符合条件的延长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工资可以免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xx]20号)规定,达到离休,退休年龄,但确因工作需要,适当延长离休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指享受国家发放的特殊津贴的专家、学者),其在延长离休退休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视同退休工资、离休工资免征个人所得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级专家延长离休退休期间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xx]7号)进一步明确财税[xx]20号文件第二条第七项中所称延长离休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是指享受国家发放的特殊津贴的专家、学者,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如果是不符合以上条件延长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个人所得税不能减免。
第四篇:企业所得税的税务处理—、固定资产没有单位价值标准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时间超过12个月的非货币性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
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其间并没有对固定资产的单位价值标准作出的,因而对纳税人来说,应当根据自身的情况,合理确定资产的归属。从纳税筹划的角度考虑,可以适当提高固定资产的标准,以便在更短的时间内将固定资产摊入成本、费用。
二、应当正确理解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的范围企业所得税法并没有从正面列举可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的范围,而是从反面对不可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的范围进行了列举。按照《企业所得税法》下列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
1、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
2、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3、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4、已足额提取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5、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
6、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
7、其他不得计算折旧扣除的固定资产。
在对折旧范围的理解上,需要注意几个问题:
(一)税法只是强调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不得计提折旧,那么房
屋、建筑物以外的已经投入使用,但是由于某些方面的原因,而暂时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是可以计提折旧的。
(二)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由于不符合企业固定资产的条件,即不属于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自然不应该计提固定资产折旧。但是对于出租者而言,对方仍然可以计提折旧。这实际上体现了一种费用不重复扣除的原则,即既然出租者计提了折旧并进行了税前扣除,那么了对承租者来说也就不能重复计提折旧并在税前扣除。
(三)与经营无关的固定资产实际上可以作更为宽泛的理解,即凡是与企业的生产经营不相关,或者企业生产经营根本就不需要的固定资产,都不应该计提折旧,即便计提了折旧也不能在税前进行扣除,因为这些费用与企业的生产经营不相关,不符合税法所要求的税前扣除相关性原则的要求。
(四)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虽然在形式是是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但是就其本质而言,仍然是无形资产,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它仍然必须作为无形资产处理,其成本与价值也是通过摊销的形式进行转移的。
其五,固定资产在更新改造期间,是不可能计提折旧的,因为在此期间,相关的固定资产已经从固定资产账户转入到在建工程科目,不存在可以作为计提折旧的依据了。
三、未结算未取得的固定资产仍可有条件折旧企业应当自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但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xx]79号)的规定,企业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由于工程款项尚未结清未取得全额的,可暂
按合同规定的金额计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提折旧,待取得后进行调整。但该项调整应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12个月内进行。
四、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必须符合税法规定除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
1、房屋、建筑物,为20年;
2、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xx年;
3、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4、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
5、电子设备,为3年。
6、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进行核算,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
7、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3年。
8、改建的固定资产延长使用年
限的,除已经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以及租入的固定资产外,应当适当延长折旧年限。
五、生产性生物资产折旧年限不能发生差错生产性生物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
1、林木类生产性生物资产,为xx年;
2、畜类生产性生物资产,为3年。
六、商誉不得摊销和扣除企业自创的商誉不得计算摊销并在税前扣除,而企业外购商誉的支出,在企业整体转让或者清算时,准予扣除。因而尽管在企业所得税上,商誉是作为无形资产的,但不管是外购的还是自创的,都不得摊销扣除。
七、确认资产损失必须减除相关款项企业的资产发生损失时,企业不能将全部资产或者费用都确认为资产损失,必须减除责任人赔偿、保险赔款、残值收入等。
八、资产损失税前扣除需要注意履行审批手续企业实际发生的资产损失按税务管理方式可分为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和须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扣除的资产损失。凡属于需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扣除的资产损失必须在履行报批手续后才可进行税前扣除。下列资产损失,属于由企业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
1、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因销售、转让、变卖固定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存货发生的资产损失;
2、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
3、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
4、企业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发生的资产损失;
5、企业按照有关规定通过证券交易场所、银行间市场买卖债券、股票、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
6、其他经国家税务总局确认不需经税务机关审批的其他资产损失。
九、资产损失只能在损失发生当年抵扣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前年度未扣除资产损失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xx]772号)规定,企业发生的上述资产损失,应在按税收规定实际确认或者实际发生的当年申报扣除,不得提前或延后扣除。在当年因为各种原因未能扣除的,不能结转在以后年度扣除;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追补确认在该项资产损失发生的年度扣除,而不能改变该项资产损失发生的所属年度。
第五篇:企业跨年取得成本费用税务处理分享所得税篇:企业跨年取得成本费用税务处理分享
每年所得税汇算纳税人问的最多问题,企业跨年取得成本费用税务怎么处理呢。
xx年一年一度的年度所得税汇算又要开始了,几乎所有公司都会遇到跨年度取得入帐要不要做纳税调整问题,12月份发生的费用支出,由于邮寄和出差等特殊情况的存在,不能在12月31日结账前取得并报销入账,这种现象在企业很普遍,这部分费用该如何进行会计处理和所得税处理呢。
一、税法对费用列支期间的要求跨越年度取得入账,在税收方面主要影响企业所得税。由于企业所得税按年计算,分期预缴,在纳税年度内跨月入账,并不影响当年度所得税的计算。对跨越年度取得入帐,虽然不过是时间性差异,但影响不同纳税年
度的配比和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有关税法的要求:
内资企业:
1.费用税前列支的一般原则: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规定,税前扣除的确认一般应遵循以下原则:
(1)权责发生制原则。即纳税人应在费用发生时而不是实际支付时确认扣除。
(2)配比原则。即纳税人发生的费用应配比或应分配的当期申报扣除。纳税人某一纳税年度应申报的可扣除费用不得提前或滞后申报扣除。
2.以前年度应计未计费用的处理。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财税字〔xx〕7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xx]191号)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内应计未计扣除项目,包括各类应计未计费用、应提未提折旧等,不得移转以后年度补扣,是指年度终了,纳税人在规定的申报期申报后,发现的应计未计、应提未提的税前扣除项目。
3.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间发现漏计费用的处理。根据《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xx]200号)规定,企业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限内,发现当年度所得税申报有误的,可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重新办理年度所得税申报和汇算清缴。
4.对广告费扣除的: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规定,内资企业申报扣除的广告费支出,必须符合的条件包括:已实际支付费用,并已取得相应。即广告费支
出没有取得一律不允许在所得税前列支。
外资企业:
1.费用税前列支的一般原则。根据《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
2.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间发现漏计费用的处理。根据《关于印发新修订的的通知》(国税发[xx]13号)规定,企业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限内,发现当年度所得税申报有误的,可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重新办理年度所得税申报和汇算清缴。
这一点内、外资企业的处理是一致的。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
1.按税法的要求,费用只能在所属年度扣除,不能提前或结转到以后年度扣除。
2.当年的费用当年没有取得,并不意味着这笔费用就不能在当年的所得税前列支。如广州地税穗地税发[xx]276号文件的规定。会计的结账日期为每年的12月31日,但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间为每年的1月1日到5月31日。根据上述规定,在汇算清缴期间取得的,可以重新办理年度所得税申报和汇算清缴,调减应纳税所得额。在汇算清缴结束后取得的,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二、跨年取得的财务处理与纳税分析目前,对于跨年度取得的情况,企业有不同的会计处理方式,其相应的所得税处理如下:
1.作为预提费用处理,目前对企业预提的费用,外资企业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处理,对从事信贷、租赁等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根据国税发[xx]31号文件规定,除可按规定提取的坏账准备金基金外,其他情况不得在所得税前再预提其他项目的准备金、基金、未来费用等。
对内资企业,国税函〔xx〕804号文件规定,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费用必须遵循真实发生的原则,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提取准备金或其他预提方式发生的费用均不得在税前扣除。对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的规定预提的费用余额,在申报纳税时应作纳税调整,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广东地税对预提费用的处理。根据合同预提到纳税年度12月止的预提贷款利息、场地租金等准予税前列支,其他预提费用或者超过纳税年度预提的费用需要纳税调整。
预提费用当年做纳税调整的,下一年度实际支付时可在实际支付年度税前扣除。一般收到才付款的(即下一年度付款)可以采用这种做法。
2.先计入费用,收到后再附到记账凭证先将费用计入当年的费用,符合会计处理的及时性,但不能取得的话,这部分费用就不能在所得税前扣除,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要做纳税调整。对纳税年度以后才取得的,缴纳所得税分以下情况处理:
(1)在汇算清缴期间取得的,不需要做纳税调整,已经办理纳税申报和汇算清缴的,可以重新办理年度所得税申报和汇算清缴。
(2)在汇算清缴结束后才取得的,仍可以作为所属年度的费用在所得税前扣除。当年多缴纳的所得税,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
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以下是广州地税的规定,可供参考:穗地税发[xx]276号文件规定,税务机关在税务检查工作中发现纳税人以不合法凭证列支成本费用的,并有根据认为纳税人该成本费用税前扣除的确认遵循权责发生制、配比、相关性、确定性、合理性原则的,可要求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内从销货方或提供劳务方重新取得合法有效的凭证。能够重新取得合法有效的凭证,可根据凭证上注明的价款,允许纳税人作为业务发生年度的成本费用在税前扣除。
3.实际收到时再入帐对于这种情况,目前税法没有统一的规定。费用入账年份与开具年份不一致,虽然只是时间性差异,严格按税法的要求,上年度的费用不能在实际入账年度扣除,但企业出现这种情况也是客观原因引起的。目前比较普遍的做法可以分为两种情况:
(1)非会计差错按照会计制度的要求,入帐应该遵循会计核算的及时性、客观性等原则,原则上讲,日期与入账时间应一致。但实际业务中,对方当月开出的可能要到下个月才能取得,甚至跨越年度,比如12月份开出的,12月31日还在邮寄过程中,但当天必须结账,这笔费用无法在当年度入账;有员工12月份出差,但12月31日仍无法赶回公司,其12月份发生的差旅费就无法在当年报销入账。以上是由于客观原因的特殊情况,日期与入账日期一般相差很小,比如12月份开出的,1月份入账。这种情况不属于会计差错,可以在实际取得时入账。
考虑到这是客观存在的特殊情况,对这种情况一般不做纳税调整,直接作为入账年度的费用扣除,只要金额不大,不属于所得税前限额扣除的费用,税务机关一般也认可。因此,对这种情况的处理,取决于主管税务机关的自由裁量权。
(2)会计差错另外一种情况是因为管理不善导致不能及时入帐,比如对方8月
份就把开了,当时没有及时索取,等下年1月拿回已经结帐了。或则员工拿很久以前的出来报销。这些都是企业内部控制上的漏洞导致漏记支出,在会计核算应作为会计差错处理,所得税处理同上述“先计入费用,收到后再附到记账凭证”的情况一样,不再重复。
4.购进货物跨年取得的处理到期末货物已经入库但账单未到,会计制度规定期末暂估入账。《企业会计制度-会计科目使用说明》的规定,月度终了,对于尚未收到账单的收料凭证,应当分别材料科目,抄列清单,并按计划成本暂估入账,借记“原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等科目,贷记“应付账款——暂估应付账款”科目,下月初用红字作同样的记录,予以冲回,以便下月付款或开出、承兑商业汇票后,按正常程序,借记“物资采购”科目和“应交税金——应交(进项税额)”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票据”等科目。
下一年度在取得时,这批材料的成本不一定转入损益,可能还是存货或则在产品、产成品等,这种情况不影响损益,不存在纳税调整的情况。如果年底材料的成本已经结转到损益,也不需要进行纳税调整,这时候原材料在账上可能出现负数,实际收到时正常入账就可以了。下面是宁波地税的规定,可参考:《关于明确xx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若干问题的通知》(甬地税一[xx]222号)规定,对企业已经验收入库但账单尚未到达的材料物资应按计划成本、合同价格或其他合理价格暂估入账,年度按规定已计入当前损益部分允许所得税前扣除。税务机关应对暂估入账的真实性、合法性、合理性进行审核,发现长期未取得账单,估价明显不合理等情况且无合理理由的有权予以调整。
5.购进固定资产跨年度取得对所得税的影响购买固定资产,按会计制度和税法的要求,应在购进固定资产的下月开始计提折旧。因此,12月购进固定资产在1月份取得,不影响所得税,不需要对所得税进行调整。
总之,跨年度取得入账是否需要进行所得税调整,要根据具体情况处理。纳税人可以通过加强内部管理,以避免跨年度取得入账引起的麻烦。
1.快到年底的时候,检查是否有当年的费用支出还没有取得的情况,没有取得的及时向对方索取并查明原因。比如是否有对方已经开票但没有寄出,或则丢失等情况。
2.要求对方开具后通知你公司,以便及时取得。
3.年底合理安排业务,尽量避免下年度才能取得的情况。【问】
xx年的费用是否可以在汇算清缴期内报销,还是在xx年底前报销才不影响企业所得税。
答。《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很多地方也给出了更具操作性的规定,可以参照处理。建议处理之前与主管税务机关再行沟通。
参考文件一:
《山东省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xx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通知》(青国税发[xx]10号)第二十三项规定,纳税人在12月底前购进的存货、固定资产,如果当年进行
估价入账但当年没有取得税务,当年年底估价人账的金额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需作纳税调整增加吗。
答:对企业购买但尚未取得的已入库且入账的存货和固定资产,原则上须在年度终了前取得正式后其相关的支出方可税前扣除,但考虑到部分企业的实际情况,在上述规定时限内取得确有困难的,本着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特做如下补充规定:对在年度终了前仍未取得正式的已估价入账的存货、固定资产,取得的时限最迟不得超过纳税人办理当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法定截止期限之前,超过这一时限的已办理汇算清缴税前扣除的相关支出应进行纳税调整。
纳税人发生的上述涉税事项,应在办理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的附送资料(《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报告》)中作专项说明。
参考文件二: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大国税函[xx]37号)第十规定,关于企业成本费用已经实际发生但未取得合法凭证问题:
企业在年度终了时已经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在汇算清缴期内仍未取得合法凭证的,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不允许税前扣除,企业应在取得合法凭证年度扣除。已经享受税收优惠的,应按配比原则和减免税比例计算,不再按取得合法凭证的企业所得税纳税年度税前扣除执行。
参考文件三:
吉地税发[xx]51号文件规定:
1、关于跨年支付、缴纳的有关费用扣除问题
企业由于资金困难等原因年内预提未支付,在汇算清缴期内(次年5月底前)实际支付的工资(包括年终绩效考核奖金)、上缴的工会经费和\"五险一金\"准予扣除。
提示。您企业只要是在汇算清缴期内实际支付了就可以作为纳税年度的成本费用在税前扣除。
内容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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