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岩市关于印发龙岩市卫生人才引进与管理暂行办
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人事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龙政综[2015]号 【发布部门】龙岩市 【发布日期】2015.03.23 【实施日期】2015.03.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龙岩市关于印发龙岩市卫生人才引进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龙政综〔2015〕号)
各县(市、区),市直有关单位:
经市研究同意,现将《龙岩市卫生人才引进与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龙岩市 2015年3月23日
龙岩市卫生人才引进与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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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大我市卫生人才引进力度,进一步提升医疗服务水平,更好地满足群众的医疗卫生服务需求。根据《龙岩、龙岩市关于进一步实施人才强市战略的意见》(岩委〔2011〕1号)、《龙岩市“才智龙岩”高端人才聚集计划》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卫生人才工作实际,制订本办法。 一、引进对象和条件 (一)高层次人才。
第一层次:享受特殊津贴人员,或省级有突出贡献的优秀专家、学科带头人。
第二层次:科主任以上管理人才且具有正高级职称。
第三层次:博士研究生或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的紧缺、急需人才(参照紧缺急需人才引进指导目录,并根据实际情况实行动态调整)。
第二、三层次人才需在设区市以上三级医院和卫生单位、医学院校工作的,且在原单位聘用高级职称三年以上者;引进的正高职称人员原则上不超过50周岁,副高职称人员年龄原则上不超过45周岁。 (二)医学类高校毕业生。 1.全日制普通高校硕士研究生。
2.全国排名30以内知名医学院校的优秀本科毕业生(福建医科大学视同排名全国30以内,市第一医院、市第二医院招聘福建医科大学优秀毕业生仅限紧缺专业人才,其他医疗卫生单位不限)。 (三)紧缺急需卫生人才。
参照龙岩市紧缺急需人才引进指导目录,并根据实际需求情况实行动态调整。 2 /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