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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辅材料检验、验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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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辅材料检验、验证制度

一,入厂原辅材料,必须经检验室检验、验证、凭质量验收单方可入库,不合格的原辅料不能入库,需要供应部门及时办理退货或换货手续。

二、对经检验、验证的原辅材料,作出明显“合格”、“不合格”、“降级使用”等标识,分区存放。

三、建立入公司原辅材料检验档案,质量台帐,以为后采购确定供方提供参数,档案保存期不少于三年。

四、对供方提供的产品质量合格证书和出场质量检验报告,应建档保存,其保存期限不少于三年,并为下次编制采购计划提供依据或查询。

五、凡本公司检验的样品,一定按照现行技术标准的要求及其规定的检验方法进行检测。按照标准进行判定,不得使用作废标准。

六、对进公司的重点原料,按供货合同约定进行批量验收检验。对所抽样品必须在原始记录完成后8小时内发出检验报告。

七、对检验结果有异议时,必须在报告接到之日起十日内提出,否则,既视为认可。对提出的异议,在三日之内答复,若属于质检人员失误,必须发出更改的文件及更正报告。本公司质检机构人员查明原因,及时改正。

八、检验人员必须认真填写原始记录,详细记录检测过程中的原始数据,并应填写样品名称、样品编号、检验项目、检验项目,检验方式、标准依据,所用仪器型号及编号、检验日期、检验人员、复核人员,不得无故缺项。

九、对检验不合格的产品,进行复查抽样检验以及综合技术测试检验等。

十、检验报告

1、按本公司检验报告统一印制的格式认真填写报告上各栏目。应载明以写内容。

样品名称、规格型号(或类别、等级)抽样地点、样品数量、批量抽样基数、样品编号(或生产日期)、抽送样人、检验项目、标准指标值、实测值、项目制定、检验结论。

2、对所由报告加盖检验室检验、验证专用章方为有效。 3、检验报告必须按要求时间向各部发出。

4、定期报送有关进公司原料检验台帐,质量检验报告表等统计资料。

按照产品标准及有关检验标准规定,凡检验、验收结果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即判定为不合格品。对不合格品立即进行隔离,加贴“不合格”标识。

a.原材料不合格的,检验室应记录不合格原料的来源,数量及进厂日期等情况,并在检验、验证原始记录上标注“不合格”字样,并作出评审结论。

b.根据对最终产品的影响程度,对进厂原材料的不合格品进行处理、标识,对接受的原材料由采购部门负责退货。

c.对确定为降低接收或扣吨接受的原材料由采购部负责结算,由检验室下达原材料搭配使用通知单,指导、监督生产车间搭配均匀并检验后使用。

d,对偶尔出现的孤立过程半成品不合格,随时转序即可;对连续出现的不合格品由检验室和生产车间准确记录不合格品的时间、区域、持续时间入库库号,并指导该批次进行生产。

e.对产品不合格者,由检验室再次取样检验,在不合格者,按返工方式进行再次生产。返工后的成品,需要再次进行检验。

f.对于不合格的半成品、成品应按流程工艺进行返工。检验室应通知生产车间进行,并作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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