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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预征土地的一般住宅标准的通
知
【标 签】一般住宅标准【颁布单位】大连市地方税务局【文 号】大地税发﹝2004﹞98号【发文日期】2004-06-22【实施时间】2004-08-01【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土地各基层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土地的“一般住宅”标准中“市内四区单套房地产的实际售价在每平方米(建筑面积)6000元以下”调整为“市内四区单套房地产的实际售价在每平方米(建筑面积)8000元以下(不含8000元)”,其他规定不变。
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确定“一般住宅”每平方米销售价格,上报市局备案。
本通知自2004年8月1日起执行,此前相关规定与本通知相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关联知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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