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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证券化是解决不良贷款之有效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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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l8卷第3期 2006年8月 ,宁德师专学报(自然科学版) Journal of Nin【gde Teacher ̄College(Namr ̄Sc;e ̄ce) V0I.18 NO.3 ug.2006 资产证券化是解决不良贷款之有效方式 蔡亦斌 祭 斌 (宁德市三惠贸易有限公司,榍建宁德352100) 摘要:我国银行体系中不良贷款问题日益严峻,深入剖析不良贷款问题的现状、分析其理论和现实根源、 探索解决银行不良贷款问题的思路已成当务之急 通过证券化,银行可以提前收回现金,提升不良资产的潜在 价值.在美国、意大利、日本和韩国等经济发达国家,已有:大= 成功先例.由于中国的不良资产证券化缺乏稳定 的现金流,体现出了独特的中国特色,加上法律、会计、税收、嗡管等方面都缺乏配套的规定,所以,必须加强不 良资产证券化的基础条件建设. 关键词:银行不良资产;资产证券化;障碍;措施 中图分类号:G 83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2911(2006)03—0270一o4 过去在我国银行体系中不良贷款的数量一直没有精确的统计,到目前,据有关部门公布的数据,除 剥离到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不良资产外,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现有不良贷款高达2万多亿元,占全部金融 机构不良贷款的80%,不良贷款率达到2l%.巨额不良贷款使得信贷资金循环严重受阻,扭曲了企业、 银行和存款人之间的正常利益分配关系 银行不良贷款在微观层面上,首先损害了银行利益,使得银行 本身的经济效益下降,无法面对日益激烈的竞争,同时,也没有能力实现真正的商业化;其次,对存款人 的利益造成极大威胁,随着银行经济实力的不断下降,其流动性必然降低,存款人的存款风险必然增大. 在宏观经济上,银行不良贷款直接推动了物价上涨,增加了通货膨胀的压力,给我国低膨胀高增长的经 济的实施增加了难度.从长远看,银行不良贷款是潜在的财政负担,给国家财政带来了眶力,同时, 如果不良贷款长期得不到解决,会导致居民对银行失去信心,极有可能导致挤兑风潮,诱发金融危机.另 外,随着我国经济对外开放步伐的加快,金融业的开放程度也日益提高,外资金融机构不断我国金融市 场,使得国有银行面临激烈的竞争压力,尤其是我国加入WTO,金融业的开放程度还会进一步提高,及 早解决我国银行体系中的不良贷款问题,使得国有银行轻装上阵,迎接国际竞争的挑战,已迫在眉睫. 1 解决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贷款问题的可行性及其方法 目前,银行常有的处理银行不良贷款的方法有贷款重组、处理担保品、依法清偿、破产清偿和国家财 政注资等5种.以上方法除国家财政注资方式外,其余均是采取银行自主处理不良贷款的方式,存在很 大的局限性.首先,银行采取的是个案处理不良贷款的方式,但出于不良贷款的数额巨大,仅靠银行自身 努力,难以在短时期内消化这一历史包袱.其次,银行自己处置自身产生的不良贷款,与信贷基本原则相 悖。银行一手发放贷款,一手打折减免,不但会产生事实上歧视优质贷款企业的负面效应,而且还会引发 .同时,由于许多不良贷款的形成与银行信贷人员不可避免的存在多种的联系,使之在处置不 良贷款时难以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实践证明,只要有放贷者本身去处置不良贷款,就难以避免“贷新还 旧”.这种做法不仅会导致不良资产的反弹和扩大,而且会给社会提供失真信息 给决策者造成错误判 断,从而丧失彻底解决问题的时机.基于以上因素,我国借鉴国际经验,把一部分不良贷款剥离到银行体 系之外,交由资产管理公司进行集中的专业化处置,对迅速改善银行的资产质量,稳定金融体系发挥了 重要的作用,这也是世界上许多国家化解银行危机的通行做法。目前,债转股方式和资产证券化方式等 两种体外手术方式,正引起国内理论界的热烈讨论和选择,因为两种方式都可以加快不良资产的处置速 收稿日期:2006—05—06 作者简介:蔡亦斌(1976一),男,会计师,福建宁德人,现从事财会管理及研究 维普资讯 http://www.cqvip.com

第3期 蔡亦斌:资产证券化是解决不良贷款之有效方式 27l・ 度,面向国际和国内两个市场,依靠内资外资两种资源,实现不良资产的大规模批量处置. 2资产保留、资产出售和资产信托的特征 证券化是国际上一种比较通行的处理不良资产的方式,是指以缺乏流动性但具有稳定现金流的资 产作抵押,发行可以在金融市场上出售和流通的股权,据以融通资本的工程.银行不良资产证券化有诸 多优势.从2O世纪7O年代开始到现在,资产证券化在金融创新手段中以其独特的风姿,成为金融圈内 外人士关注的新热点.它已经成为很多国家金融机构进行低成本融资和提高资产流动性、安全性和效益 性,满足机构投资者对固定收入证券投资的需求,促进资本市场深化的重要金融工具和金融技术,它对 传统商业银行的影响是巨大的,其经济意义是深远的.各国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实践表明,一般有资产保 留、资产出售和资产信托3种法律构建模式可供选择. 资产保留模式是指银行不转让信贷资产,自己作为发行人对信贷资产进行证券化.它具有以下的特 征:(1)银行自己持有信贷资产,与借款人的债权债务关系保持不变.由于银行对借款人的经营和财务 状况比较熟悉,能及时有效的监管资金的流向,在催还贷款方面专业水平较高,所以银行持有资产对投 资者是一种鼓励;(2)银行自行法发行证券,与证券投资人直接形成债权债务关系.银行自己作为投资 人,可以减少发行成本,减少为提高信用而支出的费用和贷款的现金流不足以偿还证券本息时,银行承 担赔偿责任,会增加投资者的信心;(3)银行承担在债券到期时还本付息的义务.从上面的分析可以看 出,银行作为发起人虽然节约了成本.但却要承担证券化的一切风险,一旦借款企业经营状况恶化,或贷 款合同违约率上升,潜在的风险就会转变成沉重的无限赔偿责任,给银行的安全经营造成很大的困难. 所以银行极少采取自己发行的方式进行信贷资产证券化,一般都会采取有限责任方式. 资产出售式是指银行将信贷资产出售给某机构,由该机构发行证券,进行资产证券化.出售资产模 式有以下4个特征:(1)该机构一般是专门为信贷资产证券化设立的特殊机构(SPV),多是由银行全资 控股的公司法人,SPV能起到破产隔离的作用,使银行的风险减少到最低限度;(2)贷款债权发生转移. 银行将信贷资产出售给sPV后,SPV即成为资产的债权人,承担借款人不能还本付息的风险;(3)证券 发行人是SPV,它将承担证券到期时还本付息的责任,如果资产的现金流不足以偿还本息,SPV一般负 有足额偿付的责任;(4)能起抵税作用.银行在信贷资产证券化过程中必然会发生一定损失,这部分损 失列入费用,因此而减少税收.资产出售式有破产隔离的作用,能使银行在还贷违约率上升的情况下,避 免损失,是银行进行资产证券化时,选择较多的一一种方式. 资产信托模式是指银行将信贷资产信托给受托人,受托人向受益人(即投资者)发行证券,并为受 益人的利益催收到期贷款,以偿付证券本息.资产信托有以下4个特征:(1)受信托的信贷资产于 信托关系的任何一方而存在.受益人对信托人(即银行)和受托人(即发行人)均无权追索,证券的还本 付息仅以资产的现金流为限;而资产出售式的“破产隔离”效果仅限于发行人.这是他与资产出售式最 大的区别,这一特点决定了除非信贷资产质量非常优良,否则信托发行的证券对投资者很难有吸引力. 所以银行在采用资产信托模式时,一般都会采用信用提高工具增强投资者的信心.(2)受托人负有忠实 管理资产、催收贷款、及时披露重大信息等职责.(3)银行同时作为服务人和托管人,负有资金结算、清 算和监督受托人管理信贷资产的职责.(4)银行和受托人之间应签订受托协议、服务协议、托管协议等 必要文件,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形成制约平衡关系. 3 资产证券化的现实障碍及其应对措施 我国进行信贷资产证券化的现实法律障碍是指由于我国法律、行规和部委规章的禁止性规定 或缺乏相应规定,使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开展面临许多困难或重大风险.和资产证券化发达国家的法律相 比,我国法律对信贷资产证券化发展的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证券化品种的空白规定.证券化品种无论是在性质上和内容上,还是在设计操作上都迥异于现 维普资讯 http://www.cqvip.com

・272・ 宁德师专学报(自然科学版) 2006年8月 存的企业债券和金融债券,应当是新证券品种.根据《证券法》的规定,应当由以行规确认, 并规定审批和发行程序,在中国开展资产转化才具有法律的现:实性.(2)信贷资产出售或信托的经营许 可.虽然信贷资产出售或信托均符合《合同法》和《信托法》的规定,不存在法律障碍,但由于中国实行金 融监管的金融管理,《商业银行法》第3条规定,商业银行经营的业务须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当信 贷资产形成规模、批量、经常性的出售后信托时,信贷资产出售或者信托就成为一种业务,必须取得中国 人民银行的许可,否则超越经营范围,就不受法律保护.中国人民银行应当就许可经营信贷资产出售或 信托发布行政规章,资产证券化才能迈开第一步.(3)证券发行的经营许可.按照《证券法》的规定,证 券的发行必须经证券监管部门许可,但它同样也必须经过中国人民银行许可呢?答案是肯定的.信贷资 产在出售或信托之后,其性质仍应属于信贷资产,否则不利于金融监管的连续性和严密性.既然信贷资 产的性质不变,而且中国人民银行有权监管信贷资产,那么对信贷资产的处理(在此表现为证券化),就 必须经过中国人民银行许可.(4)投资主体的.发达国家的证券投资主体主要是机构投资,而非个 人.原因主要有两点:①证券设计模型和投资模型复杂,需要专业人员分析和操作,进行理性投资;②证 券化的资产规模很大,证券化的单位发行价格较高,个人投资者的购买能力有限.我国的投资机构规模 很小,并且法律和对投资机构的发展采取谨慎的态度,养老基金、医疗保险基金与社会保障金 等不允许投资;保险公司的资金只能用于债券和金融债券的投资;银行资金只允许进行债券投 资,证券公司和信托投资公司的融资渠道受.这些都了资产证券化的运作.(5)有关担保的不 利规定.我国银行贷款主要流向国有企业,决定了资产证券化的客体主要是企业贷款,但目前有关国有 企业担保的规定对资产证券化极为不利,主要表现在两点:(1)《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 例》规定企业以关键设备或者重要建筑物抵押的,须经主管部门批准.现实中许多抵押往往欠缺政 府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从而降低了证券的信用等级.(2)下发的《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 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问题的补充通知》和经贸委、中国人民银行联合下发的《关于试行国有企业企 业兼并破产若干问题的通知》中规定,已抵押的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所得,应优先用于职工安置. 尽管目前我国在进行银行不良资产汪券化的过程中,还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和困难,条件不够成熟, 但其发展是有极为前景光明.当前所具备的有利因素有我国目前利息率处于较低水平,使得投资者的投 资成本也较低,从而会吸引大量投资者来投资;保险业、养老基金等大量机构投资者有可能成为银行不 良资产证券化市场的最大投资者,证券市场化一方面为其适当:眈分散了风险,另一方面又为他们提供了 一种新的投资方式;银行资产供应充裕,从而不会因银行把不良资产出售给资产管理公司而造成资产规 模骤然减少,使国内国际信誉受到很大影响;金融业整体形势肴所好转.商业银行的不良贷款底数也已 弄清楚,这对不良资产证券化之前进行的价值估算提供了良好拘前提条件. 为了使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资产证券化能够顺利有效地实施,国家应立足国情,积极推进我国的资产 证券化,要从立法和市场两方面提供扶持. (1)加强有关立法基础工作.资产证券化主要包括资产发 起、特设载体的设立和融资结构的确立三 个过程.每个过程都要有相应的甚至专门的法规条例予以保证,其所涉及的多个市场主体之间权利义务 的确定也必须以相应的法律为标准.为了最终能在我国实行资产证券化,从现在起即应着手构筑资产证 券化所需要的法律框架并研究制定相应的法规.除了基础性法规外,还需要专业性的法律法规,以保障 资产证券化的健康运转. (2)结合资产证券化的特性,制定相应的会计和税收制度.资产证券化交易涉及资产出售或融资为 目的的不同程度的交易,能否妥善解决资产证券化过程所涉及的会计、税收问题,是资产证券化能否成 功的关键,它们直接关系到资产证券化的合法性、盈利性和流动性,也关系到每一位参与者的利益.目前 我国关于资产证券化的会计处理制度基本上是一片空白,而且由于缺乏统一的会计准则,使得主管部门 维普资讯 http://www.cqvip.com

第3期 蔡亦斌:资产证券化是解决不良贷款之有效方式 ・273・ 很难对资产证券化业务实行有效的监控.由于资产支持证券交易的创新,传统的会计方法难以适应日益 复杂的金融环境,因此,迫切需要根据新的情况,制定一套较为完善的会计制度.资产证券化过程还涉及 到税收制度方面的问题,制定合理的税收,降低资产证券化的融资成本,对我国开展资产证券化将 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3)进一步规范发展我国的资产评估和信用评级制度.资产支持证券的评级是投资者进行投资选 择的重要依据,因此,信用评级机构以及相应的信用评级规则体系在资产证券化的信用级别的构造中发 挥着重要的作用,甚至可以说,、客观的信用评级是资产证券化成败的关键.证券评级机构必须对被 证券化的资产的信用风险进行中立的、科学的、公正的评估,以使投资者能够依据评级机构出具的资产 评级结果做出正确的投资决策.从数量上看,应该说我国的资信评估机构已经不少,但问题是缺乏质量. 缺乏被市场投资者所普遍接受和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必然影响资产支持证券的市场接受程度,从而在 一定程度影响资产证券化的顺利进行.因此,当务之急是着重培养几家在国内具有权威性的、在国际具 (4)提高市场的融资能力.成功的资产证券化必须拥有众多的投资主体为其提供持续稳定的长期 有一定影响力的资信评级机构,并且建立完善资产评估标准体系. 资金供给.从我国的情况来看,社保基金方面,规模十分有限,投资能力也有限;保险资金、银行资金虽然 财力雄厚,但不允许进行投资;但随着经济的发展,随着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的融合,国家应从立法上允 许向保险基金、退休基金等开放不良资产证券化市场,大力发展投资基金. (5)注重建立一支强大的专业人才队伍.资产证券化是一项技术性强、专业程度高、程序复杂的融 资工具,它涉及到经济、法律等各个方面,因此,需要大量不但掌握法律、信用评级、会计、税收等方面的 知识,而且掌握资产证券化方面的知识的复合型人才.我们可以考虑从发达国家和地区引进具备丰富理 论知识和实践经验的专家,同时加大对现有从业人员的培训力度. 参考文献: [1]胡冰星.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管理的理论与实践[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1999. [2]沈富强.贷款法律实务[M].北京:立信会计出版社,2000. [3]张天瑜,冉光辉.商业银行法律运用[M].北京:中信出版社,2001. [4]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不良贷款处置前沿问题研究[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4 [5]冷秋.资产证券化与银行不良资产的化解[N].金融时报,2002—02—28(4). [6]洪艳蓉.资产证券化若干法律问题比较研究[z].国家图书馆博士论文. Asset securitization effective way to resolve bad loans CAI Yi—bin (Ningde Sanhui Trades Limited Company,Ningde Fujian 352100,China) Abstract: Bbad loans of the banking system in China becomes increasingly severe,in—depth analysis of the status of bad loans.its theoretical and practical analysis of the causes,explore solutions to the problem of bad loans banks has become an urgent task.Securitization is a common international practice to deal with bad as— sets.Through securitization.the banks call withdraw funds in advance and upgrade the potential value of their bad assets.Developed countries like the United States,Itly.Japan and Soutah Korea have lots of successful precedents,but because of China's bad assets securitization lack of stable funding stream,it embodies a u— nique Chinese characteristics,coupled with law,accounting,tax,supervision and other aspects lack of matc— hing requirement.and thus it needs to strengthen based construction f0r【he massive bad assets securitization. Key words: bad bank assets;asset securidzation;obstacles;respond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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