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 险 点 告 知 卡 序号 1 风险点名称 手持电动工具 危险源描述 电动工具插头、电源线破损、开关失灵 电动工具无触电保护装置或失效 可能导致 危险级别 触电 四 控制措施 层级 班组 风险点位置 厂区、车间、仓库 风险等级 三 5 2 触电 三 1、停电、挂牌、安全确认制度;2、现场专人监护 车间 危险源数量 3 绝缘手柄脱落或失效 机械防护或电器防护装置失效 排除机内物料措施不当 触电 触电 烫伤 机械伤害 三 车间 触电、烫伤、机械伤伤害类型 害 负责人 联系方式 辨识时间 4 5 四 班组 四 班组 2017 风 险 点 告 知 卡 风险点名称 风险点位置 风险等级 危险源数量 伤害类型 负责人 联系方式 辨识时间 动火作业 厂区、车间、仓库 四 5 触电、火灾、爆炸、灼烫 2 作业区域吸烟或明火作业 火灾 爆炸 四 序号 危险源描述 可能导致 灼烫 火灾 爆炸 危险级别 控制措施 危险区域动火必须办理动火证,采取防范措施;动火前,必须清理动火部位易燃物,用防火毯、石棉垫或铁板覆盖动火火星飞溅的区域; 层级 1 未开动火证擅自动火或监护不力 四 班组 作业区域严禁吸烟及使用明火 班组 3 未在指定作业区域作业 火灾 爆炸 四 动火作业必须在指定区域进行 班组 4 未使用劳保用品 灼烫、触电 五 员工需正确佩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班组 5 2017 无证上岗或不熟悉操作流程、未掌握安全知识 火灾 爆炸 四 对员工进行安全知识培训,需持证上岗的必须取得上岗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班组 危险源数量 风 险 点 告 知 卡 受限空间作业 厂区、车间、仓库 三 1 窒息 2017 序号 危险源描述 可能导致 危险级别 控制措施 层级 风险点名称 风险点位置 风险等级 1 进入有限空间未执行“先通风、后检测,再作业”规定 窒息 三 作业时要严格按照相关作业规范作业 车间 伤害类型 负责人 联系方式 辨识时间 风 险 点 告 知 卡 高处作业 厂区、车间、仓库 三 6 高处坠落、物体打击、触电、其他伤害 2 风险点名称 风险点位置 风险等级 序号 危险源描述 可能导致 危险级别 控制措施 1、公司制定正确完善的高处作业规程;2、作业前经安全部门审批和风险评估;3、对作业人员进行岗前和定期培训;4、 实施安全部门巡检制,对违章作业实施罚款制度;5、作业前对作业区域,劳保用品、用具进行检查;6、对作业人员进行岗前和岗中体检;7、制定应急预案 层级 1 登高作业未落实作业方案或未按方案实施 高处坠落 三 车间 危险源数量 伤害类型 负责人 联系方式 辨识时间 3 未按要求佩戴安全帽、安全带、防滑鞋等劳保用品或劳保用品失效或作业人员衣着不符合作业规范 违章作业、高空抛物等或用具未放在安全位置 作业人员身体不适或精神状态不佳 作业地点不安全 高处坠落 三 作业人员正确佩戴符合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车间 物体打击 高处坠落 其他伤害 高处坠落 四 1、公司制定正确完善的高处作业规程; 2、 实施安全部门巡检制,对违章作业实施罚款制度 对作业人员进行岗前和岗中体检 作业前对作业区域,劳保用品、用具进行检查 1、建立严格的设备使用、维护、检修制度,应制定专门作业方案,并采取专门防护措施;2、检修停机必须严格执行操作牌、停电牌制度,停电必须三方确认;拉闸断电、验电、放电;各相短路接地;悬挂“禁止合闸,有人工作”的标示牌; 班组 4 四 班组 5 三 车间 2017 6 检维修无作业方案,停机未执行操作牌、停电牌制度 机械伤害 触电 三 车间 风 险 点 告 知 卡 风险点名称 风险点位置 风险等级 危险源数量 伤害类型 设备检维修作业 厂区、车间、仓库 三 2 机械伤害、触电、高处坠落、火灾、爆炸、其他爆炸 序号 1 危险源描述 检维修过程未落实检维修作业方案 检维修结束未按程序进行试车,安全装置未及时恢复 可能导致 机械伤害、触电、高处坠落、火灾、爆炸 火灾、机械伤害、其他爆炸 危险级别 四 控制措施 1、检修中应按检修方案拆除安全装置,并有安全防护措施;安全防护装置的变更,应经安全部门同意,并应作好记录归档 1、检修结束后,必须严格按照相关操作规程操作;2、检修完毕,安全装置应及时恢复 层级 班组 2 三 车间 负责人 联系方式 辨识时间 2017 合同订立的一般程序 (赠品不喜欢可以删除) 一、合同订立的需要条件 (一)须有双方或多方当事人 合同为各方达成的协议,属于双方或多方的法律行为,因此,订立合同须由至少两方当事人参与,仅一方当事人不存在订立合同问题。订约当事人是否为双方或多方,决定于参与订约的人是否为相互的意思主体。在一般情形下,订约当事人各方的经济目的是相反的,但在某些情形下,订约当事人各方也可有相同的经济目的,但须能为相互的意思表示。 (二)须有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表示的互动 合同订立是由的主体相互接触,互为意思表示,直到达成协议的过程。因此,合同的订立须有当事人互为意思表示,从要约、再要约,直到承诺。 (三)须为特定当事人之间为缔约而为意思表示 订立合同只能是在特定的人或者特定范围内的人之间进行,并且当事人须以缔约为目的进行接触,当事人之间相互所为的意思表示是为订约发出的。若不特定的人之间或者虽为特定人之间相互接触,进行协商,但并不是以订约为目的,则不属于合同订立问题。 二、合同订立的程序 合同的签订,一般应基于双方当事人的合意,既意思表示一致。合同订立的过程就是当事人双方使其意思表示趋于一致的过程,这一过程在合同法上称为要约和承诺。 (一)什么是要约 1、要约是指一方当事人向他人作出的以一定条件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前者是要约人,后者称为受要约人。 要约取得法律效力,应具备以下条件: 第一、要约必须是特定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第二、要约必须是向相对人发出的意思表示。要约的相对人可以是特定的人,也可以是不特定的人。向特定人发出要约,通常是指某一具体的法人或自然人。向不特定的人发出要约,一般是指向社会公众发出的要约。 三:要约必须是能够反映所要订立合同主要内容的意思表示。要约的目的在于取得相对人的承诺,建立合同关系。要约能否为另一方所接受,关键是看发出的要约对对方是否亦有利。即使对方表示了愿意订立合同的意思,双方还必须要订立合同的主要条款,如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争议的处理 方法以及要求对方答复的期限等,以供被要约人考虑是否承诺。 2、要约的形式要约作为一种意思表示,可以以书面形式、也可以以对话形式作出。 3、要约的法律效力和要约的撤回、撤销要约的生效时间因要约形式的不同而不同。对话形式要约,自受要约人了解时,要约发生效力。书面形式的要约于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要约生效前是可以撤回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