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运行:指法律制度的一切活动,即在法律制度主题体系的主持下,围绕法律规范所进行的所有活动,如立法活动、审判活动、检查活动、行政执法活动、法律服务活动等。
2社会控制:指社会对个人行为和思想有规定和影响的作用,或指通过社会力量使人们遵从社会规范,维持社会秩序的过程。社会控制是指社会组织利用社会规范对其成员的社会行为实施约束的过程,广义的社会控制泛指一切对社会行为的控制;狭义的社会控制,特指对偏离行为、越轨行为的控制
3控辩交易:是在辩护者找不到任何有利于被告人论点时,采取的最后一个办法。即由被告人采取某种足以节省司法成本的行动、或认罪悔罪的表现,来争取从轻处罚。
4社会连带关系:社会连带是指人们在社会分工基础上形成互相依赖关系,每个人都各司其职,并意识到自己必须依靠他人和社会,从而形成互相间的依赖感、团结感与社会联系感.
5法律社会学:是一门社会学与法学的交叉学科,也是运用社会学理论和方法研究法律问题、分析法律与社会关系、探讨法律在实际运行过程中的内在逻辑与规律的社会学分支学科。
6运行:指法律制度的一切活动,即在法律制度主题体系的主持下,围绕法律规范所进行的所有活动,如立法活动、审判活动、检查活动、行政执法活动、法律服务活动等。
7社会控制:指社会对个人行为和思想有规定和影响的作用,或指通过社会力量使人们遵从社会规范,维持社会秩序的过程。
8批判法律研究运动:是20世纪70年代美国兴起的一只激进的法学流派,对社会成员的社会行为及价值观念进行指导和约束,对各类社会关系进行调节和制约的过程 二、解答题
1简述耶林道德法律社会学的主要观点
答:耶林认为,法律应来源于社会目的并为社会目的服务,故其法学有目的法学之称。其法学社会学主要观点有:1、论述法的产生时,耶林认为法在其历史的发展过程中表现为探索、角逐、斗争、总之表现为艰苦的努力。法是人们自觉活动的结果,是在充满血腥气息的社会各阶级和阶层的斗争中发展的,法的诞生与人的诞生一样,一般都伴随激烈地阵痛。2、法律的概念及目的方面,耶林认为法律是国家通过外部强制手段而加以保护的社会生活条件的总和,法律的实质性目的在于保护社会生活条件。3、权利与义务方面,耶林权利义务观的核心是人得生命和财产,社会秩序建立在法律的基础之上。为权利而斗争是对自己的义务,主张权利是对社会的义务。4、社会与国家方面,耶林认为国家也是人们自觉的、有目的的活动的产物。同国家相比社会处于更高的地位,国家所进行的活动仅仅是为了维护秩序,而秩序是社会的目的所决定的。 2简述美国现实主义法学的理论渊源、主要特征
答:理论渊源:第一,美国现实主义法学从庞德那里吸取了一定的养分。第二,美国现实主义法学受到了实用主义哲学的巨大影响。第三美国现实主义法学对传统法学的继承的另外一个表现是它的实证主义态度。第四,现实主义法学的一个主要特征是它的“现代主义”特征。第五,美国现实主义法学受到了人类在自然科学领域所取得的突破的启发。
主要特征:a学派倡导以预测论的观点来看待法律的本质,通过在将来可能做出的判决来分析解释法律。b该学派认为法官的工作仅仅是将规则机械地运用于案件并由此得出判决。c美国现实主义法学主张,实践中诸多的司法判决不是基于法律规则、原则、先例,而是根据法官无意识的偏见做出的。d美国现实主义法学主张以法律运用的效果来评判法律。在对法律进行评判的过程中,社会科学和历史具有重要的作用。 3简述塞尔兹尼克的法律分类
答:从法律定义的出发,塞尔兹尼克认为法律有三种类型:压制型法、自治型法和回应型法。
A压制型法。压制型法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征:a法律机构容易直接受到政治权力的影响,法律被认同于国家,并服从于以国家利益为名的理由。b权威的维护是法律首先关注的问题。c诸如这类专门的控制力量变成了的权力中心,能够抵制政治权威。d“二元法”通过强化社会服从模式并使它们合法正当,把阶级正义制度化。
B自治型法。自治型法是与法制密切相关的。塞尔兹尼克将自治型法的主要特点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a法律与政治的分离;b法律秩序采纳“规则模型”;c“程序是法律的中心”;d“忠于法律”被理解为严格服从实在法的规则;
C回应型法。回应型法比较容易接受社会影响,在处理社会问题方面更为有效。回应型法的特征:a法律发展的动力加大了目的在法律推理中的权威。b目的是法律义务更加成问题,从而放松了法律对服从的要求。c由于法律取得开放性和灵活性,法律辩护就多了一种政治尺度,由此而产生的力量虽然有助于修正和改变法律机构的行为,但是也有损害机构完整性的危险。d在一种压力的环境中,法律目的的持续权威和法律秩序的完整性取决于设计更有能力的法律机构。 三、论述题
1、论述法律对社会变迁产生作用的条件(具体还需要自己详述)
制定新法的机构必须具有权威性;法律必须具有连续性;法律必须被遵守;法律生效前要给出合理的适应期;执法机关严格执法;积极鼓励和消极制裁相结合;保护权利主张
2、论述影响法律运行的要素 (一)事实因素。
案件事实的认定是形成判决的基础。但是,囿于人类认识能力的和诉讼活动独特的运作规程,真正作为判决基础的事实并非案件的客观事实,而仅仅是法律事实,客观事实能在多大程度上进入审判程序本身具有或然性。就是说,案件事实的认定具有不确定性。
(二)法律因素。
在正常情况下,法律适用是以法律规则作为依据的,但法律规则是对人类行为一般特征的概括,具有一定的抽象性,把这种抽象的、一般的法律规则适用到具体的、千差万别的案件之中,极有可能会碰到一些棘手的问题。 (三)人的因素。
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司法人员的个性无疑发挥着重要的作用。这些人员的家庭出身、财产状况、社会地位、法律素养、判断能力、个人性情、嗜好、偏见等个性特征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和法律的适用都有着或明或暗的影响。因而,同一个案件如果交由不同的司法人员处理,其判决结果往往存在着一定的差异,而不可能是完全确定的。 (四)其他社会因素。
判决的形成,不仅受制于法律的规定和案件事实的认定,也要受到其他社会因素的影响。影响判决的社会因素十分广泛,包括法律之外的其他各种社会规范,也包括多种社会环境和社会条件。这些社会因素以何种方式影响判决,在多大程度上影响判决,都具有一定的随机性,这更增加了法律的不确定性程度 四、实例分析题
1、秀厢村一组村民梁来娇和三个子女,因为秀厢村一组私定“村规”拒绝分配给他们一家
一.首先村民是有集体身份的。这个前提不应该用其他条件来。4名村民合法取得了该村村民资格,理应享有村民同等的权利和待遇,应享有集体收益分配权,和其他集体成员一起,成为集体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和他项权主体的一部分,就应该成为征地补偿费的受益权主体。根据物权法规定,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委会及其负责人员的决定侵害集体中村民的合法权益,受侵害的集体个人可以向提起诉讼,要求予以撤销。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因此,土地补偿费涉及分配事宜,但青苗补偿费不涉及,只需要确认青苗所有人即可。
二.看秀厢村一组“村规”是不是私定,如果村规是大多数村民都知晓的,那就不能说是私定。确实有规定:党员、干部不得干预和插手农村集体资金、资产和资源的使用、分配、承包、租赁等事项。同时,村规民约是村民会议制定的涉及村风民俗、社会公共道德、公共秩序、治安管理等方面的综合性行为规范,属于我国《》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各种守则、公约”的一种。但村规民约绝对不能违犯法律、法规,否则就没有任何约束力。村规民约中该项规定不仅有违“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基本法律原则,与《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内容相悖,同时也侵犯了村民的合法财产权,应属无效。 2现实生活中,法律对社会冲突处理的优点和不足有哪些?P197
优势:第一,法律制度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同时配合以各种法律手段(实用的和象征的),具有最高权威,有利于社会冲突的解决。第二,法律制度拥有一套规范,便于分清是非曲直,以法律为准绳解决冲突,冲突双方易信服。第三,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社会冲突,可以使社会冲突得到有效控制,不至于激化、扩大。为维护司法秩序,法律规定了当事人各方的义务性规范,在法律机构和法律职业者在主持下,冲突纳入法律程序并得到有效的解决。
不足:第一,社会冲突层出不穷,有时难以找到明确的法律规范作为解决的依据。面对不断涌现的社会冲突,法律难免疏漏,因为法律只是为了社会生活提供一个模式和框架,而非社会生活本身。第二,法律制度主体体系的力量毕竟有限,不可能受理所有的社会冲突,只能通过一定的条件,仅受理较为严重或显示的社会冲突,对于影响很轻微的冲突不予受理,一般的思想冲突也不是法律机构受理的范围。第三,法律制度具有的权威性,一般情况下有利于社会冲突的解决,但有时易是冲突双方伤了和气。在大量的一般性民事纠纷中,纠纷当事人还是乐意通过非法律程序来协调解决,而其效果也是不错的。第四,法律措施一般带有一定的严厉性,与其他措施相配合才能发挥更好的效果,做到事半功倍,仅依靠法律手段是难以完全有效的,而且还可能产生一些副作用。 简答题:
1、简述韦伯法社会学的主要观点 答:一、韦伯对法律的定义
如果一种秩序的效力由一种可能从外部保障,这种可能性是指一个专门的社会组织可能对行为者施以强制,以使各种社会行为合乎这个秩序的要求或对违反者给予处罚,那么,这种秩序就加做法。法律分为两类:严格意义上的法律,即“国家的法律”一般社会规范,即“超国家的法律”
二、社会规则的分类与法律的产生
社会规范分三类:习俗、惯例和法律。韦伯不赞同法律制约外在行为、道德规范仅制约良心的传统观点。个人行为的改变及得到大众支持与模仿是法律产生的决定性条件。物质经济条件对法律产生起到积极作用,但并不起到决定性作用。
三、从形式不合理性向形式合理性法的过渡
合理性事韦伯社会学中的一个重要概念,分为以下几种:1、法律程序能够使用合乎逻辑的方法已达到其特定的、可预计的目的。2、指法律的体系化特征。根据这种法律,所有可以想像到的事实情境都能找到相应的法律规则,从而使秩序得到有效保障。3、指用来说明基于抽象阐释意义的分析方法。4、合理性的最后一个含义是它可以为人类智力所把握。
韦伯律分为形式不合理的法律、是在不合理的法律、实质合理性的法律以及形式合理性的四种基本型法律。 2简述法律社会学出现的社会背景
(1)法律社会学的思想源流:对传统的自然法、历史法学及分析法学的反动。 (2)法律社会学产生的社会基础:工业;科学主义;异质社会;学科整合。
经济上:自由资本主义到袭断发展;政治上:社会主义思想风靡全世界 (3)法律在上述因素下导致“法律社会化”运动
(4)社会学所促成的法律研究方法的变革:法学的科学化与实证主义思潮。
3当代中国法律意识现状及应建设的法律意识有哪些?
当代中国人的法律意识呈现出社会变革合格转型期的特点:一方面,现代市场经济和民政政治的发展,为中国人的现代法律意识的形成和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有力地推动了法律意识现代化进程。另一方面,社会结构的转型期所具有的矛盾性又使法律意识在现代化过程中呈现出过度转型期的特点,具有多元性和矛盾性,中国公民的现代法律意识在诸多方面好不成熟,对法律的性质、功能、态度和信念还存在许多偏颇之处。存在以下特点:
第一,在法律知识或对法律的人事方面,公民对法律的认识逐步理性化,大多数人开始对法律有比较正确的认识,但也存在着对法律的误解,表现为现代意识和传统意识交织。
第二,在寡欲法律与经济发展关系的认识方面 ,对法律在经济发展中的作用,农民的评价不高,且表现为法律意识层次有待提高。 第三,公民的权利意识明显提高,但法律权利意识弱于法律实用意识。
第四,在对法律的信用程度方面,总的来说,公民对法律还是比较信任的,但同时也对法律的公正执法的现状表示不满。 应当建设的法律意识是:a加强法制观念建设,关注传统的法制观念与现代法治精神的融合。
加快建设法律权威性与合法性的认同意识,营造法律权威高于权威的局面。b保证我国公民对程序公平的重视和法律合法性的重视,纳入公民的道德判断。c推行法制,尊重乡村原有的社会控制手段,加快本土化进程开发。 三、论述题
1、论述庞德法社会学的主要观点、
答:社会学法学将法律制度、法律原理和法律作为社会现象来进行比较研究,并且结合法律与社会条件、社会进步的关系来评判它们。社会学法学的主要内容可以概括为以下五个方面:1、社会学法学所注意的是法律的作用,而不是法律的抽象内容。2、法律是一种社会制度,人们既可以通过经验发现它,有可以有意识地对其进行创造。法律是“被理性发展了的经验,同时是被经验检验过的理性”。3、社会学法学强调法律的社会目的是促进和保障社会利益,而不在于制裁。4、社会学法学强调从作用上看待法律制度、法律学说和法律规律。5、在法律的实用主义哲学的基础上充分汲取社会学理论,以便形成将实用主义的概念和方法运用于解决具体的问题的学说。 2、制约解决争端方式选择的条件有哪些?
1.简单关系和复杂关系。所谓简单关系是人们之间的接触是为了非常有限的特殊目的而建立的那种关系,其特点是:第一,目的单纯;第二,接触片面;第三,存续时间短暂。复杂关系是人们之间的接触为了多方面的目的而建立的关系。其特点是:第一,目的复杂;第二,接触面广;第三,存续时间长,是一种长期的不断发生的关系。简单关系与复杂关系所需要的社会控制形式不同。
社会发展程度有的学者认为,社会发展程度是决定人们选择什么样的调整方式的重要因素。随着社会的现代化人们越来越多地选择法律的方法解决他们之间的争端,许多原来由调解等非法律方法解决的问题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转而由诉讼解决。
文化影响。还有的学者从文化的角度解释为什么有的人喜欢用调解的方法解决争端,而有的人又喜欢用诉讼地方法解决争端。对这个问题常见的一种解释就是,东方人厌诉,把人际关系的和谐看得更重要;而西方人好诉,目的就在于分清是非,明辩权利与义务。
核心关系与边缘关系。还有的学者认为,人们选择什么样的方式解决他们之间的争端只看争端参加者关系的远近是不够的,还要看关系对争端者的重要性程度。
利益的计算。有的学者认为,当事人究竟选择什么调整方式,诉讼还是调解,依赖于利益的计算,依赖于哪种方法能给自己带来更大的利益。 还应该看到,在人们选择解决争端的方式时,我们往往注意理性的因素,把人作为“理性的人”或“经济人”来看待。 四、实例分析题
1、在现实的政治社会中,司法存在什么因素?
司法是指国家司法机关依据法定职权和程序,具体应用法律处理涉法性题目的专门活动。司法是指司法活动的、司法权的、司法机关的。而我国实行的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各级行使的是一项集合性的国家权力,是其它性质国家权力的来源,通称所具有的“四权”即“立法权”“任免权”、“决定权”、“监视权”实际上涉及到立法、司法行政的全过程,但是,由于我国并没有对国家权力性质做立法、司法、行政三个方面的横向划分,因此,以司法权为基础的司法制度实际上并不存在。根据的规定,不论检察机关,还是审判机关都是由有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受人民代表大会监视。司法机关与国家权力机关的关系不是分权与制约的关系,而是基于授权理论产生的监视与被监视的关系。但我国规定了“人民依照法律规定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也使司法于行政,也是中的司法原则。 2、中国关于离婚损害赔偿和事实婚的法律规定及其实践存在的问题有哪些?
离婚损害赔偿的法律规定:《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最高人民关于《婚姻法解释(一)》第1条“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第2条“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第2“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于最高人民《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第29条“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人民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对于当事人的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不予受理。”
问题: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确立一方面是对弱者的一种保护,另一方面也是对恶行的一种惩罚。然而,在司法实践中,这种赔偿制度却面临着立法上的种种空白而陷入非常尴尬的境地。
第一,对混合过错下是否适用损害赔偿制度问题。括号内视题型而定,看要不要写(婚姻法将有权提起损害赔偿的一方限定为无过错方,排除了混合过错下适用
损害赔偿的规定,然而在实际生活中,婚姻关系包含了人身、财产、情感等多种内容,是一种复杂的社会关系,多数情况下是一方的过错行为导致另一方过错行为的发生。 )
第二,难以举证,缺乏可操作性。婚姻损害赔偿制度的增加的确在很大程序上保护了无过错一方的合法权益,但对于实践中如何举证问题,目前尚无具体的规定。 第三,赔偿数额难以确定。《婚姻法》规定了离婚过错赔偿制度,但究竟赔多少,并没有明确,在审判实践中,各地判决的数额相差非常悬殊,从几千元到上万元不等。
事实婚的法律规定及其实践:
事实婚姻,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进行结婚登记,便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两性结合。事实婚姻的构成需要以下要件:一、男女双方的同居(即男女双方在一起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行为始于1994年2月1日以前;二、同居是以夫妻名义进行的;三、同居双方1994年以前同居时已经具备结婚的实质要件。 :
忽
视
婚
姻
的
实
质
,
注
重
婚
姻
登
记
的
形
式
。
《
婚
姻
法
》
第
8
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必须亲自到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实际上是本末倒置。婚姻的实质是男女双方以永久的共同生活为目的而缔结的,具有公示的夫妻身份的两性结合。 问题:1注重补办登记,忽视了妇女的婚姻家庭权力。
2没有明确规定事实婚姻的概念和条件,可操作性不强。我国新婚姻法和司法解释均没有提到事实婚姻的概念,也无事实婚姻的条件的规定,概念不清必然导致现实生活中可操作性差的问题。
3重形式而轻实质,不利于保护当事人和弱者的利益。新婚姻法和司法解规定将\"补办结婚登记\"作为事实婚姻转化为法律婚姻的方式,该规定在强调登记重要性的同时,不免存在缺陷:一方面,既然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的效力从\"符合结婚要件时起算\",那么是否意味着作为婚姻成立要件的婚姻登记可有可无、可早可晚呢?很显然,法律的这种规定降低了婚姻登记的严肃性;另一方面,离婚本来就发生在双方发生争议的时候,而在这种情况下,法律却要求没有办理婚姻登记的事实婚姻当事人\"先补办结婚登记\"再起诉\"离婚\",这显然不合常理,也不利于当事人和弱者利益的保护。
4人为地以1994年2月1日为界的规定不合理。同样的婚姻状态,发生在1994年2月1日前就可以不补办结婚登记手续,而发生在1994年2月1日之后则要补办,这样说来,只要一方不同意办理,结婚证明就办理不成,只能按照同居关系处理,这显然是不公平的。 简答题
1简述利益法学派的主要观点
答:利益法学主张,利益是法律的产生之源,正是利益才造成了法律规范的产生,法律命令源于各种利益的冲击。
以赫克为代表的利益法学者认为概念法学的观点是虚幻的、与事实不相符的,并指出,任何一种实在法律制度都有一种实在法律制度都有一定的缺陷,都是不完整的,而且根据逻辑推理的过程,也并不总能从现存法律规范中得出令人满意的结论。利益是法律的产生之源,正是利益才造成了法律规范的产生,法律命令源于各种利益的冲击。
利益法学派图从法律对人们生活的影响的角度来理解和发展法律规则,利益法学从两个着眼点出发。第一着眼点是制度存在的背景下,法官必然要受现行法律的约束。第二着眼点在于,法律是不健全的,甚至在处理人们日常生活所产生的冲突时还表现出相当的矛盾性。
利益法学属于实践性的科学,寻找法律规则必须以实现生活的需要进行研究为基础,第一步是发现现存的法律规则,如果必要的话,再从这些法律规则中推导出一些新的规则。第二步是对这些法律规则进行分类和系统化,对法律规则进行分类和系统化是法学研究的终点而不是起点。 2、简述法律社会学和法律人类学之间的区别
定义:法律社会学是将法律置于其社会背景之中,研究法律现象与其他社会现象的相互关系的一门社会学和法学之间的边缘学科。法人类学它主要是从不同文化间相互理解的角度,来探讨人类早期的法律制度在不同文明个体中的地位和作用,从事法律的动态性研究,旨在立足于人类学观点,立足于经验和感受,立足于跨文化的比较,对传统法学的法概念、研究方法进行批判,并试图建立全新的法学认识论体系的一门学科。
作用及主张:法律社会学的研究有助于人们从社会整体观念出发,认识法律的社会基础和社会作用,从而更好地利用法律的控制作用解决社会问题。注重社会利益,更注重法律在社会中的功能和实效,且主张用社会学的方法来研究法律。法人类学旨在对存在于不同时间、地点和社会形态中的各种人类社会的法律文化进行比较研究,使得以经验为依据和跨文化比较研究的法律科学的确立成为可能。
方法:法社会学以理论模型设计与经验考察和实证分析的融会为其方指向,但是在参与法制的过程中,它以推动法制和法律文化现代化为其价值目标。“法律多元”、“地方性知识”构成了法人类学的基本精神;田野调查、参与式观察、注重小型社区的研究构成了法人类学的主要方法;注重对典型案例进行深入分析;提倡不同语言、地域、习俗等文化个体间的比较研究。 3法律对社会冲突的处理方式
法律处理社会冲突的方式是立法处理、司法处理及其他合法形式处理。立法处理是统治阶级针对社会冲突而制定和法律予以处理。每当一种新的社会冲突表面化、激烈化,往往会有相应的立法出现。司法处理是指国家司法机关通过诉讼程序处理社会冲突。行政机关处理争议(纠纷)的方式有信访、行政裁决、行政复议等。《信访条例》规定,信访人对行政机关等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不服有关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信访事项。 三、论述题
1.论述涂尔干的法律社会学的观点
答:涂尔干把连带关系分为机械的连带关系和有机的连带关系,这两种关系直接影响和制约着法律的发展和运作。关于法律演变的基本观点是:法律的发
展是随着社会的发展而发展的;法律的发展是随着社会的发展而发展的。法律也从代表机械连带关系的刑事法向代表有机连带关系的民商法、行和转变。法律和道德的普遍化的过程,同时也是法律丧失其魔力、失去形式化的过程,也就是法除去宗教信仰色彩的过程。法律的力量表现为神的力量,法律对人的惩罚认为是对亵渎神灵的惩罚。
随着社会的演变,社会化的个人从集体意识中逐渐出来,同时他们也摆脱宗教性的意见一致,个人的自主性和个人的个性逐渐加强。一种通过社会合作的统一,代替了通过信仰所形成的社会统一。
涂尔干认为刑罚的目的是为了防止重新犯罪的观点,刑罚的目的和作用并不是使人害怕或威慑别人,而在于使共同意识得到满足,因为共同意识为集体的一个成员的犯罪行为所伤害,它要求补偿,对犯罪的惩罚就是对所以成员的感情给予补偿。 2.论述埃利希的法律社会学观点
答:埃利希的法律目标:通过确证法律规则的道德含义使法律的运作更为精良,通过赋予法官更多的知识和自由使他们做出更明智的判决,帮助国家进行更有效的立法,法律发展的重心不在立法和司法判决而在社会本身。法律概念应包含四个要素:它是国家制定的,它是法官用来解决当事人之间的争执的规则,依据法官的判决它构成实行法律强调的基础,法律是一种秩序。
埃利希强调制裁并非法律规范的特质,伦理习俗、道德规范、宗教规范以及礼仪等社会规范在一定程度上都有一定的强制力,否则他们将成为毫无意义的东西。
埃利希认为法官仅靠国家制定的成文法规则判决是远远不够的,每一种制定出来的规则从其本质上来说都是不完整的,而且一旦它被制定出来,由于社会生活的变化,就很快变得过时了。因此,应该根据社会生活的变化,自由地去法学法律,不是根据成为法的规定而是根据法官自由发现法律进行判决,要求法官发挥其个性。
3女权主义法学有什么贡献?
女权主义法学作为一个的知识领域,主张男女平等反对各种性别歧视。它区分了自然性别和社会性别,它反对的是男女不平等的社会结构,关注的是性别之间不平等的权力关系。它为世人提供了一个认识法律的全新视角--性别的视角。女性主义法学汲取女性运动的成果,深刻地认识到了法律当中隐藏的性别倾向,指出了从内部视角不可能看到的法律现实。这种立足于外部视角,将法律置于社会发展的背景来研究的思路,为法社会学拓展出新的问题领域。女性主义法学丰富了法学理论,开拓了思考问题的角度和视野,促使法学和法律工作者重新审阅那些已经固定了的价值观,推进了男女两性在法律上的权利平等和在现实生活中的事实上的平等,女性主义法学者提出的社会性别分析方法和视角,强调在法律、文化和社会结构方面进行社会变革的必要性,强调释放女性的潜能,均有其积极的意义和独特的价值。女性主义法学的社会性别意识、社会性别分析方法以及社会性别主流化观点,对于立法、社会的制订、执行、评估具有拨乱反正的意义。
我国社会冲突中的法律有什么作用?
法律处理社会冲突具有预警、宣泄、控制和救济等保全现有社会结构的安全阀功能
第一,法律制度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同时配合以各种法律手段(实用的和象征的),具有最高权威,有利于社会冲突的解决。 第二,法律制度拥有一套规范,便于分清是非曲直,以法律为准绳解决冲突,冲突双方容易信服。
第三,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社会冲突,可以使社会冲突得到有效控制,不至于激化、扩大。为维护司法程序,法律规定了当事人各方的义务性规范,在法律机构和法律职业者的主持下,冲突纳入法律程序并得到有效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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