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创业园区或孵化基地认定细则
(试行)
根据《关于印发<中山市创业园区和创业孵化基地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中人社发〔2014〕304号)精神,为指导设立创业园区或孵化基地的单位做好工作,规范创业园区(孵化基地)验收和认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配套设施
(一)设置具有咨询受理、政务代理(含法规咨询、工商、税务、会计代理等)、后勤服务等功能的服务窗口,服务窗口建筑面积不少于15平方米。
(二)创业园区或孵化基地应配备创业就业扶持宣传(可通过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或中山市全民创业网下载,网址:www.gdzs.lss.gov.cn,由园区或孵化基地负责印刷)、管理团队架构图、创业服务流程、入园(入孵)程序、创业服务准则等栏目。
(三)建立具有创业(孵化)项目推介、创业教育、创业培训等多功能会议室1个,建筑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其中,创业园区项目推介不少于200个项目(申请认定时不少于50个),创业孵化基地项目推介不少于80个(申请认定时不少于30个),农业孵化基地项目推介不少于50个(申请认定时不少于20个);创业教育不少于50个座位。
(四)配套具有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对接的信息化管理设备设施。
(五)场地权属清晰,具有合法使用证明或5年以上场地租赁合同。
(六)配套有所需的办公场所,办公场所悬挂财务管理制度、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主任岗位职责、副主任管理岗位职责、综合部主管岗位职责、综合部人员岗位职责、后勤部主管岗位职责、后勤部人员岗位职责。
二、人员配备
创业园区或孵化基地应配备主任、副主任(负责安全生产管理)、综合部、后勤部等职能,人员不少于6名;聘请不少于5名的专(兼)职市级创业导师。
三、管理制度
(一)财务管理制度;
(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三)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四)管理团队组织架构图;
(五)入园(入孵)程序;
(六)创业服务准则;
(七)主任岗位职责;
(八)副主任岗位职责;
(九)综合部主管岗位职责;
(十)综合部人员岗位职责;
(十一)后勤部主管岗位职责;
(十二)后勤部人员岗位职责。
四、认定程序
(一)初审。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分局受理后,申请材料齐全的应当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符合条件的,在《中山市创业园区和创业孵化基地申请表》加具意见,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符合认定标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二)评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收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分局资料后,组织5名市级以上创业指导专家成立评估小组,评估小组根据本细则有关配套设施、人员配备、管理制度规定,逐项进行现场核对、评估。创业指导专家小组评估后提出意见,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三)认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科技局、财政局组成认定工作小组,认定工作小组组长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担任,副组长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分管领导担任,成员由就业创业联席会议成员担任。收到评估小组意见后,评定工作小组审核申请材料和评估小组意见,作出是否认定的决定。同意认定的,在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市人力资源和社
会保障局授予“中山市创业园区或创业孵化基地”牌匾,并向社会公告;在公示过程中如产生异议,经核实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将不予认定。不同意认定的,应当告知申请人理由。
本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附表:中山市创业园区或孵化基地专家评定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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