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文件
津发改价综〔2012〕213号
关于执行2011年度天津市基本药物
集中采购零售价格的通知
市卫生局,市医药集团有限公司、天津金耀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天士力集团有限公司、国药集团医药控股天津有限公司:
天津市医药采购中心已公布2011年度我市基本药物集中采购项目中标结果,根据国家药品价格,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销售中标药品实行零差率,按照中标价格执行。
二、办其它医疗卫生机构销售中标药品,应以本次中标价格为基础,顺加不超过15%的加价率作价,不得超过最高零售价格。
三、对于本次中标药品同企业、同剂型其它包装规格的药品,市医药采购中心已按药品差比价原则,调整了中标价格,其零售价格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以上规定自2012年3月26日执行。
主题词:药品
价格 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九日
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