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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关于邮电部门所属企业征免房产税和车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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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关于邮电部门所属企业征免房产税和

车船使用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标    签】邮电部门所属企业【颁布单位】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文    号】市税三字﹝1987﹞366号【发文日期】1987-04-29【实施时间】1987-04-29【 有效性 】条款失效【税    种】房产税

  注释:条款废止,《关于对邮电部门所属企业征免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问题的通知 》中“车船使用税”废止,参见《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一批已清理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京地税法[2007]433号)。    

各分局、县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87)财税字第055号《关于对邮电部门所属企业征免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自1987年1月1日起依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关于对邮电部门所属企业征免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问题的通知》    1987年4月29日    

关于对邮电部门所属企业征免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问题的通知    (87)财税字第05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加发南京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局各分局:

    为了支持邮电事业的发展,并促使邮电企业对其拥有的房产和车船加强管理,合理使用,现根据邮电部门的实际情况,对邮电部门征免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通知如下:    一、邮电部门所属的邮政企业和座落在城市、县城以外的电信企业自用的房产,一九九○年底前,免征房产税。电信企业座落在城市、县城内的房产,照章征收房产税。城市、县城的邮政企业和电信企业共用的房产,可按照各自使用比例分别征免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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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邮政企业和电信企业的车船,照章征收车船使用税。

    三、邮电部门所属的工业、供销、建筑施工等企业(包括全民所有集体经营的企业、集体企业、知青企业等)的房产和车船,均照章征收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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