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方的观点是安乐死应该合法化。
首先我们要明确安乐死的定义,安乐死是指患不治之症的病人在垂危状态下, 由于精神和躯体的极端痛苦,在病人和其亲友的要求下,经医生认可,用人道方法使病人在无痛苦状态中结束生命过程的一种方式。
以下我将从其合理性,病利性和社会价值性这三个层面来证明我方观点。 从合理性来说,
首先,安乐死是一种死亡状态,不是死亡原因,故安乐死的行为不构成故意杀人罪;
其次,安乐死符合社会主义伦理道德。“好死不如赖活”这种观念以现代人的眼光去看待合理吗?不!因为现代人的道德观念认为死亡是人生的必然现象,一个人不但有生的权利,也应当有死的权利。人们渴望“优生”,也需要“优死”。再次,传统的医德认为医生对垂危病人要想方设法抢救才算尽到职责。然而这样做的后果常常是忽视了患者本身的需要,忽视了患者倍受病痛折磨的事实。早期唯物主义者培根曾说过:“医生的职责是不但要治愈病人,而且还要减轻他的痛苦和悲伤,这样做,不但会有利于他健康的恢复,而且也可能当他需要时使他安逸地死去。”而安乐死正是帮助解除病患痛苦的最佳方法,也是医生职责的所在之处,不对安乐死予以肯定和认可,就是对患者和家属的一种最大的残忍.从病利性来说,生命属于个人,一个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自由处置,包括结束自己生命的自由。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可以延长寿命,却无法使人永生。一个身患不治之症而又无法忍受痛苦的病人,完全有权选择安乐死的死亡方式。我们必须从病人利益出发,不应该为所谓的“社会公益和医学进步”而把病人作为研究对象以期发现救命良方,从而忽视病人万分痛苦的客观现实。尊重和保障每个人“安乐死”的自主权利,是社会文明进步的体现。 从社会价值性来说,
受传统封建道德思想束缚,许多病人的子女迫于社会压力,在眼看着自己父母倍受病痛折磨时也不支持父母实施安乐死。因为怕被社会视为“大逆不道”或“不肖子孙”。他们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进行毫无效果的救治,在给自己带来巨大精神痛苦和经济负担的同时,也在浪费有限的社会医疗资源。将有限的资源耗费在不能治好的人身上,导致了其他更多的能够被挽救的人失去治疗的机会,这不但违背了公正原则,也不符合社会价值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