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考试时间:
(1)第一批次无纸化:9月9日的18:00-20:00 (2)第二批次无纸化:9月10日的18:00-20:00 2.题型:
单选题 多选题 判断题 简答题 综合题 3. 主观题: (1)综合题:所得税
(2)简答题:合同法、票据法、公司法
第一章 总 论
【考点一】经济法的渊源
、法律(全国及常委会、XX法)、行规(、XX条例)、部门规章(各部委、XX办法)、地方性法规(地方及其常委)、地方规章(地方)
【考点二】经济法主体
1.经济法主体: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公民。
【注意1】国家机关成为经济实施主体的情形:国家对外签订贷款或担保合同,对内对外发行债券,出让土地使用权,作为股东投资设立企业等。
【注意2】内部组织(如分公司)虽无法律人格,但在一定条件下也是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 2.分类:分为宏观主体、市场规制主体。
(1)相互间的地位是非平等的,但并非完全被动地受控或受制于人。
(2)的职能部门不都是或规制主体,或规制主体不都是的职能部门。 3.调制权:财金计划法,两反一保规制法。——同一主体可能既享有权,又享有规制权 4.市场对策权:横向对策行为(市场主体在相互之间的对策)、纵向对策行为。
【考点三】法律行为
1.要式法律行为:融资租赁合同、建设工程合同、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金融机构借款合同、担保合同、采购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2.概念和生效要件:
(1)概念: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目的+意思表示 (2)生效要件:相应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 3.行为能力:
(1)自然人行为能力:完全、(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不能完全)、无(不满10,完全不能) (2)法人组织行为能力:与权利能力统一,始于成立(签发营业执照),终于终止(注销登记)。 【注意】营业执照签发日为企业(公司、合伙企业等)成立的日期。 4.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法律行为:
(1)条件VS期限:期限是必然要到来的事实,条件不一定到来。 (2)附生效条件的合同:签订合同时成立,条件成就时生效。 (3)有心栽花花不开。
5.★无效&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
合同 单方行为 30题×1 15题×2 10题×1 3题×6 1题×12 30分 30分 10分 18分 12分 建议45分钟 建议60分钟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民事行为能力人 欺诈、胁迫 乘人之危 法掩盖非法 重大误解、显失公平 6.★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1)在撤销前已经生效; (2)、仲裁机关不告不理; (3)知道起1年内行使;
(4)一经撤销,自行为开始时无效。
【考点四】代理
1.无效; 2.有效(代理、纯获益、细小日常生活) 1.效力待定; 2.有效(代理、与年龄心智相符、纯获益) 1.损害国家利益:无效 2.不损害国家利益:可撤销 可撤销 无效 无效 无效 无效 恶意串通、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合无效 【注意】超经营范围有效,违反经营、特许经营会无效 可撤销 1.概念: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的“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的一种法律制度。 2.遗嘱、婚姻登记、收养子女等不适用代理。 3.★代理权的滥用VS无权代理
代理权的滥用 无权代理 自己代理;双方代理;代理人和第三人恶意串通(连带责任) 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代理权终止后的代理行为 4.无权代理的合同:效力待定 (1)各自的权利:
追认权 未经被代理人追认,行为人承担 催告权 □(无论善恶)催告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 □未作表示,视为拒绝追认 撤销权 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 (2)其余被代理人负责的情形:被代理人明知、紧急+维护被代理人、表见代理。
5.★表见代理:无权代理+客观上存在使相对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空白合同书或曾被授予代理权)+相对人善意→代理有效,合同有效,被代理人负责 6.代理关系的终止:
委托代理 代理人死亡 法定代理 被代理人、代理人死亡
【考点五】仲裁
1.★适用范围:“平等”主体的“财产”纠纷 【注意1】与人身有关的、行政争议不适用仲裁。 【注意2】劳动争议、农村土地承包不适用《仲裁法》。
2.原则:①“双方”自愿;②行使仲裁权(与国家机关、仲裁组织之间);③★一裁终局原则(就同一纠纷,不能再申请仲裁或向人民起诉)。 3.★仲裁协议: (1)书面;
(2)排除诉讼(必须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否则应当继续审理);
代理人丧失行为能力 代理人丧失行为能力、被代理人取得行为能力 (3)【必背法条】仲裁协议具有性,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4)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一方请求仲裁,另一方请求,由裁定。 4.仲裁程序:
(1)一般开庭不公开。 (2)可以和解或调解:
①调解:签收后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②和解:可选择裁决或撤回。若撤回后又反悔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3)★裁决:
①按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按首席仲裁员的意见。 ②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4)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找强制执行。
【考点六】诉讼 1.★诉讼管辖: (1)一般:原告就被告
①若双方被监禁,被告原住所地管辖;
②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经常居住地管辖。 (2)特殊地域管辖
合同纠纷 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 保险合同 被告住所地或保险标的物所在地(运输看登记地、目的地和事故地,人身看被保险人) 票据纠纷 被告住所地或票据支付地 专利纠纷 知识产权、高院确定的中院和基层 海事纠纷 海事 【注意】两个都有管辖权,原告均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管辖。 2.审判程序:
(1)一审普通程序:可以口头,一般开庭且公开。 【注意】★允许不公开审理:①应该不公开(主动):国家秘密、个人隐私;②可以不公开(当事人申请):离婚案件、商业秘密。 (2)一审简易程序:
①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②发回重审;③一方人数众多的;④适用审判监督程序;⑤涉及国不适用★ 家利益、公共利益;⑥第三人起诉请求改变或撤销 开庭方式 决定。双方同意,可采用视听传输技术方式开庭 程序 允许口头起诉,独任审理 可采取捎口信、电话、短信、传真、电子邮件等简便方式传唤当事人、通知证人和送达裁判传唤方式 文书以外的诉讼文书。 转换 简易可转为普通,普通不得转为简易 (3)二审:在判决送达15日内,裁定送达10日内提出 (4)再审:
①当事人申请再审:不停止执行;向原审或上级提出;对错误的调解书提出应在生效6个月内。 ②主动启动:院长发现错误,是否再审交审判委员会;最高院;上级。
③不予受理再审:被驳回后再次提出;对再审判决、裁定提出;不予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决定后又提出。 3.★执行程序:
(1)履行期的最后一日起2年内提出。
(2)超过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向申请强制执行,应受理。
(3)被申请人对申请执行时效期间提出异议,经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不予执行。
4.★诉讼时效的概念:丧失胜诉权(债务人主动提出、一审期间提出),不丧失起诉权、实体权利,普遍性和强制性。
5.★不适用诉讼时效:(1)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2)兑付债券本息请求权;(3)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 6.诉讼时效的种类:
2年 普通诉讼时效 ①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1年 ②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③延付或拒付租金的; ④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4年 5年 20年 原因 止 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法定代理人死亡等) 中主观因素:(1)权利人提起诉讼; 诉讼时效进行中 清零 (2)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 断 (3)当事人一方同意履行义务
第二章 公司法律制度
【考点一】公司类型
性质不同 责任承担不同 相同点
【考点二】公司法人财产权 1.对外投资: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 2.★担保能力的:
为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决议 为他人 数额 约定事项 3.上市公司担保:需要股东大会决议 (1)单笔担保额超过净资产10%的担保;
(2)在1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
(3)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4)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5)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考点三】公司的设立要求 1.设立条件:
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必背法条】必须股东会决议。接受担保的股东或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表决。该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 子公司 子公司是的法人 子公司承担责任 的进行民事活动 分公司 分公司则不具备企业法人资格 分公司的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 人寿保险 所有合同 权利被侵害时起 发生时间 个月内 效果 暂停 知道起计算(①侵权从知道事实和加害人时、②不作为从知道作为之时、③国家赔偿从被依法确认为违法之日) 7.★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
中客观因素:不可抗力、其他障碍(如权利被侵害的无、行为能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方式 发起设立 期限 允许分期出资 人数 1-50人 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 资本★ 无须验资 发起or募集设立(发起人不得少于股份的35%) 发起设立允许分期;募集设立不允许分期 2-200人为发起人,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发起设立为认购的股本;募集设立为实收股本 发起设立无须验资,募集设立须验资 一般无注册资本最低限(包括一人有限),特殊行业除外(如商业银行、保险公司) 组织 可以设立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 必须设立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 【补充】★股东人数较少或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设1名执行董事(可兼任经理),不设立董事会;可设1-2名监事,不设立监事会。
2.★出资方式: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3.非货币出资:
(1)应当评估作价:未作价,去作价;价不足,不认定。
【注意】出资后因市场或其他客观因素导致资产减值,不能认定未履行。
(2)以划拨或以设定权利负担的土地使用权出资:合理期间内办理土地变更手续或解除权利负担。 (3)★已交付使用,未办理权属变更:未变更,给机会,变更后,交付算。 (4)已办理权属变更,但未交付使用:可主张实际交付后享有。 4.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注意】★高级管理人员包括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 5.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
【考点四】出资责任 1.未尽出资义务的责任 (1)★首次出资:
追究者 股东 在公司不能清偿和未出资本息内承担 发起人 恶意受让人 董监高、实际控制人 × 公司或其他股东 返还本息 债权人 与股东连与股东连带(有限公带 司特有) 【必背法条】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发起人与被告股东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的发起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
(2)增资:未尽忠实和勤勉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相应的责任 2.抽逃出资:
(1)情形:验资后又转出;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出资转出;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分配;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
(2)协助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管或实际控制人:与股东连带 3.其他后果:
(1)抽逃、未尽出资义务:股东权利受到相应受限。
(2)★有限公司:未履行出资义务或抽逃全部出资+催告→股东会决议除名。 (3)股份公司:未按期缴纳+催缴→另行募集+赔偿。 (4)★出资义务不受诉讼时效。
【必背法条】公司债权人的债权未过诉讼时效期间,依照规定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的股东承担赔偿责任,被告股东以出资义务或者返还出资义务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不予支持。
4.设立阶段的合同责任:
(1)★以发起人名义订立:公司确认或实际成为主体+相对人要求公司承担→公司承担 (2)以设立中公司名义订立:有证据为发起人利益+相对人恶意→发起人承担
【考点五】组织机构的职权对比★
①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股东会 ②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职工代表由职代会选举) ③大事的审议批准权。 董事会 2执行+4制订+4决定(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基本管理制度) 具体管理+2决定(具体规章;高管以外的管理人员) 监事会 ①监督,建议罢免;②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列席董事会;③股东会会议提案权 经理
【考点六】组织机构的组成 1.★董事会的组成
性质 人数 董事长产生 职工代表 任期 会议频率 召开条件 董事会决议
2.★监事会的组成
有限责任公司 国有独资公司 不得少于5人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指定 股份有限公司 不得少于3人 监事过半数选举 6个月1次 人数 不得少于3人 监事过半数选举 次数 1年1次 任期 任期3年,连选可以连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董事、高管,未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 得兼任监事。 不得在其他机构兼职。 兼任监事。
【考点七】会议制度 1.★临时会议:
临时股东会 临时董事会(股份公司) 临时股东大会 ①代表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②1/3以上的董事提议;③监事会或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监事提议 ①代表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②1/3以上的董事提议;③监事会提议 ①董事人数不足5人或章程的2/3时;②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1/3;③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④董事会提议;⑤监事会提议 通过方式 出席认股人+表决权+过半数 有限责任公司 执行机构 3~13人 章程规定 不超过3年 章程规定 章程规定 章程规定 - - - 至少2次/年 过半数出席 全体过半数 国资委指定 国有投:必须有,其余:可以有 应当有 5~19人 全体过半数选举 可以有 国有独资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 监事会应当包括职工代表,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 2.决议的通过方式:
会议性质 普通决议 创立大会 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 股东大会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有限公司的股东会 股份公司的特别决议 【必背法股东大会 条】 上市公司的股东大会 国有独资 3.召集:
①增减注册资本;②合并、分立、解散;③修改公司章程;④变更公司形式 半数以上监事 出席+表决权+过半数 全体董事的过半数 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上述+在1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担保以上通过 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 ①②③+发行公司债券+董事监事选任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1)首次: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有限公司 (2)以后:董事会(董事长→副董事长→半数以上推)→监事会→10%股东 股份公司 董事会(董事长→副董事长→半数以上推)→监事会→90日以上10%股东 4.通知:
有限公司股东会 股份公司股东大会 股份公司董事会 5.★其余内容:
(1)股份公司股东大会:
①临时提案权:持有3%以上股份的股东+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董事会2日内通知其他股东;股东大会不得对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②累积投票:选董事、监事可以用; ③签名:主持人、出席会议的董事。 (2)【必背法条】股份公司董事会:
①董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
②董事会的决议违反规定致使公司严重损失,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可以免责。
(3)上市公司关联关系董事的表决权排除制度:
①有关联关系:不得行使表决权,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②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出席可举行,须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通过。 ③出席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3人,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考点八】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1.出资:无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可分期 2.股东:自然人或法人。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公司,该一人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3.★不设股东会;强制审计。
4.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考点九】国有独资公司★
1.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
(1)合并、分立、解散、增减注册资本和发行债券,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 (2)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报本级批准。 2.董事、监事: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职工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约定→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 ①年会:20日前;②临时股东大会:15日前 定期会议10日前通知
【考点十】名义股东和实际出资人★
1.对内:股权代持协议意思表示一致即有效,投资收益最终归属实际股东。
【必背法条】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应予支持。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利的,人民不予支持。
2.对外:股权代持协议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公司、债权人。 对公司、其【必背法条】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不得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他股东 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 对第三人 名义股东处分股权,实际出资人可请求处分行为无效,但第三人可主张善意取得。 对债权人 债权人找名义股东追偿,名义股东找实际股东追偿。 3.冒名股东:冒名登记行为人应当承担责任。
【考点十一】股权转让、股份转让 1.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 (1)★自愿转让:先看约定 ①对内:可以;
②对外: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满30日未答复、不同意且不购买视为同意。——无需经过股东会作出决议 【注意1】优先购买权(顺序:协商→出资比例)
【注意2】一股二卖:股权转让后未及时办理变更登记,原股东处分股权,受让股东可以主张处分股权行为无效;但如果第三方构成善意取得,第三方可以取得股权。
(2)强制转让: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20日内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3)★回购转让:五年盈利未分红,合并分立转财产,公司到期还继续,股东反对可退出。 2.★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的 (1)发起人
①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②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2)【必背法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①所持本公司股份,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②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 ③离职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④短线交易:将其持有的股份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卖出后6个月内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董事会应当收回该股东所得收益。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时间。——针对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和董监高 (3)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①减少公司注册资本(10日内注销);
②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6个月内转让或注销);
③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不超已发行股份的5%;税后利润中支出;1年内转给职工); ④股东因对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6个月内转让或注销)。 (4)股票质押: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考点十二】股票发行 1.普通股:
(1)记名:向发起人、法人发行要记名,并且背书转让(NOT交付转让)。 (2)同股同权、同股同价
(3)发行价格不得低于票面金额。
2.优先股:
(1)设置问题:不允许发行在股息分配和剩余财产分配上具有不同优先顺序的优先股。允许发行在其他条款上具有不同设置的优先股。
(2)同股同权、同股同价:同次发行的相同条款优先股,每股发行的条件、价格和票面股息率应当相同。 (3)【必背法条】发行条件:公司已发行的优先股不得超过普通股股份总数的50%,且筹资金额不得超过发行前净资产的50%,已回购、转换的优先股不纳入计算。
(4)★发行主体:公开发行限于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限于上市和非上市公众公司。 (5)★表决权不受:
①表决权恢复:累计3年或连续2年未按约定支付优先股股息。
②与优先股东有切身关系:出席普通股表决权2/3以上+出席优先股表决权2/3以上。 A.修改公司章程中与优先股相关的内容; B.一次或累计减少公司注册资本超过10%; C.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 D.发行优先股。
【考点十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禁止
1.★不得担任董监高的情形:无或行为能力;大额债务到期未清偿;经济犯罪或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破产清算负有个人责任未逾3年;吊销负有个人责任未逾3年。 2.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违反规定收入归公司 与本企业交易
从事相竞争的业务 投资者同意→× × 约定→√ 以企业财产为他人担保 约定→一致同意→× 约定→一致同意→× 个独管理者 投资者同意→× 普通合伙人 约定→一致同意→× 有限合伙人 约定→√
【考点十四】股东诉讼
董事、高管 章程→股东(大)会同意→× 股东(大)会同意→× 股东会或董事会同意→× 1.股东直接诉讼:损害股东利益,股东可以提起诉讼。——不能提解散公司诉讼 2.★股东代表诉讼
【考点十五】利润分配
1.分红权:约定→实缴(有限公司)or股份比例(股份公司)
【必背法条】按照股东实缴的出资比例分配,但全体股东约定不按出资比例分配的除外。 【注意】有限责任公司的表决权先约定后法定,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按法定。
2.公积金来源:法定公积金按“税后利润的10%”提取,当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注册资本“50%以上”时可不再提取。
3.公积金的用途
(1)弥补公司亏损。但是,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2)扩大公司生产经营。
(3)转增公司资本:任意公积金转增,法律没有;法定公积金转增,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考点十六】公司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1.通知债权人:针对合并、分立、减资
(1)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30日内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起45日内,可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分立没有后一句) 个独清算 合伙企业清算 公司清算 公司合并减资 通知 清算前15日内 确定清算人之日起10日 清算组成立之日起10日 决议作出之日起10日 公告 接到通知 30日 60日 30日 60日 30日 30日 30日 未接到通知 60日 45日 45日 45日 (2)登记:减少注册资本、合并、分立为公告之日起45日后。 【注意】其余变更登记:一般为30日。 2.★责任承担:
合并 分立
【考点十七】公司解散和清算 1.★依法予以解散
受理 不予陷入僵局(3种)+经营管理严重困难+其他途径不能解决+表决权10%以上 陷入僵局:两年未开股东会;两年股东会表决不过;董事冲突无法解决 ①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等权益受到损害;②亏损、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③被吊销企业由合并方或新设合并后的企业法人承担 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受理 法人营业执照未进行清算为由提解散公司诉讼 2.清算组
公司 自行清算(15日内) 有限公司 股东 股份公司 董事、股东大会指定的人 找指定清算 债权人申请→股东申请 债权人申请 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申请 个人独资 投资人 合伙企业 全体合伙人或过半数同意指定 4.清算责任:
3.豁免清算:合并、分立需要注销不清算,其余注销且清算。
(1)清算义务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2)未及时成立清算组、恶意处理或虚假清算(赔偿责任)、怠于履行义务(连带责任)、未清算就注销。
5.★清算方案:自行清算报股东会决议确认、强制清算报人民确认。
第三章 其他主体法律制度
【考点一】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 1.★特征:
(1)投资人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不具有法人资格;
(2)个人独资企业“不能”的承担民事责任,但是“”的民事主体(以自己名义进行民事行为)。 2.★设立条件:
(1)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且只能是中国公民,不包括港、澳、台同胞。 【注意】国家公务员、党政机关领导干部、警官、法官、检察官、商业银行工作人员不能作为投资人。 (2)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中不得使用“有限”、“有限责任”或者“公司”字样。
(3)投资人可以个人财产出资,也可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未注明视为以个人财产出资,以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3.事务管理: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合同有效 4.★解散后的责任: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5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要求的,该责任消灭。
【考点二】合伙企业的设立
普通合伙企业 (1)2个以上 合伙人 (2)可以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①自然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②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出资货币等财产权利(协商或评估)出资,也可用劳务★ 出资(协商确定) 名称 “普通合伙企业”字样
【考点三】合伙企业的财产
份额转让 出质 意,其行为无效。
【必背法条】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以外,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
【考点四】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 1.★处理:
普通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企业 事务由全体普通合伙人共同执行;或委托一个或数【必背法条】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执行个普通合伙人执行。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对事务,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人 外代表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人 对内 通知其他合伙人 对外 1.约定→一致同意 2.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一致同意,否则无效 有限合伙人 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约定→√ 有限合伙企业 (1)2-50个(至少有1普通和1有限) 【注意】仅剩有限合伙人——解散;仅剩普通合伙人——转为普通合伙企业 (2)有限人对民事行为能力无 (3)有限合伙人可以是国有、上市及公益性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有限合伙人不得用劳务 “有限合伙企业”字样 【必背法条】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关联交易 竞业约定→一致同意→× 约定→√ 约定→√ × 禁止 损益约定→协商→实缴→平均 分配 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或亏损给部分合伙人 约定→不得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 【必背法条】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但另有约定的除外。 2.★有限合伙人的行为中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提议入退事务所,查阅账报诉担保。 包括:提建议;参与决定入退伙、事务所;查阅账簿、财务报告;诉讼;为本企业担保。 3.合伙利:享有同等的权利;所有合伙人查阅财务资料;提出异议的权利。 4.★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事项:
(1)改变企业名称;(2)改变经营范围、地点;(3)处分企业不动产;(4)转让企业的知识产权;(5)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6)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经营管理人员;约定事(7)修改合伙协议;(8)普通合伙人对外转让财产份额;(9)普通合伙人同本合伙企业进行项 交易;(10)普通合伙人转为有限合伙人,有限合伙人转为普通合伙人;(11)新合伙人入伙;(12)普通合伙人死亡或被依法宣告死亡,继承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取得普通合伙人资格。 法定事项 (1)除名;(2)普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3)普通合伙人死亡,继承人为无或行为能力人成为有限合伙人;(4)普通合伙人被认定为无(或)行为能力人,转为有限合伙人 【思路】法定事项→约定事项(一致同意)→约定事项(一人一票过半数)
【考点五】责任承担
1.普通合伙企业的责任:先企业后个人,对外连带,对内按份 2.特殊普通合伙企业的责任:先事后人
(1)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肇事者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人有限责任。 (2)其余债务: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3.有限合伙企业的责任:先人后事
(1)有限合伙人以认缴的出资承担有限责任,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2)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并与其交易的,该有限合伙人对该笔交易承担与普通合伙人同样的责任(无限连带)。 4.★合伙人的债务:不得代位、抵销与合伙企业的债务;可以用收益清偿、可以让强制执行(通知全体合伙人+优先购买权)。
【考点六】合伙企业的入伙、退伙、转变、解散和清算 1.★退伙条件 (1)当然退伙:
死亡、全部强制执行、吊销资格证书 丧失偿债能力 丧失行为能力 有不正当行为。
2.【必背法条】入伙和退伙后的责任: 普通合伙人 有限合伙人 入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普通合伙人 退伙 退伙 并不必然 有限合伙人 退伙 不退伙 不退伙 (2)除名: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履行出资义务;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企业造成损失;执行合伙事务时
伙 限连带责任。 退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普通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原因发生的有限合伙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企业债务,以其退伙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承担伙 任。 责任。 3.继承:
继承人具备完全行为能力 普通合伙人 按照协议约定或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取得普通合伙人资格,否则退还份额 继承人为无或行为能力 经全体一致同意,可以成为有限合伙人,否则退还份额 有限合伙人 继承人可以依法取得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资格 4.★身份转变:约定→一致同意
(1)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有限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期间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5.解散的情形:期限届满;解散事由出现;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不具备法定人数满30天;合伙目的已实现或无法实现;被吊销、撤销。
第四章 金融法律制度
【考点一】商业银行的设立、变更、接管和终止 1.商业银行设立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实缴资本
①全国性商业银行10亿元;②城市商业银行1亿元;③农村商业银行5000万元。 2.★分支机构的设立
(1)设立分支机构必须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 (2)在我国境内的分支机构,不按行政区划设立。
(3)拨付各分支机构营运资金额的总和,不得超过总行资本金总额的60%。 (4)商业银行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总行承担。 3.★接管:
(1)条件:商业银行已经或者可能发生,严重影响存款人的利益时,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该银行实行接管。
(2)债权债务关系不因接管而变化,接管组织行使商业银行的经营管理权力。 (3)接管期由银监会决定,最长不超过2年。
4.★商业银行破产清算时,在支付清算费用、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后,应当优先支付个人储蓄存款的本金和利息。
5.需要银监会批准的事项:设立、分支机构的设立、重大事项变更(如分支行所在地、5%以上股东)、合并分立、接管、解散、被撤销和被宣告破产。
【考点二】商业银行存款业务规则 1.存款业务基本原则:
(1)财政性存款由中国人民银行专营,不计利息。
(2)我国能吸收公众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有商业银行、信用合作社和邮政储蓄机构等。 2.结息规则:
(1)个人储蓄存款按季结息,单位活期存款按日计息,按季结息。按结息日挂牌活期利率计息,每季末月的20日为结息日。
(2)乖乖的到期按开户日定期,否则按支取日活期。 3.协助查询、冻结、扣划个人储蓄存款规则:
查询、冻结和扣划 人民、税务机关和海关 查询、冻结 与刑事案件打交道的+→查询、冻结 查询 审计机关、监察机关、价格主管部门、反垄断执法机构、银监会、、财政部门、外汇管理机关、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4.★单位定期存款可以全部或部分提前支取,但只能提前支取一次。只能以“转账方式”将存款转入其“基本存款账户”,不得将定期存款用于结算或从定期存款账户中提取现金。
5.现金收入一般要存入银行。支付现金不得从本单位的现金收入中直接支付。 6.财政拨款、预算内资金及银行贷款不得作为单位定期存款存入金融机构。
【考点三】商业银行贷款业务规则 1.种类:
(1)按照有无担保及担保方式:信用贷款、担保贷款、票据贴现 (2)按其资产质量:正常、关注(不利影响)、次级(一定的损失)、可疑(较大损失)、损失(本息仍无法收回)
(3)按贷款人是否承担风险:自营贷款(风险由贷款人承担)、委托贷款(贷款人收取手续费,不承担风险)、特定贷款
2.贷款人的义务:
(1)答复时间:短期贷款不超1月,长期贷款不超6月;
(2)针对个人贷款,要面谈、面签(除电子银行渠道低风险个人质押贷款);
(3)针对个人贷款、单笔金额超过项目总投资5%或超过500万元的贷款,资金支付要受托支付。 3.对贷款人的:
(1)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 财务要求 (2)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与商业银行资本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10% (1)关系人:商业银行的董事、监事、管理人员、信贷人员及其近亲属;上述人员投资或担关系人贷任高级管理职务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款★ 收费 (2)两不得:①不得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②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不得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 自营贷款只能计收利息、委托贷款只能计收手续费 4.对借款人的:
(1)要求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借款人可以是境外的主体,但不可以是机关法人及其分支机构。 (2)不得在一个贷款人同一辖区内的两个或两个以上同级分支机构取得贷款; (3)不得用贷款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从事投机经营。 5.贷款期限规则:
(1)设定:自营(不超过10年)、票据贴现(不超过6个月) (2)展期:短期(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中期(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的一半)、长期(不得超过3年)
【考点四】我国证券市场结构
1.交易所市场:由两个交易所、三个板块构成,交易模式上分为集中竞价的交易模式和大宗交易模式。 2.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中小微企业;不设财务门槛;以机构投资者为主;为企业发展、资本投入与退出服务,不以交易为目的。 3.产权交易所。
【考点五】上市公司发行新股
1.向原股东配售股份:——满足一般条件(3年无虚假、财务状况和组织机构良好) (1)拟配售股份数量不超过本次配售股份前股本总额的30%; (2)控股股东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承诺认配股份的数量;
(3)采用代销方式发行。原股东认购股票的数量未达到拟配售数量70%,为发行失败。 2.★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募集股份:——满足一般条件
(1)最近3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6%。
(2)除金融类企业外,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持有金额较大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款项、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的情形;
(3)发行价格应不低于公告招股意向书前20个交易日股票均价或前1个交易日的均价。 3.★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 (1)发行对象:不超过10名。
(2)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90%;
(3)锁定:自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认购的股份,36个月内不得转让;
(4)不得非公开发行的情形:损权违担未消除,涉嫌犯罪假申请,一年一期报告差,三罚一责不得行。
【考点六】公司债券的发行
1.债券的公开发行:可向公众投资者公开发行,也可仅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 (1)净资产:股份公司≥3000万;有限公司≥6000万 (2)累积债券余额≤净资产×40% 要求 (3)利润:最近3年平均可分配利润≥债券1年的利息 (4)用途: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 (5)利率:债券的利率≤限定。 不得再发 3年及本次有虚假陈述;违约或迟延支付本息仍在继续 符合以下标准可向公众投资者公开发行,也可以仅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否则只能向公众投资者面向合格投资者: 公开发行★ ①最近3年无债务违约或者迟延支付本息的事实;②最近3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不少于债券一年利息的1.5倍;③债券信用评级达到AAA级。 (1)必须经核准。 (2)必须委托资信评级机构进行信用评级。 其余★ (3)可一次核准,分期发行:核准发行之日起,在12个月内完成首期发行,剩余数量应当在24个月内发行完毕。 (4)募集说明书6个月内有效。 2.债券的非公开发行:面向合格投资者(不超200人)
(1)★合格投资者的界定:金融机构、理财产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社会公益基金、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的企事业单位及合伙企业、名下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的个人。 【注意】发行人的董监高及持股超5%的股东,不受上述资质。 (2)★是否进行信用评级由发行人确定。
【考点七】基金的发行
1.类型:封闭式(可交易)和开放式(不可交易) 2.公募基金:封闭式达到80%,开放式达到最低份额 3.★私募基金: (1)登记备案
①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向基金业协会申请“登记”。 ②私募基金募集完毕,应当向基金业协会办理“备案”。 (2)合格投资者
一般 单位: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 个人“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最近3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 特殊 具备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投资单只私募基金不低于100万元 ①社会公益基金;②依法设立并在基金协会备案的投资计划;③投资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 (3)募集规则:不得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不承诺保本保息;投资者的书面承诺、投资者签字的风险提示书。 (4)运作规则:应当签订基金合同;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私募基金应当由基金托管人托管;不得将自有财产或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投资活动。
【考点八】证券发行的程序 1.承销:
承销团 期限 禁止 发行失败
【考点九】的交易行为
中介机为股票发行 构和人员 为上市公司 承销期内和期满后6个月内不得买卖 接受委托至文件公开后5日内不得买卖 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票面总值超过5000万元→由承销团承销 最长不得超过90日 先行出售给认购人,证券公司不得预留和预先购入 代销未达到70%→发行失败+返还 2.责任:①保荐人:连带(证明免责);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免责(证明连带)。
1.在收购行为完成后的12个月内不得转让,在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进行转让不受;★ 收购人 2.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自上述事实发生之日起1年后,每12个月内增持不超过已发行的2%的股份,该增持不超过2%的股份锁定期为增持行为完成之日起6个月。 收购人
【考点十】证券上市的条件
1.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 (1)股票经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已公开发行; (2)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 股票 (3)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0%以上; (4)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债券 封闭式基金 期限为1年以上+实际发行额不少于5000万元; (1)基金的募集符合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规定; (2)基金合同期限为5年以上; (3)基金募集金额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 (4)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1000人。 2.暂停:股票最近3年连续亏损、股权分布不符合规定;债券最近2年连续亏损。 3.终止:暂停后更严重
【链接】要约收购期满,股权分布不再具备上市条件,终止上市。
【考点十一】上市公司的报告 1.定期报告:
时间 年度:4个月;中期:2个月;季度:1个月 3.股份达到5%:3日内报告公告,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 4.股份增减5%:3日内报告公告,期限内和之后2日内不得再行买卖。 要求 高管编制,董事会审议,监事会审核。(董事高管签确认意见) 2.★临时报告: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关键词:重大、主要
其余:决议被依法撤销或宣告无效;董事、1/3以上监事或经理发生变动;5%以上股份;减资、合分、解散及破产;涉嫌犯罪;董事会就发行新股和股权激励形成决议;变更会计;会计差错。
【考点十二】禁止的交易行为 1.内幕交易行为
(1)行为:①自行买卖;②泄露信息;③建议他人买卖。
(2)★内幕信息:①临时报告的重大事件;②分配股利或增资的计划;③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④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⑤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30%;⑥董监高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⑦上市公司收购方案。
(3)内幕信息知情人:注意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监、高。 2.操纵市场行为:影响证券市场价格或交易量。
3.欺诈客户行为:注意不在规定时间内向客户提供交易的书面确认文件。
【考点十三】上市公司的收购
1.上市公司控制权:持股50%以上;表决权超过30%;决定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实际支配表决权足以对决议产生重大影响。
2.一致行动人:有控制关系;受同一主体控制;同时在两处任董监高;有重大影响、融资安排;持有投资者30%以上股份及其亲属;在投资者处任职的董监高及其亲属。 3.要约收购规则
报告 必要 (1)之前作出提示性公告,取消了事先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2)收购期限届满后15日内,收购人向交易所报送书面报告。 持股30%+继续增持:必须要约 (1)30-60日 有效期★ (2)承诺期限内,收购人不得撤销其收购要约,不得卖出被收购公司的股票; (3)收购要约期限届满前15日内,收购人不得变更收购要约,除非出现竞争要约。 期满
【考点十四】保险的分类
1.按保险标的:财产保险、人身保险(包括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健康保险和人寿保险)。 2.按保险人是否转移保险责任:原保险、再保险
【注意】对一次保险事故可能造成的最大损失范围所承担的责任,不得超过实有资本金加公积金总和的10%;超过的部分应当办理再保险。
【考点十五】保险法的基本原则 1.最大诚信原则:
(1)告知义务:询问回答主义
①违反告知义务,产生解除权(故意不赔不退,重大过失只退不赔) ②对询问范围及内容有争议的,保险人负举证责任。 (2)★保险人解除权的:
①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2年的不得解除;
②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不得解除; ③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不得解除。
(1)预受要约股份的数量超过预定收购数量,按同等比例收购预受要约的股份。 (2)不再具备股份有限公司条件:变更企业形式。 ④保险人在保险合同成立后知道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仍然收取保险费的不得解除。 ⑤投保人对投保单询问表中所列概括性条款未如实告知义务,保险人不得解除。 2.保险利益原则:合法、货币计算、确定
人身保险★ 时间 保险合同订立时 要求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 (1)本人;(2)配偶、子女、父母;(3)上述人员以外与财产保险 保险事故发生时 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 所有权人、抵押权人等;财产保管人;人员 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承租人、承包人等 (4)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3.损失补偿原则:补偿的金额等于实际损失的金额,以投保时约定的保险金额为限,不得超过保险价值。 4.近因原则。
【考点十六】保险公司
1.设立:注册资本最低2亿,为实缴货币资本,主要股东净资产不低于2亿。 2.终止
(1)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除因合并、分立或者被依法撤销外,不得解散。
(2)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其持有的人寿保险合同必须转让给其他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
3.业务范围:保险人不得兼营人身保险业务和财产保险业务。但是,经营财产保险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可以经营短期健康保险业务和意外伤害保险业务。 4.★保险代理人VS保险经纪人:
(1)保险代理人是指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佣金,并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机构或者个人。
【注意】个人保险代理人在代办人寿保险业务时,不得同时接受两个以上保险人委托。
(2)保险经纪人是指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的机构。(佣金一般由保险人支付,保险经纪机构不得同时向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收取佣金)
【考点十七】保险合同
1.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部分无效,保险人应当退还相应保险费。 2.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投保人(自然人或法人)和保险人。 3.被保险人:
(1)财产保险:自然人和法人;人身保险:自然人 (2)★死亡保险: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
①死亡保险未经被保险人同意(书面or口头形式,订立时or订立后追认)并认可保险金额的,保险合同无效,父母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除外。 【注意】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保险合同并认可保险金额的情形:被保险人明知他人代其签名同意而未表示异议;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指定的受益人的。
②投保人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死亡保险,父母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除外; ③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不得转让或质押。
④合同生效2年后或自杀时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保险公司需要赔付。 4.受益人:
(1)自然人、法人均可。
(2)被保险人可以是受益人,其他人做受益人最终需要被保险人同意。 (3)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4)受益人的顺序与份额: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5)★对保险合同约定的受益人存在争议:
约定为“法定继承人” 以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人为受益人 根据“事故发生时”与被保险人的关系确投保人、被保险人为同一主体 定 根据“保险合同成立时”与被保险人的关投保人、被保险人为不同主体 系确定 约定为“身份关系” 约定包括“姓名和身份关系” 保险事故发生时,身份关系发生变化,认定为未指定受益人 (6)部分受益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前死亡、放弃受益权或丧失受益权:受益份额先按照约定处理 A.未约定顺序及份额:其他受益人平均享有; B.未约定顺序但约定份额:其他受益人按比例享有;
C.约定顺序但未约定份额:由同顺序人平均享有;同顺序没有其他受益人,由后一顺序的受益人平均享有; D.约定顺序和份额:由同顺序人按比例享有;同顺序没有其他受益人,由后一顺序的受益人按比例享有。 (7)★变更受益人:被保险人说了算 ①保险事故发生前变更受益人。
②变更于意思表示发出时生效;变更对保险人生效看通知。 5.保险合同形式:
保险单 保险凭证 暂保单 投保单 关于保险合同的正式的书面凭证 与保险单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未列明以保险单为准 临时保险凭证,正式签发保险单前,与保险单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投保单本身不是保险合同 6.★保险合同中内容不一致的处理:
(1)投保单≠保险单:以投保单为准,但经保险人说明并经投保人同意的,以投保人签收的保险单为准; (2)非格式条款≠格式条款:非格式条款为准; (3)记载的时间不同:以形成时间在后的为准; (4)手写和打印两种方式:以手写部分为准。
【考点十八】保险合同订立、履行、变更和解除 1.合同订立:投保(要约)→承保(承诺)
(1)投保人或者投保人的代理人订立保险合同时没有亲自签字或者盖章,而由保险人或者保险人的代理人代为签字或者盖章的,对投保人不生效;但投保人已经交纳保险费的,视为其对代签字或者盖章行为的追认。 (2)保险人接受了投保单并收取了保险费,尚未作出是否承保的意思表示,发生保险事故:符合承保条件,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不符合承保条件的,不承担保险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3)保险责任开始的时间(约定时间)≠保险合同生效的时间(签约时间) 2.格式条款:
(1)★免责条款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提示,并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作出常人能够理解的解释说明),否则不生效。
【注意】保险人将法律、行规中的禁止性规定情形作为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免责事由,投保人主张该条款不生效的,不予支持。
(2)通过网络、电话等方式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可以网页、音频、视频等形式对免责条款予以提示说明。 (3)保险人对其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负举证责任。
【注意】投保人对保险人履行了说明义务在相关文书上签字、盖章予以确认的,应当认定保险人履行了该义务。 3.保险合同的变更:
(1)保险标的转让,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但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另有约定的合同除外。 (2)一般情况下,变更保险合同的内容需要取得保险人的同意,但是在人身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保险人。 4.★解除合同权:
(1)一般情况,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2)保险人单方解除:投保人一方故意或有大过失
①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未发生保险事故,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不退还保险费。 ②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
③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对保险标的的安全应尽责任
(3)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损失的,自保险人赔偿之日起30日内,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也可以解除合同,但应当提前15日通知投保人。
【考点十九】双方权利义务 1.投保人的义务:
(1)★投保人自保险人催告之日起超过30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或超过约定期限60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合同效力中止或减少保险金额。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2年未达成协议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注意】被保险人、受益人或者他人已经代为支付保险费,认定投保人对应的交费义务已经履行。 (2)危险增加通知(通知增加保费或解除,不通知不赔)、保险事故后通知(恶意未通知不赔)、接受检查和维护标的安全(增加保费或解除)。 2.保险人的义务:
(1)及时核定,复杂30日核定,60日不确定先予支付。 (2)支付止损费(另行计算)、查证费、责任保险的诉讼费。 3.索赔的时效:
人身保险 财产保险
【考点二十】保险的特殊制度
1.★代位求偿制度:财产保险+第三人引起+保险人已支付保险金 (1)以保险人名义求偿
(2)向第三者求偿,但不得对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行使,除非家庭成员故意造成保险事故。 (3)被保险人放弃赔偿请求权:
①在保险人赔偿之前: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②在保险人赔偿之后: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放弃无效。 (4)诉讼时效:自取得代位求偿权之日起算。 2.误告年龄条款
(1)超越年龄:解除合同,退还现金价值。 (2)未超越年龄:多退少补。
【考点二十一】票据关系和票据行为
1.票据关系一经形成,就与基础关系分离,基础关系是否存在、是否有效,对票据关系都不起影响作用。票据关系因一定原因而失效,并不影响票据基础关系的效力。
2.【必背法条】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票据上签章的,其签章无效,不影响其他签章的效力。
3.★中文大写和数码同时记载,两者必须一致,两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 4.★票据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 5.★签章:
索赔权利人 被保险人或受益人 被保险人 诉讼时效 人寿保险:知道事故发生之日起5年 其他保险:知道事故发生之日起2年 自然人签章 签名或盖章 单位签章 +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的签章 单位签章 (1)银行签章:银行公章或票据专用章 (2)其他单位签章:公章或财务专用章(支票可以是预留银行签章) (1)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规定,票据无效。
(2)承兑人、保证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规定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他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 (3)背书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规定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前手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 6.票据行为的代理:代理人在票据上签章+表明其代理关系
【考点二十二】票据权利 1.★效力:
和前手相互间抗辩的影响。
【必背法条1】凡是善意的、已付对价的正当持票人可以向票据上的一切债务人请求付款,不受前手权利瑕疵 【必背法条2】如果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不受给付对价的。但是,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的权利。
【必背法条3】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2.票据权利的补救:
(1)挂失止付:现金的、确定最终付款人的才能挂失;非必经、暂时程序。 (2)★公示催告:
①适用: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银行本票和现金支票不能申请公示催告。 ②公示期间:不得少于60日,且公示期间届满日不得早于票据付款日后15日。 ③出示的票据不一致,应当裁定驳回利害关系人的申报。就同一票据申报权利,裁定终结该程序,可以向对方提起普通民事诉讼。
④在申报权利的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或者申报被驳回的,申请人应当自公示催告期间届满之日起1个月内申请作出判决;逾期不申请判决的,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公示催告申请人有权依据判决向付款人请求付款。 (3)普通诉讼 3.★票据权利的消灭
票据 商业汇票 银行汇票、本票 支票 追索权 再追索权 4.票据抗辩
(1)对物抗辩:可以对任何持票人提出(如背书不连续)
(2)对人抗辩:债务人只能对基础关系中的直接相对人不履行约定义务的行为抗辩。
①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之间的抗辩事由(如合同纠纷、存入资金不足)对抗持票人,但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必背法条】
②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但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必背法条】
对象 出票人、承兑人 出票人 出票人 前手 前手 起点 到期日 出票日 出票日 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日 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日 时间 2年 2年 6个月 6个月 3个月 5.【必背法条】★伪造——改变票据本身和票据签章 被伪造人 未从事票据行为,无需承担票据责任。 伪造人 其他真实签章人 没有以自己的名义签章,因此不承担票据责任。但是,如果伪造人的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必须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还应承担刑事责任。 票据上有伪造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 6.变造——改变签名以外的记载事项
(1)如果签章在变造之前,应当按照原记载的内容负责; (2)如果签章在变造之后,则应当按照变造后的记载内容负责。
(3)如果无法辨别签章发生在变造之前还是之后,视同在变造之前签章。
【考点二十三】出票 1.★三者记载事项对比:
汇票 (1)“汇票”的字样; (2)无条件支付; (3)确定的金额; 绝对 (4)付款人名称; (5)收款人名称; (6)出票日期; (7)出票人签章。 本票 (2)无条件支付; (3)确定的金额; (4)收款人名称; (5)出票日期; (6)出票人签章。 支票 (2)无条件支付; (3)确定的金额; (4)付款人名称; (5)出票日期; (6)出票人签章。 (1)“本票”字样; (1)“支票”字样; 【注意】少付款人名称 【注意】少收款人名称 (1)付款日期:见票即付。 (1)付款地:出票人的(2)付款地:付款人的营业(1)付款地:付款人的营业场所; 营业场所; 相对 场所、住所或经常居住地。 (2)出票地: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经(2)出票地:出票人的(3)出票地:出票人的营业常居住地 营业场所 场所、住所或经常居住地。 金额和收款人姓名 授权无 补记 无 【注意】出票人只可授权收款人就支票金额补记。出票人既可以授权收取支票的相对人补记收款人名称,也可由相对人再授权他人补记。 【注意】汇票非法定记载事项签据的原因或用途;票据项下交易的合同号码。 2.出票效力:付款人并不因此而有付款义务。
【考点二十四】背书 1.【必背法条】记载事项:
(1)背书人签章;(2)被背书人名称:持票人在票据被背书人栏内记载自己的名称与背书人绝对记载 记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相对记载 背书日期(未记载日期的,视为在汇票到期日前背书) (1)条件背书(背书附条件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背书有效) 不得记载 (2)部分背书、分别背书:背书无效 2.【必背法条】任意禁止背书: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3.法定禁止背书:汇票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者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不得背书转让;背书转让的,背书人应当承担汇票责任。
4.背书连续:指转让背书连续(形式连续,实质可以不连续,比如被胁迫),而不包括非转让背书(委托收款背书、质押背书)。 (1)委托收款背书:被背书人只是代理人,未取得票据权利,背书人仍是票据权利人。
(2)★质押背书:票据上质押字样(文句)+签章 → 票据质押(债务人还不上债,被背书人可以行使票据权利)
【考点二十五】承兑 1.提示承兑:
定日付款 出票后定期付款 见票后定期付款 见票即付 到期日前提示承兑 到期日前提示承兑 出票日起1个月提示承兑 无需提示承兑 【补充】汇票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承兑的,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不丧失对出票人的追索权)。
2.程序:付款人应在自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之日起3日内承兑或拒绝承兑。(承兑日期是相对记载事项;3日内不作表示,应视为拒绝承兑★)
3.附条件:承兑不得负有条件,承兑附有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
【考点二十六】保证 1.记载事项:
相对记载【必背法条】 不得记载
【考点二十七】付款★
商业汇票 银行汇票 提示付款期限 自汇票到期日起10日 后果 【必背法条】未按照上述规定期限提示付款的,承兑人或者付款人、出票人仍应当继续对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 (1)被保证人的名称:未记载的,已承兑,承兑人为被保证人;未承兑,出票人为被保证人; (2)保证日期:未记载,出票日期为保证日期 保证不得附条件;附有条件,不影响对汇票的保证责任。 2.责任:连带责任。承担后,保证人可以行使对被保证人及其前手的追索权。
自汇票出票日起1个月 持票人未按规定期限提示见票的,丧失对出票人以外的前手的追索权 本票 自本票出票日起2个月 支票 自支票出票日起10日
【考点二十八】追索权
实质到期 到期被拒绝付款 要件 期前 ①被拒绝承兑;②承兑人或付款人死亡、逃匿;③承兑人或付款人破产。 通知 收到拒绝证明起3日内书面通知其前手——未按期发出,仍可行使追索权 追索【必背法条】被追索人包括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对象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持票人对汇票债务人中的一人或数人已★ 经进行追索的,对其他汇票债务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 ① 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 首次 ②汇票金额自到期日或提示付款日至清偿日计算的利息; 金额 ③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①已清偿的全部金额; 再次 ②前项金额自清偿日至再追索清偿日计算的利息; ②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第五章 合同法律制度
【考点一】合同法概述
1.按是否尚需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分为诺成合同和实践合同(保管合同、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借用合同、定金合同★)
2.合同法不调整:(1)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2)劳动合同关系;(3)不平等主体之间的协议。
【考点二】格式条款 1.格式条款无效:
(1)具有《合同法》规定的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形。
(2)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 (3)免责条款无效: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 2.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做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3.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考点三】合同的订立 1.要约:
(1)★要约邀请: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2)要约符合①内容具体确定;②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3)生效: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4)要约的撤回和撤销:
要约可以撤回 要约可以撤销 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 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 未生效 失效 【注意】要约不得撤销:①确定了承诺期限;②明示要约不可撤销;③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工作。
(5)★要约的失效:拒绝;撤销;期限届满未作承诺;实质性变更(新要约)。 2.承诺:
(1)以信件方式要约的承诺期限的起算:信件载明的日期→投寄的邮戳日期 (2)承诺可以撤回,但是承诺不得撤销。 (3)★是否新要约:
①迟延(超过承诺期限发出):一般为新要约(注意迟到一般为承诺) ②受要约人作出实质性变更(对主要条款):为新要约。 3.合同的成立:
(1)双方签字或盖章时;有先后时,最后一方签字或盖章时。
(2)★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考点四】效力待定合同 1.种类:
行为能力欠缺 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与其年龄、智力、精神状况不相适应的合同 代理能力欠缺 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 处分能力欠缺 无权处分的其他合同 【注意】无权处分的买卖合同有效: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不予支持。
2.后果:
行为能欠缺 无权代理 未经被代理人追认,行为人承担 追认权 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 撤销权 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
【考点五】合同的履行
1.★约定不明确时的履行规则:协议补充→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 价款、报酬 履行地点 履行费用 3.★抗辩权
同时履行抗辩权 一手交钱,一手交货,你不交货,我不给钱 后履行抗辩权 你先交货,我再给钱,你不交货,我不给钱 ——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 我先交货,你再给钱,我不放心,就不发货——先履行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经营状况不安抗辩权 严重恶化、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可以中止。 【注意】中止后需要通知对方。若对方恢复了履行能力或提供了担保,恢复履行;若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不提供担保,解除合同。
【考点六】代位权和撤销权★ 1.代位权:
行使(1)债权合法;(2)债务人怠于行使(不以诉讼方式或仲裁)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债权;(3)债权已到期;(4)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基于扶养、抚养、赡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情形 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 当事人 要求 费用 2.撤销权:
(1)放弃到期、未到期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 可撤销的(2)无偿转让财产 行为 (3)低值高买、高值低卖:以明显不合理(70%)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30%)收购他人财产,以第三人的恶意为要件 当事人 行使 处理 费用 期限
【考点七】保证 1.保证人:
(1)职能部门;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绝对不得作为保证人。 (2)国家机关一般不能做保证人。
(3)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在授权范围内可以作为保证人。
债权人为原告,债务人为被告,其他人为第三人 有权请求受益人向自己返还所收利益,无优先受偿权 由债务人承担;第三人有过错,应当适当分担 知道起1年内行使 + 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行使 债权人是原告,次债务人是被告,债务人为第三人 债权人胜诉的,诉讼费由次债务人负担;其他费用则由债务人承担。 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 货币 不动产 其他标的 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 不动产所在地 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 催告权 (无论善恶)催告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未作表示,视为拒绝追认 2.涉及第三人的合同——不论是向第三人履行,还是由第三人履行,责任只约束债务人和债权人。
【注意】不具有完全代偿能力订立保证合同后不得反悔。 2.保证合同:
(1)在主合同上以保证人的身份签章;
(2)★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出具担保书,债权人接受且未提出异议。 3.保证方式: (1)方式★ :
一般保证 连带保证 有先后,有先诉抗辩权。 【注意】保证人不得行使先诉抗辩权:①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②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③书面形式放弃先诉抗辩权。 无先后。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2)共同保证:按份共同和连带共同(关键看是否和债权人约定保证义务份额) (3)★共同担保(人保+物保):有约定按约定,没有约定看物保谁提供 ①主债务人提供:先物后人 ②第三人提供:或物或人,追偿只能找债务人。 【必背法条】如果保证与“债务人”提供的物的担保并存,则债权人先就债务人的物的担保求偿。保证在物的担保不足清偿时承担补充清偿责任。如果保证与“第三人”提供的物的担保并存,保证与物的担保居于同一清偿顺序,债权人既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也可以对担保物行使担保物权。 4.★保证责任:
(1)债权转让:保证债权同时转让,保证人一般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2)债务转让: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部分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3)内容变更:未经同意,减轻债务按减轻后,加重债务按加重前。 5.★保证期间:
(1)起点: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约定不明,看宽限期满)。
(2)长短:没有约定的: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约定不明: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2年。 【注意1】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 【注意2】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的,视为约定不明。 (3)提出方式:一般保证向债务人提起诉讼或仲裁,连带责任保证向保证人提出。 6.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一般保证 连带保证
【考点八】抵押
1.★抵押财产:动产、不动产
【注意1】不能抵押的财产:土地所有权;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注意2】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不属于抵押物;抵押权实现时,可以依法将该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与抵押物一同变价,但对新增房屋变价所得,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必背法条】
2.设立抵押权(不转移占有):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
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必背法条】
3.【必背法条】抵押权的生效:
登记生效(不动产) 登记对抗(动产) 抵押权自登记之日起设立。未办理登记,不影响抵押合同生效。 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从“判决或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算 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算 4.租赁权VS抵押权【必背法条】:
(1)先出租后抵押,租赁权优先:订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财产已出租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 (2)先抵押后出租,抵押权优先: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出租的,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 5.抵押物的转让: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或者提存。未经同意,一般不得转,除非受让人代为清偿所有债务。
6.【必背法条】物上代位性:在抵押物灭失、毁损或者被征用的情况下,抵押权人可以就该抵押物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优先受偿。
7.★重复抵押: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 (1)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2)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3)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8.★留置权>法定登记的抵押权>质权:同一动产已设立抵押权或质权并存时,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9.最高额抵押:债权转,最高额抵押权不转。债权确定注意设立2年。 10.浮动抵押:
主体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 形式 书面协议 财产 动产(现有的以及将有的) 生效★
【考点九】质押
1.★动产质权: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注意】出质人代质权人占有质物的,质权不生效;质权人将质物返还于出质人后,以其质权对抗第三人的,人民不予支持。 2.权利质押:
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 ★ 基金份额、股权 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应收账款
【考点十】留置
1.合法占有债务人动产:如承揽、运输、保管、仓储、行纪合同。
2.动产之占有与债权属同一法律关系,企业之间留置不受同一法律关系之。
3.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应当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两个月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间,但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
【考点十一】定金
1.性质:定金合同是实践性合同。定金担保以定金交付为成立要件。【必背法条】 2.适用:
一方延迟履行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 因不可抗力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 适用 不适用 交付生效;没有权利凭证,登记生效 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 以其他股权出质 自有关主管部门办理出质登记 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时设立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时设立 (1)浮动抵押的设立以合同生效为条件。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即使浮动抵押办理了登记,该抵押权也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 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 背法条】
4.★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定金。
【考点十二】合同的转让
1.债权转让: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债权让与生效 对债务人生效 只要第三人和债权人达成一致意思即可 无须债务人同意,但应当通知债务人,通知到达对债务人生效 适用 3.定金的数额:当事人约定的定金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如果超过20%的,超过部分无效。【必
2.债务承担:债权人同意。
3.合同权利义务的一并转让:经对方同意。
【考点十三】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
1.情形: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合同解除;债务相互抵销;提存;债权人免除债务;混同。 2.合同的解除:
合意解除 协商解除:事后双方协商一致 约定解除:事前约定了合同解除的事由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法定解除 (2)预期违约: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必背法条】 (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注意】合同的解除不影响合同中结算条款、清理条款以及解决争议方法条款的效力。【必背法条】 3.抵销:法定抵销需要品质相同,还可以约定抵销。 4.★提存:
(1)情形: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债权人下落不明;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2)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提存费用、孳息由债权人承担。 (3)除债权人下落不明的以外,债务人应及时通知债权人或继承人、监护人。
(4)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5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
【考点十四】违约责任 1.赔偿金:
可预见规则 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不得超过订立合同时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一方违约,对方应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没有采取,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采取措施,减损规则 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2.违约金:
(1)【必背法条】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30%),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2)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继续履行债务。
3.定金 + 损失赔偿 ≤损失:买卖合同约定的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对方请求赔偿超过定金部分的损失,人民可以并处,但定金和损失赔偿的数额总和不应高于因违约造成的损失。
【考点十五】买卖合同
1.所有权:动产所有权交付转移,不动产所有权登记转移。
2.孳息: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归买受人所有。 3.交付:
(1)电子信息产品:约定→协议补充→按合同条款交易习惯→买受人收到即为交付 (2)【必背法条】一物多卖:
出卖人就同一普通动产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在买卖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买受人均要求实际履行普通动产 合同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交付→付款在先→合同成立在先 (1)先行受领交付的买受人可以请求确认所有权已经转移; (2)均未受领交付,先行支付价款的买受人可以请求出卖人交付标的物; (3)均未受领交付,也未支付价款,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买受人可以请求出卖人交付标的物。 出卖人就同一船舶、航空器、机动车等特殊动产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在买卖合同均有效时,买受人均要求实际履行合同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交付→登记→合同成立在先 (1)先行受领交付的买受人可以请求出卖人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 特殊(2)均未受领交付,先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的买受人可以请求出卖人交付标的物; 动产 (3)均未受领交付,也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买受人可以请求出卖人交付标的物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 (4)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之一,又为其他买受人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已受领交付的买受人可请求将所有权登记在自己名下。 4.★标的物的风险承担:
常规 在途 一方违约 不影响风险 风险在标的物交付时转移(需要运输: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风险转移) 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1)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要求,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2)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约交付,自违反约定之日起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1)未交付单证和资料的,不影响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转移。 (2)风险由买受人承担的,不影响因出卖人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买受人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 5.检验期★:质保期→收到之日起2年或合理期间 6.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1/5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可以向买受人要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
7.所有权保留: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
不适用 不动产★ 情形 未按约定付款、完成条件;不当处分标的物 取回权 买受人已支付标的物总价款百分之七十五以上或者第三人善意取得标的物所有权或者其 他物权的,出卖人不得主张取回标的物。【必背法条】 8.★试用买卖合同
(1)期限届满+对是否购买未作表示; 视为购买 (2)支付一部分价款; (3)买受人实施了出卖、出租、设定担保物权等非试用行为。 不属于 (1)约定经过试用或检验符合一定要求、经试验对标的物认可时,买受人应购买; (2)约定一定期间内可以调换、退还标的物。 9.★商品房买卖合同:
(1)广告视为要约: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设施+说明和许诺“具体确定”+对合同订立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 (2)预售合同:预售许可影响生效(起诉前取得补正);登记备案一般不影响生效(除非约定)
(3)被拆迁人优先权:如果拆迁人将该补偿安置房屋另行出卖给第三人,被拆迁人请求优先取得补偿安置房屋的,应予支持。 (4)解除:
适用惩罚赔偿【必备法条】 不适用 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质量问题严重影响居住;面积不符超过3%;延迟交房或支付购房款(经催告,3月内解除;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必备法条】面积误差比>3% 买受人可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 实际面积>3%以内由买受人按约定价格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所有权归买受人同意约定面积 买受人 履行 实际面积<3%以内的房价款及利息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约定面积 返还买受人 (5)贷款合同:未能订立担保贷款合同,可以请求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被解除,应请求解除贷款合同。
【考点十六】借款合同 1.一般规定:
(1)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2)提前偿还借款,按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
(3)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2.民间借贷合同:
(1)★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实践合同;可以采用口头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视为不支付利息。 (2)★借期内利息:
没有约定 约定不明 自然人之间借贷 其余民间借贷 不支付利息 不支付利息 支付利息(结合情况确定) 【必背法条】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不予支持。 (3)借期内利率上限:
①【必背法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应予支持。
②【必背法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应予支持。 (4)利滚利:
①本金:利率不超过24%,利息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
②本息和上限: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24%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 (5)★逾期利息:
有约定 按约定,但不超过年利率24% 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没有约定或约定期利率 不明 率 间利息 用期间利息 约定了借期内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 【必背法条】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不予支持。
【考点十七】租赁合同:
1.期限:不得超过20年,超过部分无效。
2.★不定期租赁:6个月以上未采用书面形式;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合同法仍不能确定;租赁期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双方均可随时解除 3.维修义务:出租人负责。
4.转租:①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②经出租人同意转租,承租人与出租人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承担违约责任。
5.【必背法条】买卖不破租赁: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6.房屋租赁合同: (1)合同效力:
未取得规划许可证或未按规定建设的房屋、未经批准建设的临时建筑;租赁期超过临时建筑使用期限 ★未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一房多租:占有→登记→成立 (3)承租人优先权:
①【必背法条】出租人应在出卖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权。 ②【必背法条】后果:存在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情形,承租人可以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
③排除事项:★房屋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承租人15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第三人善意购买租赁房屋并已办理登记手续。
【考点十八】其余具体合同 1.赠与合同:
(1)★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得撤销。 (2)法定撤销:
赠与人★ 知道起1年内 2.融资租赁合同
(1)租赁物不符合约定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但承租人依赖出租人的技能确定租赁物或者出租人干涉选择租赁物的除外。
(2)租赁物造成第三人的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害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 (3)承租人承担租赁物的维修义务。 (4)承租人破产的,租赁物不属于破产财产。 3.承揽合同:
(1)交由第三人:主要工作交付须经同意,辅助工作交付无须同意,后果由承揽人向定作人负责。 (2)解除权: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总结】随时解除的合同:承揽合同的定作人;委托合同的双方;运输合同的托运人;不定期租赁合同的双方。
赠与人继承人、法定代理人 知道起6个月内 严重侵害赠与人及其亲属;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不履行约定义务 致使赠与人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 租赁合同无效(除非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无效因素消灭) 登记与否不影响合同生效 合同均有效 (2)解除:被司法或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权属有争议、违反法律关于房屋使用条件强制性规定
4.建设工程合同: (1)分包和转包
分包 发包人同意+有资质+不得再分包+主体自行完成→总承包人与第三人连带责任★ 转包 不得全部转包或将全部建设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2)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催告 → 逾期不支付,折价或申请拍卖,对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5.运输合同:
(1)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不可抗力灭失,未收取运费,承运人不得要求支付运费;已收取运费,托运人可要求返还。★ 6.技术合同:
(1)职务技术成果:执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技术成果——使用权、转让权属于法人或组织 (2)非职务技术成果——使用权、转让权属于完成技术成果的个人 (3)委托开发和合作开发:
委托开发 合作开发 7.保管合同
(1)保管合同一般为实践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
(2)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无偿保管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3)寄存人寄存贵重物品未声明的,毁损、灭失后,保管人可按一般物品予以赔偿。 8.仓储合同:逾期提取的,应当加收仓储费;提前提取的,“不减收”仓储费。 9.委托合同:
(1)费用:委托人承担;报酬:有偿或无偿。
(2)损失赔偿:有偿时,过错时要求赔;无偿时,故意或重大过失时要求赔。 (3)转委托:
①委托人同意:可以,受托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及其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
②委托人未同意:受托人应当就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负责,但在紧急情况下受托人为维护委托人利益需要转委托的除外。
10.行纪合同: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1)行纪人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可以按照约定增加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仍不能确定的,该利益属于“委托人”。
(2)行纪人卖出或买入市场定价的商品,行纪人自己可以作为买受人或出卖人。且行纪人仍然可要求委托人支付报酬。
(3)行纪人对该合同直接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第三人不履行义务致使委托人受到损害的,行纪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11.居间合同:
(1)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委托人支付报酬,费用由居间人负担。 (2)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不得要求支付报酬,费用由委托人负担。
第六章 法律制度
【考点一】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划分 1.标准:
(1)工业企业(从事货物生产为主):年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 (2)商业企业(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为主):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
约定→开发人;免费实施+优先权 约定→共同;一方放弃,其他人可申请;一方不同意,不得申请 (3)营改增:应税服务年销售额在500万元。
2.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注意】年应税销售额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销售额,包括免税销售额。 3.一般纳税人资格实行登记制。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考点二】的征收范围 1.征税范围:
(1)销售及进口货物: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 (2)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3)★营改增应税服务:
交通运输 陆路、水路、航空和管道运输服务 邮件寄递、邮票发行、报刊发行、邮政汇兑、邮政特殊服务、邮品销售、邮政代理等(不包邮政服务 括邮政储蓄) 基础电信 语音通话;出租或者出售带宽、波长等 电信服务 增值电信 短信和彩信服务、电子数据和信息的传输、互联网接入、卫星电视信号落地转接 工程服务、安装服务(固定电话、有线电视、燃气等的安装费、初装费)、修缮服务、装饰建筑服务 服务 贷款服务、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保险服务、金融商品转让 金融服务 【注意】融资性售后回租、以货币资金投资收取的固定利润属于“金融服务——贷款服务”。 技术服务 研发、合同能源管理、工程勘察勘探服务 信息技术 软件、电路、信息系统服务和业务流程管理服务 现代服务 文化创意 设计服务、知识产权服务、广告服务和会议展览服务 物流辅助 航空、港口码头、打捞救助、仓储、装卸搬运和收派 租赁服务 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既包括有形动产也包括不动产 鉴证咨询 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和咨询服务(翻译服务、市场调查服务、技术咨询服务) 广播影视 广播影视节目的制作、发行和播映服务 现代服务 包括企业管理、经纪代理(包括金融代理、知识产权代理、货物运输代理、代理报源、安全保护服务 生活服务 包括文化体育、教育医疗、旅游娱乐、餐饮住宿、居民日常服务 销售无形转让无形资产所有权或使用权(无形资产包括技术、商标、著作权、商誉、自然资源使用权资产 销售不动产 和土地使用权等)。 商务辅助 关、法律代理、房地产中介、职业中介、婚姻中介、代理记账、拍卖等)、人力资 2.★视同销售:
(1)视同销售货物:委托代销的委托方和受托方;异地移送;自产、委托加工;外购用于对外(投资、分配、无偿赠送)。 (2)视同提供应税服务:无偿提供服务或转让无形资产、不动产,但以公益活动为目的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必背法条】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应视同销售处理。 3.不征收的情形:
(1)非企业性单位收取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活动。 非营业活动 (2)单位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提供服务。 (3)单位为员工提供服务。 不属于境内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销售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无形资产、出提供
【考点三】税率与征收率 1.税率★
17% 大部分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1)粮食、食用植物油;(2)食用盐;(3)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13% 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4)图书、报纸、杂志;(5)音像制品;(6)电子出版物;(7)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8)农产品(初级农产品);(9)二甲醚 11% 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 6% 增值电信、金融、现代服务(除了租赁)、生活服务、销售无形资产(除了转让土地使用权) 2.征收率:
(1)小规模纳税人:3% (2)一般纳税人简易办法征收:
应按3% 可按3%:一经选择,36月不变 寄售商店代销寄售物品;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对拍卖行受托拍卖货物 典型项目:自来水;商品混凝土;药品经营企业销售生物制品;单采血浆站销售人体血液;提供的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电影放映服务、仓储服务、装卸搬运服务和收派服务 ①销售旧货 ②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按简易办法3%征收率减按2%含税价÷(1+3%)③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当初购进按征收【必背法条】 ×2% 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过进项的) 【注意】外购固定资产09年起可抵扣,外购自用摩托车、汽车等13年8月起可抵扣。 按正常3%的征收率征收 含税价÷(1+3%)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物品 ×3% 含税价÷(1+17%)×17% ①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物品 ②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当初购进按规定可抵扣进项) 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 (3)★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和销售旧货:
按正常17%的税率计算销项
【考点四】一般纳税人销项税额的计算 1.销售额=价款+价外费用 销项税额=不含税销售额×税率,不含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
【注意1】价外费用不包括:代收代缴的消费税;代垫运费;代为收取的性基金或行政事业性收费;代办保险等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
【注意2】含税:商场的“零售额”肯定含税;专用中的“销售额”肯定不含税;“价外费用和逾期包装物押金”肯定含税。★ 2.销售额的确定★:
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视同销售 包装物押金 该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平均价→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平均价→组成计税价格 ①不征消费税的货物: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10%) ②征收消费税的货物: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1-消费税税率) 未过期的,不并入销售额征税;对逾期1年以上未收回包装物而不再退还的押金,应并入销售额,并按所包装货物的适用率销项税额。 折扣销售 以旧换新 “同一张”上“金额栏”分别注明,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计入。 1.一般:按新货物的同期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 2.金银首饰:按实际收取价款确定销售额。 3.★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先开具的,为开具的当天。
(1)直接收款方式: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2)托收承付和委托收款方式: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3)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必背法条】 (4)预收货款方式:货物发出的当天。【必背法条】
(5)委托代销货物: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 (6)销售应税劳务: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7)纳税人发生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8)进口货物:报关进口的当天。
【考点五】进项税额的计算 1.抵扣要求:
准予抵(1)专用、海关进口专用缴款书、税收通用缴款书上注明的额 扣 (2)购进免税农产品:进项税额=买价×13%★ (1)用于免征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必背法条】 (2)非正常损失(管理不善)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必背法条】 (3)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在建工程不得抵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扣 (4)上述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5)小规模纳税人、按简易办法征收的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6)进口货物,不得抵扣发生在中国境外的各种税金。 (7)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必背法条】 2.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应税劳务营业额合计÷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
【考点六】零星知识点
1.小规模纳税人的计算: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3%
2.进口的计算★: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1+关税率)/(1-消费税税率) 3.出口退(免)税制度:
退免税 出口企业出口货物、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1)小规模纳税人出口的货物; (2)出口避孕药品和用具,古旧图书、软件、国家计划内出口卷烟、使用过的设备、农业生产免税 者自产农产品; (3)来料加工复出口; (4)免税店销售的免税货物; (5)特殊区域内的企业为境外的单位个人加工修理修配。 不免不(1)出口企业销售给特殊区域内的生活消费用品和交通运输工具。 退 (2)出口企业行为不合法合规的 4.退(免)税办法:
免抵退税办法 免退税办法 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和视同自产货物;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 外贸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货物劳务 5.小微企业起征点: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的,免征。 6.不得开专用:
(1)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不得开具专用。
(2)销售免税货物。
【考点七】税收优惠 1.零税率VS免税★
(1)纳税人出口货物、输往保税工厂、保税仓库和保税区的货物; 零(2)境内主体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航天运输服务、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部分服务税(①研发服务;②合同能源管理服务;③设计服务;④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制作和发行服务;率 ⑤软件服务;⑥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⑦信息系统服务;⑧业务流程管理服务;⑨离岸服务外包业务;⑩转让技术) (1)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2)避孕药品和用具、古旧图书;(3)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4)外国、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5)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6)个人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7)残疾人员本人为社会提供的服务;(8)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9)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服务;(10)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在自己的场所提供文化体育服务取得的第一道门票收入;(11)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 (12)福利彩票、体育彩票的发行收入。(13)纳税人提供的直接或间接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14)免境内的单位和个人为出口货物提供的邮政服务、收派服务、保险服务免征。(15)境内的单税 位和个人以无运输工具承运方式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免征。(16)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17)个人转让著作权。(18)利息收入: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国家助学贷款;国债、地方债;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贷款等。(19)金融商品转让收入: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个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 (20)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21)涉及家庭财产分割的个人无偿转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22)个人销售自建自用住房。 【口诀】托儿和养老,残疾和死亡;科教和文卫,非营利做好。两岸和国际,技术和研发; 金融不动产,农业要弄好。婚介和家政,储备子弟兵。 2.即征即退:一般纳税人提供管道运输服务、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与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
3.放弃免税权:书面申请+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次月起全部均交税。
第七章 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
【考点一】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和所得来源地 1.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企业所得税法。
2.★分类: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看注册地和实际管理机构:有其中之一在中国即为居民企业) 居民企业 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纳税 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企业 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机非居民企业 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 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3.所得来源地:
(1)提供劳务所得:劳务发生地
就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纳税 (2)转让财产所得:①不动产:按不动产所在地;②动产:转让方所在地;③权益性投资:被投资方所在地 (3)权益性投资所得:分配方(被投资方)所在地 (4)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支付方所在地
【考点二】税率
基本税率 (1)居民企业; 25% (2)在中国境内设有机构、场所且所得与机构、场所有关联的非居民企业。 (1)适用于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 低税率 10% (2)虽设立机构、场所但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非居民企业 小型微利企业 【注意】 2015.10.1-2017.12.31,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优惠税20% 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率★ 15% 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 符合条件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
【考点三】应纳税所得额
1.亏损弥补:自亏损年度报告的下一个年度起连续5年不间断地计算弥补。 2.收入总额: (1)销售货物收入:
支付手续费代销 分期收款 售后回购 商业折扣 现金折扣 收到代销清单时 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 按售价确认收入,回购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 按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按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2)转让财产收入: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计算股权转让所得,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3)★投资、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 按照被投资方做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 【注意】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 按照合同约定的应付日期确认收入 (4)接受捐赠收入:按照实际收到捐赠资产的日期确认收入。 3.★不征税收入VS免税收入
(1)国债利息收入。 免税收入 (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3)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4)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1)财政拨款。 不征税收入 (2)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取得财政补助收入。 (3)收取并上缴财政的性基金和行政收费。 (4)收取的财政性资金用于专项用途。 【注意】各项免税收入对应的各项成本费用,可以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4.税前扣除项目
工资薪金 准予扣除 1.五险一金:准予扣除 2.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工资薪金5%内扣除 3.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准予扣除 保险费★ 4.职工因公出差乘坐交通工具发生的人身意外保险费支出:准予扣除 5.除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6.财产保险:准予扣除 1.不需要资本化:准予扣除 2.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不得扣除 1.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准予扣除 2.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扣除。【必背法条】 借款费用 利息支出★ 职工福利费★ 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必背法条】 工会经费★ 职工教育经费支出★ 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必背法条】 (1)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软件生产企业、集成电路企业职工培训费用全额扣)【必背法条】 (2)符合条件的技术先进型企业: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扣除 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必背法条】 业务招待费★ 【注意】销售(营业)收入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视同销售收入”,但是不包括“投资收益”和“营业外收入”。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环境保护、生态恢复等专项资金 租赁费 非居民企业 1.经营租赁方式:租赁费支出,按照租赁期限均匀扣除; 2.融资租赁方式:提取折旧费用,分期扣除。 就其境外总机构发生的与该机构、场所生产经营有关的费用,能够提供证明准予扣除。 1.公益性捐赠(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县级以上及其部门):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3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公益性捐赠★ 得额时扣除。【必背法条】 2.非公益性捐赠(直接捐赠或通过营利机构):不得扣除 【注意】企业向公益性社会团体实施的股权捐赠,股权转让收入额以企业所捐赠股权“取得时的历史成本”确定。 手续费及佣金 存款保险扣除 税★ 1.上限:一般企业为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额。 2.对象: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等 银行业金融机构按不超过0.16‰的存款保险费率计算存款保险保费,不允许扣除存款保险保费滞纳金 、企业所得税不得扣除。 准予扣除。上述专项资金提取后改变用途的,不得扣除 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结转以后纳税年度扣除。【必背法条】 5.★禁止扣除项目
(1)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2)税收滞纳金、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注意】加收的罚息、违约金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3)赞助支出。
(4)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5)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 6.资产的扣除:
固定不得计算折旧扣除:(1)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2)经营租赁方式租入;(3)融资租赁方式租出;(4)已足额提取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5)与经营活动无关;资产 (6)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 无形□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1)自行开发的支出已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无形资产;(2)自创商誉;(3)与经营活动无关的无形资产。 资产 □摊销年限不得少于10年。 □生产性生物资产:只有生产性生物资产可以计提折旧。 □投资资产:对外投资期间,投资资产的成本不得扣除,企业在转让或者处置投资资产时,投资资产的成本准予扣除。 其他 □长期待摊费用: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大修理支出可计算摊销扣除。 □债务重组所得超过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50%的,可在今后5个纳税年度内均匀计入所得额。 7.资产损失:自行计算扣除(有“正常”两字)or审批后扣除。
【考点四】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额 1.★来源于境外所得已纳税额的抵免:
抵免限额=来源于某国(地区)的应纳税所得额(境外税前所得额)×25% 2.源泉扣缴: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所得。
(1)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收入全额; (2)转让财产所得:收入全额减除财产净值后的余额。
【考点五】税收优惠
1.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免税、减半征税(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2.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三免三减半(第一笔收入开始)
【注意】企业承包经营、承包建设和内部自建自用本条规定的项目,不得享受本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3.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三免三减半
4.★技术转让所得:居民企业转让技术所有权所得+居民企业转让5年(含)以上非独占许可使用权取得的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5.加计扣除
(1)★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当年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该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必背法条】
【注意】由委托方按照规定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对委托开发的项目,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该研发项目的费用支出明细情况,否则不得加计扣除。
(2)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6.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满2年的,其法人合伙人可按照对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该法人合伙人从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7.减计收入:综合利用资源,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8.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设备投资额10%抵免当年及以后年度的应纳税额。——5年内转让、出租的,停止享受优惠 9.★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固定资产的加速折旧:
单位价值≤5000 一次计入 专用研发 ◆≤100万:一次计入 ◆>100万:加速 十大行业 其他行业 专用生产 十大行业 其他行业 小微 非小微 加速 满足条件可加速 ◆≤100万:一次计入 ◆>100万:加速 加速 单位价值>5000 研发生产共用 满足条件可加速 【必背法条1】所有行业企业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必背法条2】所有行业企业新购进的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
【考点六】零星知识点 1.特别纳税调整:
(1)标准:股权控制、管理和人员控制
一方直接或间接持有另一方的股份总和≥25% 双方直接或间接同为第三方所持有的股份≥25% 【注意1】“A→B→C”:只要A→B≥25%,则“A→C”的持股比例按“B→C”的持股比例计算 【注意2】自然人与其主要近亲属共同持股同一企业,在判定关联关系时持股比例合并计算 双方间借贷资金总额占任一方实收资本比例≥50% 持股比例<25% 一方全部借贷资金总额的10%以上由另一方担保 一方的经营必须由特许权才能正常进行 一方的的购买、销售等经营活动由另一方控制 (2)加收利息:加收利息在贷款基准利率加5个百分点,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3)预约定价安排:
适用 前3个年度每年发生的关联交易金额≥4000万元的企业 执行 可以不准备 “本地文档和特殊事项文档”,关联交易金额不计入关联交易金额范围; 仅与“境内”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可以不准备“主体文档、本地文档和特殊事项文档” 2.资本弱化: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2:1)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3.汇算清缴: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汇算清缴,无论盈亏。
4.应纳所得税额=应税收入额×应税所得率×企业所得税税率=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企业所得税税率
第八章 相关法律制度
【考点一】预算的基本原则
1.跨年度预算平衡原则:强化3年滚动财政规划对年度预算的约束。 一般公共预算 超收 基金 短收 发债平衡 冲减赤字、补充预算稳定调节调入预算稳定调节基金、削减支出或增列赤字并基金、国有资本经营预算
2.公开原则:
结转下年安排 削减支出 (1)批准后20日内由本级财政部门向社会公开; (2)财政部门批复后20日内由各部门向社会公开。
【考点二】预算体系
1.一级一级预算:五级(、省、市、县、乡)
2.★预算体系: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其他三类预算应与一般公共预算相衔接。 一般公共预算 收入 税收为主体 支出 保障和改善民生、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维护 专项用于特定公共事业发展(以收定支) 性基金预算 向特定对象征收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 不列赤字,并安排资金调入一般公共预算 社会保险缴款、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社会保险基金预算 专项用于社会保险 其他方式 3.预算收支范围:
一般公共预税收收入(最主要的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转移性算收入★ 收入(增加一般性转移支付达60%以上、专项转移支付定期评估和退出机制) 一般公共预□按功能划分(外交、科、教、文、卫、体); 算支出
【考点三】预算管理职权★
各级 门
【考点四】预算编制和审批
1.预算编制的时间:按照规定的时间编制预算草案。 2.举借债务的规定:
(1):余额管理,不得超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限额。 (2)★地方:限额管理,在确定的限额内发行地方债券。
①省级可以举借,市县级需省级代为举借,不得通过企事业单位等举借。 ②实行不救助原则。
③只能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
④一般债务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专项债务纳入性基金预算管理。 ⑤财政部门对地方债务实施监督。 3.★预备费、预算周转金及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的预算
预备费 预算周转金 按照本级一般公共预算支出额的1%至3%设置,用于由本级财政部门提出,报本级政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 用于调剂预算年度内季节性收支差额 府决定 由本级财政部门管理 审查、批准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变更撤销常委会或本级的决议 编制预算、决算草案、预算调整方案;执行权;决定本级预算预备费的动用 案 常委会 监督权;审批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和本级决算;撤销本级和下级常委会的决议 各级财政部具体编制预算、决算草案、预算调整方案;具体组织预算的执行;提出预算预备费动用方□按经济性质(工资福利、商品和服务等) 预算稳定调节基金 用于弥补以后年度预算资金的不足 4.上年结余的处理:上一年结转资金,用于结转项目的支出;连续两年未用完的结转资金作为结余资金。 5.★一般公共预算按经济性质分类到款,其余预算支出按功能分类到项。
6.预算批复:财政部门在20日内向各部门批复预算,各部门15日内向所属各单位批复预算。
【考点五】预算执行和调整
1.预算空白期的支出安排:上一年度结转的支出;参照上一年同期的预算支出数额安排必须支付的本年度部门基本支出、项目支出,以及对下级的转移性支出;法律规定必须履行支付义务的支出及用于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的支出。
2.预算执行中会计核算的基础:收付实现制。需实行权责发生制的有关情况,应当向本级常委会报告。 3.★国库制度:国库是预算执行的中介环节,国库业务由中国人民银行经理,各级国库库款的支配权属于本级“财政部门”。
4.预算调整的情形:需要增减预算总支出;需要调入预算稳定调节基金;需要调减重点支出数额;需要增加举借债务数额的。
【注意】不包括地方各级因上级增加不需要本级提供配套资金的专项转移支付而引起的预算支出变化。
5.由于发生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应当先动支预备费;预备费不足支出的,各级可以先安排支出。 6.预算的调整方案和决算的审批: (1)一般情况:常委会审批。
(2)乡、民族乡、镇编制:本级决算草案,提请本级审批。
【考点六】预算监督 1.权力机关对预算的监督 2.机关对预算的监督。
3.各级的相关部门对预算的监督:
(1)各级财政部门:负责监督本级预算的编制、执行,并向本级和上级财政部门报告预算执行情况。 (2)县级以上审计部门:依法对预算执行、决算实行审计监督。 (3)各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所属各单位的预算执行。 4.社会公众。
【考点七】企业国有资产法律制度 1.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的任免权
国有独资企业 国有独资公司 国有资本控股、参股公司 2.兼职:
国有控股、参股公司(股东会同意除外) 3.★决定权:
①合并、分立;②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③发行债券;④分配利润;⑤解散、申请破产;⑥改制 大财产;④进行大额捐赠 国有独资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 国有控股、参股 股东(大)会或董董事、高管 不得在经营同类业务的其他企业兼职 董事长 不得兼任经理 国有独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同意除外) 不得在其他企业兼职 任免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任免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监事会和监事 向股东会、股东大会提出董事、监事人选 ①进行重大投资;②为他人提供大额担保;③转让重国有独资企业(负责人集体)、事会决定 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 【补充】重要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改制还应当报请本级批准。 4.★与关联方的交易:董监高及其近亲属,以及其控制的企业。
未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同意,国有独资不得有下列行为:①与关联方订立财产转让、借款的协议;②为关联方担保;③与关联方共同出资设立企业;④向关联方企业投资。 5.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按年度单独编制,纳入本级预算,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 6.★企业资产损失责任处罚
(1)重大损失:5年内不得担任国有独资和控股的董监高。
(2)特别重大损失或经济性犯罪被判处刑罚:终身不得担任国有独资和控股的董监高。 7.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
(1)纳入监管: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 (2)★交易行为:企业产权转让、增资、企业资产转让 (3)★企业产权转让:
审国家出资企业:国资监管机构→国有失去控制权报本级批准 审批 核 子企业:国家出资企业→重要的须报同级国资监管机构批准 申请:持股比例最大的国有股东→持股比例相同,协商确定 信息一般情况 ≥20个工作日 信息预披露≥20个工作日;正式披露≥20个工作日 披露 导致 “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 确定受让方 ①原则上不得针对受让方设置资格条件,确需设置,5个工作日内未反馈意见的视为同意 ②“产权交易机构”负责意向受让方的登记 ③“信息披露期满”无意向受让方的,可延期或在降低底价、变更受让条件后重新进行披露;“超过12个月”未征集到合格受让方,应重新履行审计、资产评估以及信息披露 ④产权交易机构与转让方意见不一致,由转让行为批准单位决定意向受让方是否符合受让条件。 确定价格 付款 首次披露 重新披露 确定受让方后 转让底价≥经核准或备案的评估结果 新底价<评估结果90%,经转让行为批准单位书面同意 不得以交易期间企业经营性损益等理由对已达成的交易条件和价格进行调整 首期付款不得低于总价款的30%,在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总付款期限不得超过1年(提供担保、支付利息) 同前 ≥40个工作日 国资监管机构批准 国家出资企业①国有资本布局结构调整需要,由特定的国有及国有控股或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参与 ②国家出资企业与特定投资方建立战略合作伙伴或利益共同体需要,由该投资方参与国家出资企业或其子企业增资 ①国家出资企业直接或指定其控股、实际控制的其他子企业参与增资 ②企业债权转为股权 (4)企业增资:
审批 信息披露★ 非公开增资 批准★ ③原股东增资 (5)企业资产转让信息公告期★:
100<转让底价≤1 000 公告期≥10个工作日 转让底价>1 000
【考点八】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法律制度
1.适用于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各类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型单位
【注意】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企业化管理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不适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2.各级财政部门是负责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
公告期≥20个工作日 3.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使用
(1)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应当进行可行性论证,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2)对外投资、出租和出借的资产实行专项管理。
4.产权纠纷处理程序:①事业单位与国有:协商→同级或共同上一级财政部门→;②事业单位与非国有:协商→司法 5.事业单位不进行资产评估的情形:
(1)经批准事业单位整体或者部分资产无偿划转;
(2)行政、事业单位下属的事业单位之间的合并、资产划转、置换和转让;
(3)发生其他不影响国有资产权益的特殊产权变动行为,报经同级财政部门确认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的。
【考点九】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
欺骗①假冒他人注册商标;②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③性标仿冒 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使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④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示 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1.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广告经营者不得在明知或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欺骗虚假性标陈述示 ★ 制作、发布虚假广告。 2.大众传播媒介不得以新闻报道形式变相发布广告;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广告”。 3.构成虚假广告:商品或者服务不存在;与实际情况不符且有实质性影响;使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等信息作证明;虚构使用商品效果的。 侵犯商业秘密 ★ 商业秘密包括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诋毁商誉1.传播的是关于竞争对手的虚假信息。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过失。 2.经营者不得利用比较广告诋毁商誉,禁止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 商业贿赂 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 不当附奖1.附巨额奖赠促销: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5000元; 赠促销 2.欺骗性附奖赠促销;所附奖赠品伪劣。
【考点十】专利法律制度 1.主体:
□在本职工作中作出; 职务发明创造 专利权人为□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 单位 □退休、退职或者调动工作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有关”的发明创造。 约定→单位 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非职务发明创造 继受 外国人 □专利权人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不是发明人:①只负责组织工作、②为物质技术条件利用提供方便或辅助。 合同取得(转让自登记之日生效)或继承 无营业场所,应委托专利代理机构 2.客体: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注意】★不授予专利权:(1)科学发现;(2)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3)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智力活动和疾病治疗的设备用具、药品生产方法可授予)(4)动物和植物品种;(动物和植物品种的生产方法可授予);(5)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6)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二者的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7)违反法律、公德或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8)依赖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 3.授予专利权的条件
新颖性 创造性 实用性 发明 √ √ √ 实用新型 √ √ √ 外观设计 √ × × 【注意】★申请专利的发明在申请日以前6个月内,不丧失新颖性:(1)在中国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发表的;(2)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3)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
4.专利的申请:
(1)先申请: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同日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自行协商确定申请人。 (2)申请日:专利行政部门收到专利申请文件 ①如果申请文件是邮寄的,以寄出的邮戳日为申请日。 ②申请人享有优先权的,优先权日为申请日。
发明或实用新型 外观设计 内,又在中国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 无 外国优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又在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6个月先权 中国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 本国优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又向先权 专利行政部门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 5.专利的审查
(1)初步审查:自申请日起满18个月。——三个都需初审
(2)实质审查:发明专利申请自申请日起3年内,随时提出请求进行实质审查。 (3)生效日:三种均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4)专利复审:对决定不服,3个月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复审。对复审决定不服,3个月内向人民起诉。 6.★专利权的期限、终止和无效
(1)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20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10年,自申请日起算,期满不能续展。 (2)专利权的无效的效力:视为自始即不存在。对在宣告前已经执行的专利侵权的判决、裁定,以及已经履行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和专利权转让合同,不具有溯及力。
7.强制许可:被授予之日起满三年且自申请满四年不实施的、垄断行为、紧急状态、公共健康目的、后依赖先(不针对外观设计专利)——可不经同意使用,但非独占使用 8.侵犯专利权:
(1)属于的情形:假冒专利;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发明或实用新型的专利产品以及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2)★不属于的情形:①权利穷尽(售出后);②在先权利(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③临时过境;④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⑤为行政审批需要,制造、使用、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
【考点十一】商标法律制度
1.商标类型:文字、图形商标、字母商标、数字商标、三维标志商标、颜色组合商标、组合商标、声音商标。 2.等级商标VS防卫商标:
等级商标 对同类商品因规格、质量不同而使用的系列商标 可以一并申请;一个商标被注销或者撤销,不影响其他商标的存在。 应当一并转让 防卫联合商标(同一商品上注册若干个近似商标);防御商标 商标(在不同类别上注同一个) 3.商标申请注册:
(1)★自愿注册和强制注册相结合的原则:卷烟、雪茄烟、有包装的烟丝的生产经营者,必须申请商标注册。 (2)诚信:
①在先权利保护:著作权;姓名权;字号或企业简称;作品名称、作品中角色名称 ②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其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仅限于相同或者类似商品)
【补充】商标代理人、代表人或者经销、代理等销售代理关系意义上的代理人、代表人未经授权,以自己的名义将与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申请注册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3)显著原则:根据商标所指定使用商品的相关公众的通常认识,判断是否具有显著特征
有描述性要素 描述性标志以独特方式加以表现,相关公众能够以其识别商品来源 外文标志 仅商品自身形状的三维标志 相关公众对该外文固有含义的认知程度较低,能够识别商品来源 该标志经过长期或广泛使用,相关公众能够识别商品来源的 相关公众一般情况下不易将其识别为指示商品来源标志的 独创或者最早使用 具有显著 具有显著 具有显著 不具有显著 不具有显著 (4)★先申请原则:申请在先→使用在先→自行协商→抽签 (5)不得作为商标使用:①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近似,及同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标志性建筑物名称、图形相同;(对于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等,但整体上并不相同或者不相近似的标志,可以用)②同外国国家名称、国旗、图徽、军旗相同或近似,但该国同意除外;③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地名具有其他含义的、作为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已经注册的使用除外。
(6)不得作为商标注册:①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一般以商标申请日时的事实状态为准;发生变化的,以核准注册时的事实状态判断);②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原料、功能、用途、重量、及其他特点(商标标志或者其构成要素暗示商品的特点,但不影响其识别商品来源功能的,不属于该项所规定的情形);③以三维标志申请注册商标的,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
(7)欺诈性地理标志:对地理标志的保护不限于地理标志产品;不仅保护已经注册为商标的地理标志,也保护未注册的地理标志。 (8)优先权:
外国优自其商标在外国第一次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商品以同一商标提先权 先权 出注册申请的,可享有优先权。 个月内提出注册申请的,可享有优先权 本国优商标在中国主办的或承认的国际博览会展出的商品上首次使用的,自该商品展出之日起6 (9)申请:
①一份申请可以多类别一商标,书面或数据电文申请; ②改变标志:重新提出;变更名义、地址:变更申请。 4.★驰名商标
(1)保护:未注册的同类保护;已注册的全面保护 认定导致混淆的因素 未注册 商标标志的近似程度 商品的类似程度 请求保护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程度 相关公众的注意程度 已注册 商标标志是否足够近似 指定使用的商品情况 引证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程度 相关公众的重合程度及注意程度 与引证商标近似的标志被其他市场主体合法使用的情况 (2)使用: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查处商标违法案件,商标民事、行政案件审理中方可认定驰名商标。
(3)考虑因素:知晓程度;使用的持续时间;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受保护的记录。 5.审核: (1)初步审定:
①★收到9个月内审查完毕,予以初步审定公告。
②驳回申请、不予公告:复审提出时间为15日内;复审决定时间为收到申请起9个月(特殊延3m);仍不服30日内向起诉。
(2)商标异议:公告之日起3个月为异议期,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注册。
①有异议:异议决定时间为公告期满之日起12个月内(特殊延6m) ②对异议决定不服:
异议人不服 (异议不成) 被异议人不服 (异议成) 准予注册,取得商标专用权的时间为初步审定公告3个月期满,不服只能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复审提出时间为15日内;复审决定时间为收到申请起12个月(特殊延6m);仍不服30日内向起诉。 6.★注册商标的有效期:有效期为10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12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在此期间未能提出申请的,可以给予6个月的宽展期。 7.注册商标的转让:共同提出申请,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
8.注册商标的使用许可: 许可人应当报商标局备案,未经备案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 义务 标注 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被许可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 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 9.商标使用的管理
(1)撤销注册商标的情形: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3年不使用。
①使用与否的界定:自行使用、他人经许可使用,认定为使用。实际使用的有细微差别,认定为使用。仅有转让或许可行为或仅是公布商标注册,不认定为商标使用。 ②有无正当理由的界定:意图+准备+其他客观原因 (2)★冷冻期:注册商标被撤销、被宣告无效或者期满不再续展的,自撤销、宣告无效或者注销之日起1年内,商标局对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注册申请,不予核准。 10.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
(1)★界定侵权行为:未经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相同商标;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近似商标,或在类似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无论是否知情);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未经同意更换注册商标投入市场的;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 (2)纠纷处理:协商解决→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3)侵权赔偿责任:
①赔偿数额的确定:实际→获利→使用费倍数→300万元以下 ②抗辩理由:被控侵权人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未使用注册商标提出抗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法提供此前3年内实际使用该注册商标的证据,被控侵权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考点十二】采购法
1.定义: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NOT企业),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
2.适用:军事采购、使用国际组织和外国贷款采购、紧急采购、涉及的采购不适用《采购法》。 3.★供应商:
(1)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活动。 (2)联合体可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参加采购,承担连带责任。联合体资质按资质等级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参加或与其他供应商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活动。
(3)差别待遇: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设定的资格等与项目的具体特点无关;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行业的业绩作为加分条件;不同的资格审查;限定特定的专利等;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所在地。 4.★采购代理机构:
(1)集中采购机构为非营利事业法人,其余为社会中介机构。 (2)委托or自行?
纳入集中采购目录 ①属于通用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 ②属于本部门、本系统有特殊要求:应当实行部门集中采购 ③属于本单位有特殊要求:经批准,可自行 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
5.方式:
方式 公开招标方式 供应商 不特定 适用情形 (1)采购的主要方式 (2)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方式多次采购,累计资金数额超过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属于以化整为零——禁止 3家以上 (2)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 (1)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没有合格标的或重新招标未能成立; 竞争性谈判不少于3(2)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和具体要求; 方式★ 家 (3)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 (4)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 (1)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 单一来源方式 1家 (2)发生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无法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 (3)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10%的 询价方式 3家以上 (1)原则:符合采购需求且报价最低 (2)适用: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较小的采购项目 自行or委托集中采购机构 邀请招标方随机邀请(1)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 式 6.文件保存:采购文件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15年。
7.废标:符合条件的供应商不足3家;出现违法、违规行为;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因重大事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8.保证金★:
投标保证金 不得超过采购项目预算金额的2%;非现金;5个工作日退还(起算点:中标看签订,未中标看通知书发出) 履约保证金 不得超过采购合同金额的10%;非现金 9.公告: (1)招标公告;
(2)自成交供应商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发出成交通知书并公告成交结果; (3)公共服务项目的验收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告。
(4)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签订采购合同,合同签订之日起2日内,将采购合同公告。 10.质疑VS投诉:
(1)有疑问向采购人提出询问;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向采购人提出质疑;质疑供应商对答复不满意或未在规定的时间内答复,期满后15日内向同级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各级财政部门)投诉。 (2)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可通知采购人暂停采购,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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