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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卡报销管理细则

来源:纷纭教育

法律分析: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于2007年7月12日由财政部颁布。

法律依据:《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规范预算单位财政授权支付业务,减少现金支付结算,提高支付透明度,加强财政监督,方便预算单位用款,根据《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财库〔2001〕24号)和《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银发〔1999〕17号)、《支付结算办法》(银发〔1997〕393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务卡,是指预算单位工作人员持有的,主要用于日常公务支出和财务报销业务的信用卡。

第三条 预算单位财政授权支付业务中原使用现金结算的公用经费支出,包括差旅费、会议费、招待费和5万元(以人民币为单位,下同)以下的零星购买支出等,一般应当使用公务卡结算。预算单位应根据银行卡受理环境等情况,积极扩大公务卡使用范围,尽量减少现金支出。

第四条 公务卡的发卡银行(以下简称发卡行)是指办理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的代理银行,预算单位在确定的代理银行范围内,自行选择本单位公务卡发卡行。

第五条 与公务卡管理有关的信息维护、财务报销、银行划款和动态监控等业务,通过专门的公务卡支持系统辅助办理。

第六条 持有公务卡的工作人员(以下统称持卡人)应当妥善保管公务卡,规范使用公务卡办理公务支出的支付结算业务,并及时向所在单位财务部门申请办理报销手续。

第七条 预算单位财务部门应当依托公务卡支持系统,认真审核公务卡报销事项。对于批准报销的公务卡消费支出,应当按规定时间,通过零余额账户办理向公务卡的资金还款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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