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第一章 总则....................................1
第二章 编制程序................................1
第三章 编制要求................................2
第一节 基础资料收集和分析....................2
第二节 土地使用规划..........................3
第三节 道路交通设施规划......................5
第四节 竖向与市政公用工程规划................6
第五节 城市设计..............................7
第六节 地块划分与指标控制....................8
第四章 成果与深度.............................11
附录A 附表...................................17
附录B CAD文件..............................2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统一莱芜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的内容和深度,实现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的标准化、规范化,依据国家、山东省有关规范和标准,结合莱芜市的实际,特制定本技术规定。
第二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应以城市总体规划及分区规划为依据,控制建设用地性质、使用强度和空间环境,对开发建设地区的各类用地进行详细划分,规定建设用地的各项控制指标和其他规划管理要求,为城市规划管理和建设用地的综合开发提供依据,并指导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
第三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工作应当由具备相应资格的规划设计单位承担,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采用的勘查、测量图件和资料必须符合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
第四条 在莱芜市城市规划区内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均应符合本规定的要求。本规定未包括的内容,应符合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第五条 本规定的解释权属于莱芜市城市规划委员会或其授权部门。
第二章 编 制 程 序
第六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过程分为以下六个阶段:第一阶段,基础资料收集与分析;第二阶段,规划构思;第三阶段,初步方案编制;第四阶段,规划方案编制;第五阶段,规划成果编制;第六阶段,规划成果论证与完善。规划编制过程中应进行多方案比较,分阶段征求规划管理部门、专业技术人员、城市居民及其他有关部门的意见,直至方案确定。
第七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第一阶段:基础资料收集与分析。
收集有关的规划文件,城市经济、社会、自然等方面的资料。对所有的现状资料进行分类和汇总,完成基础资料汇编;完成现状分析、土地使用情况分析、建设用地评价、人口分布、建筑质量评价、容积率分布、公共设施分布、市政公用工程分布等内容。
第 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第二阶段:规划构思。
对规划范围内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分析研究,提出规划方案。包括:初步确定规划结构及用地的总体布局;对道路系统进行分析,初步确定城市支路的线型及走向;初步确定区级以上公共设施的布局。
第九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第三阶段:初步方案编制。
对规划构思进行调整完善。包括:确定规划结构及用地总体布局;确定城市支路线型,完成道路系统布局;详细确定各地块的用地性质;初步确定人口容量;基本确定各级各类公共设施、市政公用工程设施的布局;初步选定城市设计地段。
第十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第四阶段:规划方案编制。
修改完善初步方案。包括:确定人口容量指标;完成竖向规划;完成各种工程管线规划;完成各级各类公共设施规划、市政公用工程设施规划;完成重点地段的城市设计。
第十一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第五阶段:规划成果编制。
修改完善规划方案。包括:合理划分地块并编号;详细确定各地块的控制要求;绘制成果图;编制有关规划技术文件。
第十二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第六阶段:成果论证与完善。
对规划成果进行专家评审和论证;修改完善规划成果;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三章 编 制 要 求
第一节 基础资料收集和分析
第十三条 已经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技术文件,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及其他必要文件,规划范围的区域位置、用地性质、地位、作用及相互影响等。
第十四条 准确反映近期现状的地形图。图纸比例为1:500-1:2000。
第十五条 现状人口详细资料,包括人口数量、人口密度、人口分布、人口构成等。
第十六条 土地利用现状资料(包括已批准的建设项目)及规划范
围周围的用地情况。
第十七条 建筑现状资料,包括各类建筑的分布、用途、产权、建筑面积、建筑质量、建筑层数、建筑密度以及城市和规划范围内历史文化传统、建筑特色等资料。
第十 公共设施现状资料包括:行政、经济、文化、体育、卫生、社会福利等设施的分布情况及用地面积、建筑面积、建筑层数和质量等;规划地段周围公共设施的情况。
第十九条 市政公用工程现状资料。包括:市政设施的位置、规模等,管线的走向、埋深、管径等。
第二十条 土地经济分析资料。包括地价等级、土地级差效益、有偿使用情况、开发方式等。
第二十一条 环境质量现状资料。包括大气环境、水环境、噪声环境的现状情况,各类污染源的分布等。
第二十二条 城市气象、水文、地质、地震等自然资料和城市历史资料。
第二十三条 综合分析现状基本情况,对存在的突出问题进行专题研究,提出对策。
第二节 土地使用规划
第二十四条 功能结构分析:根据莱芜市城市总体规划对规划用地的功能定位,分析规划用地与周围城市环境的关系,确定用地功能结构。
第二十五条 用地性质确定:详细确定各类用地的布局和构成,合理反馈上层次规划的内容。用地性质分类标准执行《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划分至小类,在保持用地大类不变的情况下,可根据需要增加小小类用地类型。
第二十六条 居住用地布局:居住用地以二类居住用地为主,应适当集中布置,最小规模不小于一个居住组团(用地面积不小于5公顷) 。提出被拆迁居民的居住安置意向。
第二十七条 公共设施用地布局:落实上层次规划确定的市级公共
设施、市政公用工程设施;配置居住区、综合区、工业区等城市功能区的各类公共服务设施,包括: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金融邮电、社区服务、市政公用和行政管理及其他八类设施。
第二十 公共服务设施规划。根据各类城市功能区的需要,配置各项公共服务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分两类控制,一类是强制性设施,一类是指导性设施。
(一)强制性设施:即规划须强制控制的公益性服务设施及市政公用工程设施,该类设施的用地规模、用地位置不得变更,不得兼容其他性质的用地。主要包括区级医院、小区及区级文化体育中心、幼儿园、义务制教育的中小学校、农贸市场、邮政支局、社区服务中心、敬老院、变电站、开闭所、供热站(或热交换站)、燃气调压站、社会公共停车场、加油站、垃圾转运站、消防站等。
(二)指导性设施:规划引导控制的公共设施。该类设施不必设置地块,可以在其他地块内附属设置,但不得随意变更。主要包括:门诊所、卫生站、文化活动站、食品站、储蓄所、邮政所、居委会、物业管理、公厕、垃圾收集点、公交始末站、各种用地配建的停车场等。
第二十九条 公共服务设施的配置标准:居住区、小区、组团应按照《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02年版)》(国标GB50180-93)的标准配置,其他生活区、商业区、综合区等公共设施按规划居住人口数配套设置,其控制指标可参照规范相应指标适当酌减;工业区、仓储区等公共设施宜按生产、生活服务中心设置,设置项目、规模视需要而定。
根据有关规范规定,结合莱芜实际,对部分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标准做如下规定:
(一)义务制中小学校设置标准:根据人口出生率,合理预测中小学发展规模,合理布局中小学校。小学的服务范围,以一个居住小区即服务的人口为1.0到2.0万人为宜,尽量不跨越城市主干道;小学、初中最大规模为30班,最小规模为18班,学校的用地规模参照《省级规范
化学校标准》和《山东省建设用地集约利用控制标准》确定,具体见附录A.7。
(二)农贸市场设置标准:农贸市场的服务范围以一个居住小区为宜,用地规模为800-1500平方米。
(三)社区服务中心。主要包括:家政服务、就业指导、中介、咨询服务、物业管理等服务项目。除敬老院外,社区服务项目集中设置,服务范围为一个居住小区,用地规模控制在600-800平方米。
(四)敬老院。每个居住区设置一处敬老院。一般为150-200床位,用地规模控制在6000-8000平方米,主要为老年人提供全托式护理服务。
(五)垃圾转运站。每0.7-1.0平方公里设一处或每个居住小区设一处,用地规模不小于100平方米,与周围建筑间隔不小于5米。
(六)公共厕所依据《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02年版)》(GB50180-93)、《城市公共厕所规划和设计标准》(CJJ14-87)设置。沿城市主次干道设置时,一般以两个城市主次干道交叉口之间设置一处为宜。
第三十条 绿化用地布局:根据上层次规划确定的绿地系统结构,进行各类绿地的布局,详细确定各级各类绿地(不包括附属绿地)的用地位置、面积、边界。居住组团绿地(R04)实行总量控制,具体位置和布局不予界定;一般情况下只确定各类附属绿地的比例,需进行景观控制的城市道路,其两侧用地除界定绿地率外,尚需确定沿街绿线的最小宽度。
第三节 道路交通规划
第三十一条 根据上层次规划确定的城市道路的框架结构,具体落实道路的各项控制指标。对城市支路进行选线,完善城市路网结构;对支路及以下各级道路的控制指标进行具体确定;配置停车场、加油站、公交设施等道路交通设施。
第三十二条 道路划分为六级,分别是城市快速路、城市主干道、城市次干道、城市支路、区内路与步行路。 第三十三条 规划原则
(一)以上层次规划中确定的道路系统为依据,确定规划范围内城市快速路、主、次干道的走向、红线宽度和断面形式,道路布局、红线宽度和断面形式原则不作变更,道路走向可根据实际情况作局部调整;
(二)充分尊重道路现状,并与近期规划建设道路相协调;
(三)根据道路所在地段的功能、交通发生量、用地情况等因素,合理确定支路和区内道路的走向、宽度和断面;
(四)按照《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GB50220-95)的要求,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布局,确定规划范围内的各类交通设施的布局和规模。
第三十四条 停车场及加油站规划 (一) 停车场规划标准
规划停车场以社会公共停车场(库)为主,配建停车场(库)为辅,社会公共停车场的服务半径不应大于300米。考虑旧城内用地的相对紧张,规划宜采取大密度、小规模的布局方式,鼓励建设立体停车场。以每100平方米公共设施建筑面积设置0.5个车位计算公共设施所需停车位总数,其中社会公共停车场停车位与配建停车场(库)停车位的比例不小于2:1。每处停车场规模一般不大于200个停车位,地面停车率不大于50%。地面停车场每车位占地30平方米,地下停车场每车位占地35平方米。
(二)加油站设置
加油站的设置必须符合相关规范、标准的规定,建成区内的加油站不应设在城市干道交叉口,且规模不宜过大,服务半径以1.2公里为宜。
第四节 竖向与市政公用工程规划
第三十五条 竖向规划原则
(一)道路的竖向设计与地块的竖向设计要统一考虑,同时要满足地块的使用和工程的经济性等要求。
(二)规划道路与已建成道路相交,交叉点的坐标,以已建成道路的高程实测数据为准,不得变更。同时遵循低等级道路服从高等级道路的原则。
第三十六条 遵照上层次规划所确定的各种市政设施及市政管线的布局原则、布置方式、位置及规模,根据规划容量,确定不同性质地块的计算指标,进行负荷计算,对市政设施和市政管线进行具体控制。
第三十七条 市政公用工程规划包括:给水工程规划、雨水工程规划、污水工程规划、电力工程规划、电信工程规划、热力工程规划、燃气工程规划、有线电视规划。
第三十 确定市政管线的走向、管径、竖向和市政设施的位置、用地界限。
(一)按不同地块性质分别确定各种市政管线的计算指标,并进行负荷计算。
(二)布置输配设施,确定其规模和用地。 (三)布置输配管网。 (四)确定管径或管孔数。
(五)确定各种管线沿道路两侧布设顺序。管线综合规划中,管线布置除满足国家技术规定标准外,还要尊重现有管线的布置情况,保留有价值的现状管线,作如下规定:新建管线按照由道路红线至道路中心线的顺序,南北向道路西侧依次为:电力、热力、污水、雨水,东侧依次为:有线电视与电信、燃气、给水、雨水;东西向道路南侧依次为:电力、热力、雨水、污水,北侧依次为:有线电视与电信、燃气、给水、雨水。
(六)管线位于上下游不同片区时,位于下游方的,要参照上游方提供的容量负荷、管径等数据,进行计算复核。
第三十九条 衔接防灾规划,包括抗震规划、防洪规划、人防规划、
消防规划。
第五节 城市设计
第四十条 以控制性详细规划图则和规划管理规定为依据,深入研究特定地段的城市体型和空间环境,并做出相应的安排。
第四十一条 城市设计的内容 (一)结构格局
确定规划结构和格局;明确功能分区和特色,从功能关系入手安排好空间环境特色;确定主要轴线和节点。
(二)景观设计
确定主要景点、观景点的位置,提出视线走廊及眺望系统的设计及要求。
(三)交通组织 确定道路网络,合理组织交通流线、停车和公共交通。
(四)建筑形态
确定建筑整体空间形象,空间构图和空间轮廓线;规定和建议建筑的平面轮廓线;确定重点建筑群和标志性建筑的位置、内容;确定建筑高度分区和高度控制;协调建筑风格和周围的环境关系。
(五)开放空间
确定主要绿地的布局方式;确定主要街道、广场的性质特色、尺度、比例、组织方式;确定步行系统的线路组织;确定滨水岸线的使用安排及内容;组织开放空间之间的联系、序列、层次。
(六)重要节点
确定标志性建筑物、重要广场等重要节点的位置、类别、设计构思;提供意向性设计方案。
第六节 地块划分及指标控制
第四十二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宜成片组织编制,应以城市自然河流地物或城市主要道路进行划分;将关系密切的相邻地块尽可能划入一个街坊,其分界线以城市主要道路为宜。
第四十三条 地块划分层级。采用“城区-片区-街坊-地块”逐级划分的方法完成。莱芜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采用统一序列编号,即:“行政分区编号+片区编号+ 街坊编号+地块编号”。如:“莱城大桥01-001”。在同一地块内,可省略行政分区号、片区号作简写形式。即:“街坊编号+地块编号”。如:“01-001”。
第四十四条 地块划分原则
地块划分要考虑用地现状和土地使用调整意向、建设的控制引导原则,以规划布局结构为依据,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一)土地价值的区位级差,增强规划控制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二)建筑使用功能和开发规模。 (三)用地性质的区别。 (四)使用权边界。
(五)城市“六线”规划等专业规划要求。
第四十五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控制指标体系分为规定性指标和引导性指标两部分。前者必须遵照执行,后者可参照执行。
(一)规定性指标包括:地块编号、用地性质、地块面积、容积率、绿地率、需配套建设的公共设施、最小建筑后退红线距离、机动车出入口方位、停车泊位、建筑高度、建筑密度等十一项内容。
(二)引导性指标包括:允许居住人口、建筑体量、建筑形式、建筑色彩、风格要求、环境要求等。
第四十六条 用地面积计算
规划用地面积计算至城市主次干路中心线;地块用地面积按地块界线围合的面积计算,其中边界为小区级以上道路(红线宽度大于等于15米)的计算至道路红线,其他道路计算至道路中心线。
第四十七条 用地性质控制
按地块的使用要求,将规划用地分为不可兼容用地和可兼容用地两种类别。不可兼容用地,其用地性质、用地面积、用地位置和界限及控制指标,具有强制性、唯一性、确定性;可兼容用地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前提下,其用地性质、用地规模及相应的控制指标可作适当调整;可兼容用地在兼容其它性质的用地时,其主导型用地的面积宜占总用地面积的50%以上。各类用地的适建性必须符合附录A.1规定。
第四十 容积率控制
地块容积率必须符合《山东省建设用地集约利用控制标准》的规定。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其容积率应严格按照附录A.2规定;拆迁量较大的地区(容积率大于0.5),或建设用地面积小于2.0公顷的地块,经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可在附录A.2对应指标的基础上乘以1.1的系数。
居住用地指标控制。二类(多层)居住用地的开发强度指标为:户均3人;人均居住用地(R)不大于30平方米;居住用地(R)容积率不大于1.2;住宅用地(R01)容积率不大于 1.6;住宅建筑密度不大于28%。
第四十九条 建筑高度控制
住宅建筑应以五至六层为主,可适当建设小高层住宅,除城市中心区外一般不安排高层住宅。幼儿园、托儿所教学及活动用房不宜超过3层,小学建筑不宜超过4层,中学建筑不超过5层。地下采空区范围内各类建筑高度,一般应根据地质沉积情况,经勘查评价后确定,一般不宜超过6层。其它建筑,除城市设计、景观需要或特定地段外,原则上不对建筑高度进行。
第五十条 建筑密度控制建筑密度不得小于35%。
第五十一条 绿地率控制
各类用地的最大建筑密度应按照附录A.3规定执行。但工业用地的
各类附属绿地的最小绿地率(绿地面积占总用地面积的比率)应符合附录A.4的规定。
第五十二条 配建公共设施控制
地块内的配建设施必须符合相关规范的规定,可结合其它建筑设置,也可于其它建筑单独设置,但配建项目及其规模不得随意变更。
第五十三条 建筑红线控制 (一)建筑后退红线距离
建筑后退道路红线的最小距离,除满足道路绿线和车辆停放要求外,应同时符合附录A.5、附录A.6的规定。
(二)建筑间距和建筑后退用地边界按相应规范规定执行。
第五十四条 机动车出入口方位控制 规划应确定每个地块的机动车出入口方位。其确定原则:
(一)机动车出入口尽量避免安排在交通繁忙的城市干道上,宜设在次干道和支路上;
(二)机动车出入口尽量不设置在步行街或主要的商业区的主要道路上;
(三)为保证主、次干道交通的安全畅通,应减少机动车出入口数量。
(四)临道路交叉口地块的机动车出入口,距城市主干道交叉口(自道路红线交点起)不应小于70米,距次干道不应小于30米,距城市支路不应小于20米。
第五十五条 停车泊位控制
(一)居住用地停车位:一类居住用地按不小于1.5个车位/户配置;二类居住用地,居民停车位按不小于1个车位/户配置。居住用地地面停车率不大于10%。
(二)工业用地停车位:工业用地每900平方米配置不少于一个机动车停车位,或工厂建筑基地面积每450平方米配置不少于一个机动车
停车位,两者较大者为准。
第四章 成果形式与深度
第五十六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成果由两部分构成:规划文件和规划图纸。规划文件包括文本和附件(说明书、基础资料汇编)。规划文本经市批准后具有法律效力。
第五十七条 规划文本内容: ( 一)总则 1.制定背景和依据 2.规划用地界线和用地规模 3.适用范围 4.规划原则 5.规划功能定位 6.规划目标 (二)用地规划布局 1.规划结构和用地构成
规划结构阐述规划布局的主要特点和功能,用地构成主要阐明各类用地的面积和比例。要求附具《用地统计表》。
2.道路广场用地布局
道路系统布局、广场的分布及社会公共停车场的配建。要求附具《道路一览表》、《停车场一览表》。
3.绿化用地布局
各级各类绿地的布局。要求附具《绿地一览表》。 4.公共设施用地布局
公共设施的分级(市级、区级、组团级)、配置、布局、规模。要求附具《公共设施一览表》。
5.其它用地布局 居住用地、商业用地等其他类型用地的规划布局、规模。
(三)竖向与市政公用工程规划 1.竖向规划;
2.交通设施、防灾设施、环卫设施规划; 3.给水、排水工程规划; 4.电力、电信工程规划; 5.热力、燃气工程规划; 6.管线综合规划。 (四)城市设计 (五)规划控制细则 1.一般规定 2.地块细分与合并 3.沿街建设控制 4.建筑间距及后退地界距离 5.特殊地段控制细则 6.一般地段控制细则 (六)奖励与规划实施 (七)附则
第五十 文本中的强制性内容,要依据《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暂行规定》执行。文字加下划线表示,图表加底色表示。
第五十九条 规划说明书
重点解释说明现状分析、规划原则及目标、规划设计构思、名词说明、控制指标确定的依据、特殊地段规划控制要求、规划内容的说明及规划实施建议等。
第六十条 基础资料汇编
(一)包括规划范围内的自然条件及历史资料;人口分布、土地利用、企事业单位情况等技术经济资料;现有公共设施、城市基础设施和园林绿地、风景名胜等城市重要现状情况;城市环境及其他资料;城市规划对该区域的要求。
(二)详尽列出对规划编制有重大影响的资料,其他资料列出名目
以备核查。
(三)详尽列出每一地块基本情况,并附表。 第六十一条 规划图纸
规划图是指为说明规划情况和研究过程的各类专项规划图纸和总图图则、分图图则。总图则是为便于查阅地块编号的总目录图,分图则是为便于规划管理操作而制定的按街坊划分的规划综合控制图。
第六十二条 现状图 (一)区位分析图
规划范围功能定位分析、周边地块对该区域的影响。
(二)土地使用现状图
采用统一规定的用地代码及颜色(详见附录A.8)标注现状地块用地单位名称、用地边界、用地面积、用地性质,现状道路名称、走向、宽度、断面形式。将建成区范围内村庄用地划归四类居住用地。
(三)现状人口分布图 现状常驻人口、流动人口分布情况;城中村人口单独标出。
(四)现状建筑质量评价图 对现状建筑质量情况进行分等定级。(五)现状容积率分析图 用颜色色块表示不同地段容积率情况。(六)建设用地评价图 对建设用地可利用情况进行直观评价。(七)现状公共设施分布图 标注各级各类公共设施的用地、规模、服务范围等。
(八)现状市政公用工程分布图
汇总落实现状市政公用工程包括公厕、垃圾转运站等环卫设施,公
交停车场、公交保养厂等道路交通设施,消防站等抗震防灾设施,变电站、供热站、煤气调压站等供应设施及管线。
第六十三条 规划图 (一) 规划结构分析图 (二) 土地使用规划图
采用统一规定的用地代码及颜色(详见附录A.8),详细规定地块的用地性质。列出《规划建设用地平衡表》。
(三) 道路交通规划图 将规划道路划分为六级,即城市快速路、城市主干路、城市次干路、城市支路、区内道路、步行道,采用规定的颜色(详见附录A.9)加以表示。同时详细表达不同道路的名称、断面形式,道路交叉点的坐标,停车场的位置及规模。
(四) 绿地系统规划图 标注各级各类绿地的位置、界线。 (五) 公共设施规划图
表现强制性公共设施的用地界限及规模。强制性公共设施包括城市公共设施(文化娱乐、体育、医疗卫生、教育科研等)、城市市政公用设施(供应设施、交通设施、邮电通讯设施、施工与维修设施等)。
表现指导性公共设施的具体内容及相应位置。指导性公共设施主要包括:居委会、卫生站、文化活动站、社区服务中心、物业管理、电力开闭所、配电室,电信支局、邮政所,燃气调压站,热力站等。规划采用统一图例见附录B.1。
(六) 环卫、防灾规划图
环卫规划详细落实各项环卫管理机构、垃圾储运设施(垃圾箱、垃圾转运站)、垃圾处理及回收利用设施等管理设施及用地。防灾规划具体落实消防、人防、抗震、防洪等管理设施及用地。如缺少上层次专业规划的指导,可以按照相应规划用地情况,配置相应设施,与上款《公共设施规划图》合并在一起。
(七) 用地竖向规划图
标注规划各级道路的主要控制点高程、交叉点坐标、转点坐标,道路坡长及坡度。一般可以采用高程箭头法,表达地块控制点高程及排水方向。
(八) 给水排水负荷及规划图
编辑给水负荷图、排水负荷图。给水排水规划图中,合理布局输水、配水、雨水、污水管线,并详细标注不同路段的线路材质及管径要求。
(九) 电力电讯负荷及规划图
计算电信负荷,电力负荷,编辑成图。电力电讯规划图中,合理布局电力电讯管线及设施,并标注电力线路的电压等级与电讯管道的管孔数。
(十) 供热燃气负荷及规划图
计算热力燃气负荷,编辑成图。供热燃气规划图中,合理布局热力、燃气管线及设施,并详细标注不同路段的线路材质及管径要求。
(十一)有线电视规划图 (十二)管线综合图
进行给水、污水、雨水、热力、燃气、电力、电讯、有线电视所有管线平面的布置。
(十三)重点地段城市设计导引图
根据所选重点地段情况,通过平面图、立面图、透视图等各种图面表达方式,直观表达设计意图。
第六十四条 规划图则 (一) 规划总图则
街区划分及地块编号的图示式目录。要求体现规划用地名称、街区编号、地块编号。
(二) 规划分图则 主要分三部分。一是规划地块图示部分,按比例(一般要求1:2000)框选要详解的规划地段;二是图纸注解说明部分,主要包括分图则编号、风玫瑰、图纸比例、区位图、图例、说明;三是分图则图表正文,用图
表方式详细表达详细规划地块控制要求,具体控制内容包括:用地编号、用地性质、用地类别、用地代码、用地面积、容积率、绿地率、配套设施要求、建筑红线要求、允许机动车出入口位置、最少停车泊位、建筑高度、最大建筑密度、建筑形式引导、建筑色彩引导、建筑外饰引导、环境要求、居住人口、备注。分图则采用统一格式见附录B.2。
第六十五条 成果编排要求:规划文件的章节编排、规划图的图面安排、图例、代码、编号以及电子文件等均应采用规范统一的格式,并采用统一的装订格式。
第六十六条 成果装订:文本与规划图册合订为一册,说明书与基础资料汇编、现状图合订为一册。统一采用A3幅面书本式装订格式,大于A3幅面的图表亦折叠为A3幅面大小装订。
第六十七条 文本与图册格式 (一)封面
采用软皮封面。注明本图则名称、副标题、编制部门、编制日期。
(二)扉页
与封面内容相同,并加盖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章。(三)目录页 目录。 (四)文本 章节编排及内容统一按照第四章(编制成果)的规定执行。
(五)附表 (六)注释 (七)评审意见。 (八)图册 (九)封底
第六十 规划图纸图幅大小统一按标准A0或A0加长幅面控制。图纸比例原则上以1:2000为准。规划图纸要求采用统一的制图标准。
第六十九条 电子文件要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最终成果,还应包括 “规划文件”和“规划图纸”的电子数据成果,即“电子文件”。电子文件要求采用CAD格式(效果图除外),存储形式为光盘。
附录A 附表
绿地 附表A. 1: 地块适建性规定一览表 序 号 建设类型 1 低层式住宅 2 多层住宅、其它低层住宅 3 高层住宅 4 单身宿舍 5 中小学、托幼 6 小区商业服务设施 8 小区体育设施 9 小区文化设施(活动站、文化馆) 10 小区市政公用设施 11 小区日用品修理、加工场 12 小区农贸市场 13 小商品市场 14 小区医疗、卫生设施 15 小区以上级(居住区级、市政)行政管理设施 用地类别 居住用地 公共设施 商住 工业 仓库 市政公用设施 R1 R2 R3 C1 C2 C3 C4 C5 C6 C/R M1 M2 M3 W1 W2 U1 U2 U3 U4 U5 U6 C1 G2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7 小区行政管理设施(居委会、派出所等) ▲ ▲ ▲ ○ ▲ 16 小区以上(同上)商业、服务设施 17 小区以上级(同上)文化设施 18 小区以上级(同上)娱乐设施 19 小区以上级(同上)体育设施 20 小区以上级(同上)医疗、卫生设施 21 特殊医院 22 一般办公机构 23 一般旅馆 24 旅游旅馆 25 商住综合楼 26 高等院校、大中专院校 27 职业、支工、成人、业余学校 28 科研设计机构 29 社会停车场、库 30 加油站 31 农、副、水产品批发市场 32 汽车修理、保养场 33 客、货运公司站场 34 施工维修设施及废品场 35 污水处理厂、垃圾场 36 其它市政公用设施 37 对环境基本无污染的工厂 38 对环境有轻度污染的工厂 39 对环境有严重污染的工厂 40 普通仓库 41 危险品仓库 42 特殊教育设施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注:▲允许建设、○条件允许时经批准可建设 、空 不允许建设
附表A.2 : 容积率控制一览表
编号 用地 代码 用地性质 多层(3-6层) 小高层(9-12层) 幼儿园用地 小学用地 中学用地 农贸市场用地 其它居住公共设施用地 公共设施用地 行政办公用地 商业金融业用地 文化娱乐用地 医疗卫生用地 体育用地 教育科研用地 文物古迹用地 商务用地 工业用地 市政公用设施用地 供应设施用地 交通设施用地 邮电设施用地 特殊用地
容积率 1.2 2.5 0.5-0.6 0.5-0.8 0.6-0.9 1.0 0.6-2.4 — 0.8-3.5 1.2-4.0 0.6-2.4 0.6-3.0 0.5-1.0 0.6-3.5 0.6 1.0-3.5 0.6-1.5 — 0.5 0.5 2.2 1.5 1 R R2 其中 2 C 其 中 3 M 4 U 其中 5 D 备注:容积率0.5-0.8表示容积率不应小于0.5、不应大于0.8;容积率1.2表示容积率不应大于1.2。
附表A.3 : 最大建筑密度控制一览表
编号 用地 代码 R 其 中 用地性质 二类居住用地 幼儿园用地 小学用地 中学用地 农贸市场用地 其它居住公共设施用地 公共设施用地 行政办公用地 商业金融业用地 文化娱乐、体育用地 医疗卫生用地 教育科研用地 文物古迹 商务用地 工业用地 市政公用设施用地 供应设施用地 交通设施用地 邮电设施用地 特殊用地
最大建筑密度(%) 30 30 35 35 45 40 — 40 45 40 38 40 45 40 60 — 40 40 38 40
1 2 C 其 中 3 4 M U 其中 5 D 备注:工业用地的建筑密度同时不应小于等于35%。
附表A.4: 各类用地附属绿地绿地率控制一览表
编号 用地 代码 用地性质 二类居住用地 旧区改造的居住用地 幼儿园用地 小学用地 绿地率(%) 30-40 25 35 35 35 25 25 — 35 20 1 R 其 中 中学用地 农贸市场用地 其它居住公共设施用地 公共设施用地 2 C 其 行政办公用地 商业金融业用地 中 文化娱乐、体育用地 医疗卫生用地 教育科研用地 文物古迹用地 商务用地 35 35 35 35 35 12-15 30 25 25 20 20 20 35 3 M 主干路 工业用地 红线宽度≥50米 红线宽度<50米 红线宽度>30米 红线宽度≥30米 支路 4 S 城市 道路 次干路 5 6 U D 市政公用设施用地 特殊用地 备注:绿地率(%)30-40,指绿地率不应小于30%,不应大于40%;绿地率(%)25,指绿地率不应小于25%。
附表A.5:建筑最小建筑后退道路红线距离一览表(单位:m)
建筑高度(H) 城市主干路 有出入口 无出入口 有出入口 无出入口 ≥12 ≥7 ≥15 ≥10 ≥15 城市次干路 ≥7 ≥5 ≥12 ≥10 ≥12 城市支路 ≥7 ≥3 ≥7 ≥5 ≥10 区内道路 ≥5 ≥3 ≥5 ≥3 ≥7 多、低层建筑H≤24 高层建筑24 附表A.6 :用地最小建筑后退道路红线距离一览表(单位:m) 道路红线宽度 后退距离 用地性质 商业金融业用地 医院卫生用地 教育科研设计用地 服务业用地 二类居住用地 正面 ≥12 ≥25 ≥25 ≥15 ≥8 侧面 ≥5 ≥5 ≥5 ≥5 ≥5 道路分类 城市主干路 40-60 城市次干路 城市支路 区内道路 30-35 15-24 6-12 工业用地 商务用地 商业金融业用地 二类居住用地 ≥12 ≥12 ≥12 ≥8 ≥5 ≥3 ≥5 ≥5 ≥5 ≥5 ≥5 ≥3 附表A.7: 小学、初级中学和高级中学用地控制指标 类别 名称 建设规模 用地面积 容积率 班级(个) 每班人数(人) 指标(㎡/生) 18 小学 24 30 18 初中 24 30 18 24 高中 30 36 54 54 ≤19 ≤22 ≥0.8 ≥0.8 45 45 45 50 50 50 54 54 ≤20 ≤18 ≤17 ≤22 ≤21 ≤19 ≤22 ≤21 ≥0.5 ≥0.6 ≥0.6 ≥0.6 ≥0.7 ≥0.7 ≥0.7 ≥0.7 45 42 40 运动场地比重(%) 说明: 1、寄宿制中学用地面积可按照住宿生每人用地面积5㎡的标准,另行增加。 2、位于城市中心地区的中小学校用地可适当减少,但生均用地不应低于表中指标的70%,运动场比重可适当降低,取值在35%—40%。 3、农村地区中小学校用地可适当增加,生均用地可按表中指标的 1.1~1.4 倍执行。 54 52 42 70 50 51 211 10 240 241 222 232 234 246 22 34 26 24 30 32 20 15 21 11 44 23 35 36 28 190 251 ANGLE填充 附表A.8: 城市用地代码用色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S W T M C4 C5 C6 C7 C9 M1 M2 M3 S1 S2 C C3 C2 R 大类 中类 R1 R2 R3 R4 C1 小类 R22 R24 C21 C22 C23 C24 C25 C26 C31 C32 C33 C34 C35 C36 颜色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51 52 D E G U S3 U1 U2 U3 U4 U5 U6 U9 G1 G2 G3 G4 G5 E1 253 247 223 245 225 237 219 227 116 114 102 110 60 138 134 131 说明: 1.所列类项为基本常用,有些只列大类或中类,分类项需用该类别颜色另加字母及数字表示。 2.有些小类色差较小,在图示时要兼以字母及数字表示,以区分。 附表A.9: 道路规划图颜色底色 城市主干道 城市次干道 城市支路 区内道路 步行道 238,255,199 199,0,3 0,82,122 19,102,0 168,140,0 248,148,255 附录B CAD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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