油品销售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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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方(甲方):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需方(乙方):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甲方是在中国境内经过合法注册并依法存续的公司,甲方有能力依法履行本协议约定的 事项, 甲方保证签署本协议是经过谨慎考虑并有权签署本协议, 甲方在协议上的签字人是甲 方的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理人, 甲方承认该代表人代表甲方签署本协议的法律效力。 乙方的 保证事项同甲方一致。
甲乙双方经过充分商议,就乙方购买甲方 93#汽油、 97#汽油、各品号柴油事宜,
本着平等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合同,以资双方共同遵守。
本合同有效期: 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止。 规格
产品名称
型号
单
数量
位
(元/吨) 单价
交货时间
93#(国Ⅳ)
成品油
97#(国Ⅳ) 柴油(各品号)
根据实际业务发 吨
生量结算
随行就市
乙方申报计划 2 日内
注:如遇国家价格调整,按照新价格执行。
: 按国家质量标准执行。 :
根据业务实际情况而定
①或者②
①乙方自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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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甲方送货; ③甲方代办托运。
甲方向乙方交付货物时,应提交下列凭证或者文件: 甲方出库单。
1、如乙方自提货物,油品所有权和风险自油品装入乙方承运工具时转移给乙方。乙方 提货验收完毕以前所产生的运输、 仓储等一切费用, 由甲方承担; 乙方提货验收完毕以后所 产生的运输、仓储等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
2、如甲方送货,则货物的所有权和风险于甲方将货物送至乙方指定地点并经乙方验收 完毕时转移至乙方。 甲方在送至指定地点并经乙方验收完毕之前所产生的运输、仓储等一切 费用, 由甲方承担; 甲方在送至指定地点并经乙方验收完毕之后所产生的运输、 仓储等一切 费用,由乙方承担。
3、如为甲方代办托运,则由甲方负责签订运至乙方指定地点的运输合同并对货物投保 财产险, 受益人为乙方, 运输与保险费用由甲方承担。 货物的所有权和风险于甲方将货物运 至乙方指定地点后转移至乙方,并转移至乙方后所产生的运输、仓储等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
甲、乙双方商定采取甲方送货方式交货,由甲、乙双方于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共同 办理交接手续, 并以汽车过磅单作为交货凭证。 交接单记载的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 产品名 称、规格、数量、交接人等。交接单由甲、乙双方共同签署后视为交接完毕。
1、 甲方配送时,在交接货物时甲乙双方留油样,双方共同签字封存。油样有效保存期截止
下次客户进油为一个循环,但至少保存不低于 5 日,最大保存期为 30 日。若进行下一 次进油则上批留样自动失效,以新油样为准。若30 日内无再进进油,油样超出 30 日的 自动失效,视同所供油品无质量争议。
乙方自提时,在自提交接地交货后,货物所有权自动转移至乙方,同时乙方承担货物的 质量、数量变化等一系列责任,且拥有处置权。
2、甲方配送时,乙方收到货物后10 天内,若对甲方提供的货物质量存有异议时,乙方可于 货物交接当日提出书面异议, 由甲、 乙双方商议或者共同将所留油样送至指定相关机构出具鉴 定意见。 如质量合格, 鉴定费由乙方承担, 反之由甲方承担且同时履行本合同第十二条违约 责任;
乙方未在上述期限内提出书面质量异议的,视为乙方对甲方提供的货物质量无异议。 3、油品运至乙方交货地时,经乙方送专业检测机构检验,若浮现货物质量不合格,甲方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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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承担由此产生的运费及相关费用。
1、鉴于本合同项下产品的特殊性, 甲乙双方确认产品数量 20kg 内的部份为合理损耗。 合理损耗范围内不调整本合同数量与价款,仍按甲方过磅单数量为准结算。
2、合理数量差异为货物数量的正负 20kg 。
每月 28 日前双方确认本月拉运油品数量、单价,甲方为乙方开据。
经双方确认,本合同的付款方式为:按银行汇款方式进行支付或者网银支付。
先货后款,货到后 5 个工作日内付款。
(1)甲方提供的货物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规格型号、技术标准或者质量要求的,甲方应 承担因此给乙方带来的经济损失及责任。
(2)甲方提供的货物存在数量差异,按本合同第九条约定的内容执行。
(1)乙方未按约定期限支付货款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延迟付款违约金,标准为当批 次应结算货款的 1%/天
(2)乙方未按约定时间接收货物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延迟履行违约金,标准为合同 总价款的 / %
1、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事件,系指合同双方在缔结合同时无法预料或者即使可预料到也 不可避免且无法克服, 并于本合同签订日之后浮现的, 使该方对本合同全部或者部份的履行在 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者不实际的任何事件。此等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水灾、火灾、旱灾、台风、 暴雪、地震以及其它自然灾害等。
2、由于不可抗力事件导致一方当事人不能履行本合同的,受不可抗力影响一方应在不 可抗力事件发生后 48 小时内通过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通知另一方,并在该不可 抗力事件发生后 15 日内以挂号或者特快专递等形式向另一方提供有关机关关于此种不可抗力 事件及其持续时间的书面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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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称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其对本合同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者不实际的一方应向对 方提供书面证明,并有责任尽一切合理的努力消除或者减轻此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 1、 由于不可抗拒的原因,导致合同无法按期履行或者不能履行的,所造成的损失由双方各
自 承担。受不可抗力影响一方未履行通知义务,和/或者任一方未积极采取减损措施,导致 损失扩大的,该方应就扩大的损失向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1、合同有效期内,经双方商议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甲乙双方均可解除合同。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单方解除合同。但是,解除合同方应履行书面通知对方的义 务:
(1)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双方均可以解除合同。解除合同后,双方仅各 自承担已经履行的合同义务与发生的费用,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2)甲方提供的货物不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型号、技术标准以及质量要求的,乙方可 以在 15 日内与甲方商议解决。 乙方可以在商议不成的情况下解除本合同, 也可以不经协 商而直接解除本合同。
(3)乙方按照本条第 2 款第(2)项之约定解除本合同的,甲方仍应按照本合同第十二 条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1、本合同的效力、解释及履行均合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2、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者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及时友好商议解决。商议不
成时,按下列第 二 种方式解决(只能选择一种):
(一)双方一致允许将争议提交
/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有效的仲裁规
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二)任何一方均有权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提起诉讼。
1、本合同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人签字并盖章后生效,合同传真件经双 方确认后亦有效。
2、合同有效期内,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非经双方商议一致并达成书面一致意见,甲 乙双方的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3、合同中如有未尽事宜,应由甲、乙双方共同商议作出书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具有 与本合同同等的效力。补充协议内容与本协议内容不一致之处,以补充协议为准。
4、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持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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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本协议签署后,包括但不限于甲乙双方在签署本协议以前任何关于磋商与本协议签 署有关的书面或者口头意向协议、 会商记要、 往来传真和电子邮件等形式的协议或者函件均不能 作为履行本协议的附件或者组成部份,亦不得作为争议解决的证据使用。
(以下无正文,为本合同的签字盖章处)
单位名称(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人(签字): 电 话: 传 真:
开户银行: 帐 号:
单位名称(章) :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人(签字): 电 话: 传 真:
开户银行: 帐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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