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减免2020通知
企业和其他被保险单位(不包括机关、事业单位)减半征收保险费,减半的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
2. 自2020年2月起,湖北省将对所有被保险单位(不包括机构)免交3个社会保险单位,免交期限不超过5个月。
3.生产经营受疫情影响有严重困难的企业,可以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逾期付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六个月。
二:关于延长企业社会保障费用定期减免期限的通知
2020年6月22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通知扩展实现的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49[2020]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1:关于定期免除企业社会保险费的公告
2020年2月20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定期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2020〕11号)。
重点如下:
从2020年2月,省、自治区、直辖市(湖北省除外)和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简称省)可以免除支付三个小规模社会保险单位,和豁免期不得超过5个月。根据
疫情影响和经济承受能力,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简称省)可免缴3个小规模社会保险单位
焦点内容如下: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统称省)对中小微企业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的,延长执行到2020年12月底。各省(除湖北省外)对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
,下同)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减半征收的,延长执行到2020年6月底。湖北省对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的,继续执行到2020年6月底。
二、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继续缓缴社会保险费至2020年12月底,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三、各省2020年社会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下限可继续执行2019年个人缴费基数下限标准,个人缴费基数上限按规定正常调整。
四、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单位方式参加三项社会保险的,继续参照企业办法享受单位缴费减免和缓缴。
五、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2020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确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2021年可继续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对2020年未缴费月度,可于2021年
底前进行补缴,缴费基数在2021年当地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主选择。
【解读】
1、“三项社会保险”,指的是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不涉及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
2、本次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保费,只是减免企业养老、失业、工伤保险的单位缴费部分,职工个人缴费部分都不享受减免。
3、由于机关事业单位不涉及经营问题,受疫情影响较小,因此,也不纳入此次减免的范围。
4、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保费的核心就是“免”“减”“缓”三项:
(1)“免”:各省份对中小微企业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的,延长执行到2020年12月底。湖北省对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的,继续执行到2020年6月底。
(2)“减”:湖北以外的全国其他省份对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减半征收的,延长执行到2020年6月底。
(3)“缓”: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继续缓缴社保费至2020年12月底,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5、各省2020年社保个人缴费基数下限可继续执行2019年的标准,这意味着:个人
社保负担将不会明显增加,基本与2019年持平。
6、对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即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继续参照企业办法享受利好。
7、2020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确有困难的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可自愿暂缓缴费,此举可减轻低收入参保人员今年的缴费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