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低保 辉南县社会救助“一门受理、协同办理”体系图 救助对象 因 各 种 原 因 造 成 固 定 性 或 临 时 性 生 活 困 难 的 城 乡 家 庭 申 请 条 件 救 助 类 型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年)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本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 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基本生活受到自然灾害严重影响的人员。 城乡低保 救助窗口办理。 特困人 员供养 救助窗口办理。 受灾人 员救助 救助窗口办理。 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其他符合条件的人员,资助其参加“农合”、“城镇医保”,对其因病住院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其他补充医疗保险支付后,个人及其家庭难以承担的符合规定的基本医疗自负费用,给予补助。 医疗救助 在医疗救助定点医院住院的,直接在医院救助。医后救助、门诊一般慢性病救助、临时医疗救助由救助窗口办理。 在义务教育阶段就学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 教育救助 由就读学校办理。 符合规定标准的住房困难的低保家庭、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 住房救助 社区办理城镇家庭,乡镇新农村办公室办理农村家庭。 低保家庭中有劳动能力并处于失业状态的成员。 就业救助 由住所地乡镇、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 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因生活必须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低保家庭,以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 临时救助 救助窗口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