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从业人员职业行为准则出台 严禁承保
欺诈骗赔多赔 -
本报讯;记者张兰报道;为规范保险从业人员职业行为,提高保险从业人员整体素质,建设保险业诚信文化,树立保险业良好社会形象,根据中国《保险从业人员行为准则》,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日前正式发布了《保险从业人员行为准则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要求保险从业人员恪守最大诚信原则,认真履行保险监管机构、行业自律组织、所在机构制定的各项服务规范和承诺,严禁参与承保欺诈、骗赔、多赔等活动。;
据了解,《细则》适用于经中国及其派出机构批准、在中国境内从事保险及其有关业务的各类保险机构和保险中介机构的员工及其代理制营销员。银行、邮政、机动车销售及修理厂等兼业代理机构从事保险招揽介绍、保险销售的人员也适用本细则。各保险机构和行业自律组织将以此作为对保险从业人员进行奖励和处分的依据。;
《细则》同时要求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推卸对因本机构出现的问题应承担的管理责任,不得采用明示或暗示手段,唆使或纵容从业人员从事有损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同时不得难客户,不得惜赔、拖赔、欠赔,更不得应赔不赔、无理拒赔。;
保险点评:任意设置免赔率 转嫁经营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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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条款:保险车辆因第三方造成损坏应当由第三方负责赔偿的,但确实无法找到第三方的,保险人予以赔偿,但在符合赔偿规定的金额范围内实行绝对免赔率50%。8家保险公司有类似条款,但免赔率不一。
点评意见:保险人理赔后,依法取得代位求偿权。如果由于被保险人的过错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求偿权的,保险人可以相应扣减保险赔偿金。除此之外,保险人能否实际从第三方责任人那里获得赔偿,是其自身应当承担的经营风险。上述条款不管被保险人是否有过错,一律实行绝对免赔率,实质上是将自身的经营风险转嫁给被保险人。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该条款属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自身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应属无效。
(法条链接:1、《保险法》第45条第1款: 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2、《保险法》第46条第3款: 由于被保险人的
过错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相应扣减保险赔偿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