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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会计档案管理办法(WORD6页)

来源:纷纭教育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集团会计档案管理,更好地为集团的各项经济活动服务,根据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印发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集团要加强对会计档案管理工作的领导,保证会计档案妥善保管、有序存放、方便查阅、严防毁损、散失和泄密。 第三条 会计档案是指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报告等会计核算专业材料,是记录和反映集团经济业务的重要史料和证据。具体包括:

(一)会计凭证类: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汇总凭证,其他会计凭证。

(二)会计账簿类:总帐、明细账、日记账、固定资产卡片,辅助账簿,其他会计账簿。

(三)财务账簿类:月度、季度、年度财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附表、附注及文字说明,其他财务报告。

(四)其他类: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其他应当保存的会计核算专业资料,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第四条 集团每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应当由财务处按照归档要求,负责整理立卷,装订成册,编制会计档案保管清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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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将会计档案目录移交集团档案室备案。会计档案在财务处保管5年,期满之后,由财务处向档案室移交清册。移交集团档案室统一保管。出纳人员不得监管会计档案。

移交集团档案室保管的会计档案,原则上应当保持原卷册的封装。个别需要拆封重新整理的,档案室应当会同财务处和经办人共同拆封整理,以分清责任。

第五条 集团保存的会计档案不得借出。如有特殊需要,经集团主管领导批准, 可以提供查阅或者复制,并办理登记手续。查阅或者复制会计档案的人员,严禁在会计档案上涂画、拆封和抽换。

第六条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定期两类。定期保管期限分别为3年、5年、10年、15年、25年5类。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 第七条 本办法规定的会计档案保管期限为最低保管期限,各类会计档案的保管原则上应当按照本办法附表所列期限执行。 集团会计档案的具体名称如有同本办法附表所列档案名称不相符的,可以比照类似档案的保管期限办理。

第 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除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情形外,可以按照以下程序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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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由集团档案室会同财务处提出销毁意见,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列明销毁会计档案的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和档案编号、应保管期限、已保管期限、销毁时间等内容。 (二)集团负责人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 (三)销毁会计档案时,应当由档案室和财务部共同派员监销。

(四)监销人在销毁会计档案前,应当按照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所列内容清点核对所要销毁的会计档案;销毁后,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名盖章,并将监销情况报告集团负责人。 第九条 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原始凭证和涉及其他未了事项的原始凭证,不得销毁,应当单独抽出立卷,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时为止。单独抽出立卷的会计档案,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中列明。

正在项目建设期间的建设单位,其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不得 销毁。

第十条 如采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应当保存打印出的纸质会计档案。

第十一条 单位因撤销、解散、破产或者其他原因而终止的,在终止和办理注销登记手续之前形成的会计档案,应当由终止单位的业务主管部门或财产所有者代管或移交有关档案馆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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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单位分立后原单位存续的,其会计档案应当由分立后的存续方统一保管,其他方可查阅、复制与其业务相关的会计档案;单位分立后原单位解散的,其会计档案应当经各方协商后由其中一方代管或移交档案馆代管,各方可查阅、复制与其业务相关的会计档案。单位分立中未结清的会计事项所涉及的原始凭证,应当单独抽出由业务相关方保存,并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单位因业务移交其他单位办理所涉及的会计档案,应当由原单位保管,承接业务单位可查阅、复制与其业务相关的会计档案,对其中未结清的会计事项所涉及的原始凭证,应当单独抽出由业务承接单位保存,并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第十三条 单位合并后原各单位解散或一放存续其他方解散的,原单位的会计档案应当由合并后的单位统一保管;单位合并后原各单位仍存续的,其会计档案仍应由原各单位保管。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期间形成的会计档案,应当在办理竣工决算后移交给建设项目的接收单位,并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第十五条 单位之间交接会计档案的,交接双方应当办理会计档案交接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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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交会计档案的单位,应当编制会计移交清册,列明应当移交的会计档案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和档案编号、应保管期限、已保管期限等内容。

交接会计档案时,交接双方应按照会计档案移交清册所列内容逐项交接,并由交接双方的单位负责人负责监交。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经办人和监交人应当在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上签字或者盖章。

第十六条 集团系统内所有单位的会计档案不得携带出境。驻外机构和境内单位在境外设立的企业(简称境外单位)的会计档案应当按照本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七条 预算、计划、制度等文件材料,应当执行文书档案管理规定。

附:企业会计档案保管期限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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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档案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表

档 案 名 称 一、会计凭证类 1.原始凭证 2.记账凭证 3.汇总凭证 二、会计账簿类 1.总帐 2.明细账 3.日记账 4.固定资产卡片 5.辅助账簿 三、财务报告类 1.月、季度财务报告 四、其他类 15年 15年 15年 包括日记总帐 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保管25年 固定资产报废清理后保15年 15年 15年 保管期 限 备 注 管5年 15年 包括各级主管部门汇总财务报告 3年 包括文字分析 包括文字分析 2.年度财务报告(决算) 永久 6

1.会计移交清册 2.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3.银行余额调节表 4.银行对账单 15年 永久 5年 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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