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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路径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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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路径探析

作者:徐丽丽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6年第17期

摘 要 财产刑是以剥夺犯罪分子的财产利益为内容的刑罚方法,财产刑的实施加大了侵犯财产犯罪的成本,能够对侵犯财产类罪起到预防作用。财产刑的数额是根据违法所得数额、造成损失的大小等犯罪情节确定的,体现了罪刑相适应的原则,如果财产刑不正确执行则会导致罪与刑不一致,从而破坏司法的公正性。本文针对财产刑执行和监督面临的困境,在现有环境下开展对财产刑执行监督的可行性,开展监督的流程方法和应该注意的几个问题等方面进行分析,以期促进检察机关将财产刑监督落到实处,维护刑事裁判的严肃性,实现司法公正。 关键词 财产刑执行 执行监督 监督流程 机制建设

中图分类号:D926.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6.06.207 长期以来,我国财产刑的执行领域存在很大的空白,大多数的刑事审判庭作出判决以后,针对财产刑部分没有形成跟踪执行的机制。对财产刑的执行虽然是刑罚执行监督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但是由于信息渠道不畅,监督主客体不明,监督手段缺乏等原因使得这项工作迟迟没有开展。目前相关法律法规的修改完善,为检察机关着手落实对财产刑执行的监督提供了法律依据和基本框架。对财产刑监督的落实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 一、财产刑执行监督不力的主要原因 (一)传统观念上重监禁刑轻财产刑

长期以来人民对财产刑部分的执行没有进入实质意义的执行程序。只在审判环节进行督促催收,受到业务范围、手段等因素的使得执行效果大打折扣。在实践中除了被判处缓刑和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在执行罚金刑方面有内在动力以外,被判监禁刑的罪犯本人和执行机关往往只关注监禁刑的执行而忽略或者放弃了财产刑的执行。人民在刑罚执行监督过程中也忽略了财产刑的执行。

(二)长期以来对财产刑缺乏明确的执行程序和监督程序的规定,使得执行和监督无从下手

在2014年11月人民《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出台之前,人民没有关于执行财产刑部份的工作规定,在2012年新修订的《人民刑诉规则(试行)》实施之前,人民也没有关于对财产刑执行进行监督的具体规定。而在上述两院的法规实施的2年时间差里人民执行财产刑没有明确的主体和实现流程规定,人民想要监督却没有着手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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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人民监所检察部门缺乏成熟的财产刑执行监督经验

检察机关将对财产刑执行的监督职责赋予了监所检察部门。但是由于历史原因监所检察部门的人员配置尚不足以全面完成各项工作职责,同时监所检察部门的监督工作正处于从办事模式向办案模式转变过程中,针对财产刑执行的监督学习探讨多,实际开展少,对具体案件的监督尚未形成规模。这项工作仍处于各单位分散摸索阶段,监督的手段程序尚未统一规范。 二、现有环境下开展对财产刑执行监督的可行性

(一)相关工作规定已经形成了完整的规范流程,使得财产刑的执行和监督有据可依 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二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全国常委会《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三十至第四百四十七条,以及《民事诉讼法》和相关的司法解释等法律法规对财产刑执行的主体、程序、时限、手段、和执行错误的补救措施等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人民执行部门只要按照上述法规的规定开展工作就能落实对财产刑的有效执行。同时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最高人民《人民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六百三十三条、第六百五十等法律法规对监督财产刑执行的主体、监督内容和监督方式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人民监所检察部门开展财产刑执行监督有据可依。

(二)人民监所检察部门开展对财产刑执行的监督可以借鉴刑罚执行各项监督工作的模式和方法

监所检察部门大力推动刑罚执行监督工作由办事模式向办案模式转变,这就极大丰富了对财产刑执行监督的方法和手段,并且对监督工作起到了规制作用。监所检察部门长期开展刑罚执行监督工作,与人民刑事审判部门、社区矫正机构、监狱看守所等关押单位有着长期的业务联系,系统的开展财产刑执行监督有着天然的渠道优势。另外,对财产刑执行的监督作为监所检察部门的新增职能,受到了高检院的高度重视,一段时期以来相关工作推进会和业务培训集中开展,各地对财产刑执行的监督也做了有益探索,在财产刑判决和执行数据的获得,监督的重点和手段等方面做了很多有益的尝试。这些对财产刑执行监督工作的开展起到了良好的预热作用。

三、监所检察部门开展财产刑执行监督的流程和手段

1.检法建立财产刑执行信息通报机制。第一,人民监所检察部门要对刑事判决信息进行梳理,全面掌握财产刑的判决情况和审判阶段的执行情况。第二,人民刑事审判部门定期将移送执行部门执行的情况通报人民监所检察部门。监所检察部门通过数据比对,找出应当移送执行部门执行而不移送的案件进行重点监督。第三,人民执行部门将执行的立案情况和执行进度定期向人民监所检察部门通报。监所检察部门通过比对移送执行和立案的情况找出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执行的案件进行重点监督。同时通过分析人民执行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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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执行进展的情况,找出执行不力的案件进行重点监督。第四,人民执行部门定期将财产刑执行结案和对罚没的财产的处理情况向人民监所检察部门通报。监所检察部门重点针对执行期限和罚没财产是否及时上缴国库进行监督。

2.建立针对被判处财产刑罪犯、被害人、利害关系人的权利义务告知制度。告知相关人员在财产刑执行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畅通举报、控告机制,促使相关人员将人民选择性执行、怠于执行、执行活动不规范、执行活动侵犯相关人员人身和财产权利等情况及时向人民反映,从而拓展监督线索来源。

3.人民监所检察部门以办案模式开展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监所监察部门在开展财产刑执行监督的过程中,有权调取查阅人民的刑事判决书、移送执行表、执行立案决定书、查封扣押划拨等法律手续、执行减免决定书、上缴国库的相关材料、执行结案决定书和相关的证据材料;有权针对财产刑的执行情况询问侦查人员,审判人员和执行人员;必要的时候有权查询、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及利害关系人的财产。监所检察部门基于上述检察监督权能,围绕人民在财产刑执行过程中,应当执行而不执行,执行不当,罚没的财物没有及时上缴国库,或者执行活动中其他违法情形开展调查取证。

4.对于已经查明的执行机关或者相关人员在财产刑执行中存在强制执行造成被执行人及家属生活困难的,执行案外人财产的,超额超期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财产的,违规低价拍卖变卖被执行人财产等侵犯被执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人身或者财产权力等违法违规行为,针对不同情况提出纠正意见,向相关单位发出《检察建议书》、《纠正违法通知书》,发现相关工作人员涉嫌渎职侵权犯罪的,立案侦查追究刑事责任。

四、人民开展财产刑执行监督过程中应该注意的问题

(一)抓准对财产刑执行监督的角色定位,防止监督越位和监督缺位两个倾向

《人民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六百五十则对财产刑执行监督作了原则性的规定,人民监督的对象是对人民执行罚金刑、没收财产刑以及执行生效判决、裁定中没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活动实行监督。监所检察部门的各项监督权能要围绕调查核实人民相关部门和人员有依法应当执行而不执行、执行不当、罚没的财物未及时上缴国库,或者执行活动中其他违法情形的而行使。对于财产刑的执行放任不予监督和利用监督权能代替执行部门直接督促相关人员执行财产刑,或者在刑事判决之前的侦查、起诉、审判程序中就开始核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财产状况都是不正确的。

(二)与人民、监狱看守所等刑执行机构和社区矫正机构建立稳定有效的工作协作机制是开展财产刑执行监督的关键所在

对财产刑执行监督信息的来源,监督手段的实施,监督效果的巩固都与相关单位的配合程度密不可分,没有信息通报等工作机制检察监督将无从着手。另外,在开展财产刑执行监督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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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中,着眼全局,理顺关系,充分利用、委和人民监督的力量也是确保监督效果的重要方面。 参考文献:

[1]刘利平.监所检察视野下的罚金执行困难及出路.辽宁警专学报.2014(9). [2]吴锐.浅谈我国财产刑执行监督机制的构建.法制与社会.2015(32). [3]尚爱国.财产刑检察监督制度研究.人民检察.2013(18).

[4]南京秦淮区人民课题组.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问题研究.时代法学.2015(2). [5]袁其国、周伟、申国君.刑事执行检察业务培训教程.第十四章.中国检察出版社.2015. [6]乔宇.论财产刑执行的法律问题.法律适用.201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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