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本市社会救助相关标准的通知
京民社救发〔2011〕242号
北京市民政局 北京市财政局
关于调整本市社会救助相关标准的通知
各区县民政局、财政局:
为更好地保障本市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根据、市有关会议精神,按照市《关于建立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机制的意见》(京政发〔2005〕13号)、《关于建立本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机制的意见》(京政发〔2006〕15号)和《关于规范和统筹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京民救发〔2008〕546号)的规定,市民政局会同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北京调查总队测算、制定本次城乡低保标准、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调整方案。经征求社会救助联席会议办公室成员单位和各区县意见,并报、市批准,现公布实施。
一、城乡低保标准。城市低保标准从家庭月人均480元上调为500元;全市农村低保最低标准从家庭月人均300元上调为340元,各区县应尽快制定本地农村低保标准的调整方案,经本区县批准,由区县民政部门对外公布并报市民政局备案。
二、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维持现行标准,即家庭月人均731元;农村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调整为各区县农村低保标准的130%。 因调整标准所增加的经费,由区县财政负担。
以上社会救助相关标准从2011年7月1日起实施。
今年是建党90周年,为体现党和对困难群众的关怀,保障其基本生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各级民政、财政部门应密切配合,切实做好各项具体工作,保证本次社会救助相关标准调整工作的顺利实施。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主题词:民政 社会救助 标准 通知
北京市民政局办公室 2011年6月23日印发
文号: 京民社救发〔2011〕242号 主题词:
主题: 关于调整本市社会救助相关标准的通知 信息类别: 法规 子类别: 最低生活保障 发文机关:
发文时间: 2011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