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民镇第二中学2012—2013学年度第二学期
班主任与学生的安全责任书
班级: 班主任签字:
为积极预防、妥善处理在校学生伤害事帮,确保在校学生人身安全,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明确学生伤害事故责任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保》、《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和其他相关法律、行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特制订本责任书。
一、学校应当对在校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自救自护教育;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安全制度,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创造条件,建立和改善适合在校学生文化生活需要的安全场所和设施,预防和消除教育教学环境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当发生伤害事故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救助受伤害学生。
二、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应当根据相关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依法确定。学校与受伤害的学生、或者学校与受伤害学生的监护人及亲属对事帮责任意见分岐的,应当交由教育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认定和处理。受伤害的学生及其监护人、亲属或者其他有关人员不得借故无理取闹,扰乱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三、由于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的过错,造成学生伤害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学生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违公共行为准则、学校的规章制度或者纪律,实施按其年龄和认知能力应当知道具有危险或者可能危及他人的行为的;
(二)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学校、教师己经告诫、纠正,但学生不听劝阻、拒不改正的;
(三)学生或者监护人知道学生有特异,或者患有特定疾病,但未告知学校的;
(四)未成年学生的身体状况、行为、情绪等有异常情况,监护人知道或者己被学校告知,但未履行相应监护职责的;
(五)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有其他过错的;
四、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己履行了相应的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无法律责任:
(一)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等不可搞的自然因素造成的; (二)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造成的;
(三)学生的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民常心理状态,学校不知道或者难于知道的;
(四)学生自杀、自伤的;
(五)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
(六)其他意外因素造成的;
五、下列情形下发生的造成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学校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事故责任;事故责任应当按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其他有关规定认定:
(一)在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 (二)在学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离校期间发生的;
(三)在放学后、节假日、或者假期等学校工作时间以外,学生自行滞留学校或者自行到校发生的;
(四)其他在校管理职责范围外发生的。
六、学校对学生伤害故事负有责任的,根据责任大小,适当予以经济赔偿。但不承担解决户口、住房、就业等与救助受伤害学生、赔偿相应经济损失无址、 接关系的其他事项。
七、望家长能充分认识保险的重要性,提倡学生参加团体下安保险。
八、本责任书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学生签字: 2013年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