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粮食收购资格许可》实施办法
一、项目名称:粮食收购资格许可;项目编码:355粮食01
二、审批项目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407号令)、《四川省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办法》川办函〔2004〕1号
三、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县粮食局
四、行政许可决定机关:县粮食局
五、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无数量,直接向县粮食局申请办理。
六、行政许可条件:1、全年收购原粮2000吨以上;加工(含转化)企业日处理原粮30吨以上;2、注册资金50万元以上;3、自身拥有或租借有符合粮食储存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的仓容量达1000吨以上的仓库,属租借的租借期限应在两年以上;4、具有仓储保管技能的人员;5、具备国家规定的常规粮食品质检测设备和具有检测资格的检测人员或持有委托具备检测资格的粮食质检部门进行检测的协议书。6、从事粮食收购的个体工商户应具备:有3万元以上的注册资金,有固定经营场所,有一定粮食仓储设施和管理能力。
七、申请材料:
1、填写“粮食收购许可证申请表”一份,加盖企业公章,钢笔或签字笔填写,无缺项,填写规范;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审核原件),新办企业提供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预先核准通知书;
3、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审核原件);
4、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审核原件);
5、资信证明(企业验资报告)复印件(审核原件);个体:银行或信用社存款证明)
6、仓储设施证明和位置平面图原件,属租借的要有租仓协议;
7、粮食检测人员(一名以上)、保管人员(二名以上)资格的有效证明,检测设备证明(或代检协议);个体:暂不要求。
8、原来从事粮食收购业务的经营者须同时提交上一年度粮食购销情况年报表.
(以上申请材料均依据《四川省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办法》川办函[2004]1号)
八、申请表格:填写“粮食收购许可证申请表“(具体表格略),该申请表可以在县政务中心粮食局窗口直接免费领取。
九、行政许可程序
1、受理
承办:县政务中心粮食局窗口
—2—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受理标准查验申报材料。对申办材料符合标准的,及时受理,填写“粮食收购资格许可审批表”,“屏山县粮食局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并将申请材料转审核人员;对申办材料不符合标准或缺资料的,填写“一次告知通知书”,要求申办人补正资料后,再行受理。
时限:1个工作日
2、现场审查
承办:县粮食局流通管理科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审核标准进行现场审查。现场监督检查符合标准的,由承办人员当场在“粮食收购资格许可审批表”上签署 “同意”;现场监督检查不符合标准的,由承办人员在“粮食局收购资格许可审批表“上签署“不同意”,并填写“不予受理行政许可通知书”,转窗口工作人员。
时限:1个工作日
3、复审
承办:县粮食局流通管理股股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复审标准进行复审。同意承办人员意见的,在“粮食收购资格许可审批表”上签署“同意”,不同意承办人员意见的,应与承办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复审意见及理由,并填写“不予受理行政许可通知书”按程序转窗口工作人员。
—3—
时限:1个工作日内
4、审定
承办:县粮食局领导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审定标准对审核意见进行审定。同意复审意见的,在“粮食收购资格许可审批表”上签署“同意”,返回承办科室。不同意复审意见的,提出审定意见及理由,并填写在“不予受理行政许可通知书”,按原渠道退回。
时限:1个工作日
5、制证及文书
承办:县粮食局流通管理科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工作标准进行制作。对符合标准的,制作、登记、核发《粮食收购许可证》。
时限:0.5个工作日
6、发证并告知
承办:县政务中心粮食局窗口
岗位职责及权限:通知申办人取件,并将相关权利。
—4—
时限:0.5个工作日
7、立卷归档:审批工作结束后,县粮食局流通科对行政许可及证照审批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进行归档,每月汇总一次。
十、法定时限:15个工作日。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粮食收购许可证》,有效期三年。需要延续有效期的,应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审核机关提出申请。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领取《粮食收购许可证》后方可进行相关经营活动。
十三、收费
审批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十四、年审、年检
无
十五、监管措施
未领取许可证或未经许可得而非法从事该项活动的,由粮食主管部门依法责令其停止经营活动,并依法处罚。经许可准予其从事相关特定活动的,依法加强日常检查与监督管理。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