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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关于劳动合同模板(5篇)

来源:纷纭教育

2024年关于劳动合同模板

  一、《劳动合同法》的突破

  《劳动合同法》在很大程度上吸收了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在很多方面有所突破和进步,体现了近年来我国在劳动合同法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的成果,相信对今后的劳动合同制度和劳动关系的调整将起到积极的作用。其突破和亮点我认为较突出地体现在以下方面:

  1、扩大了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

  以往的草案中,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多以列举的方式规定,存在挂一漏万的弊病,特别是劳动关系是极为活跃的、变动性较强的关系。该稿采用了在总则中界定劳动关系,再运用列举和概括相结合的方式,将劳动合同适用的主体确定下来。不仅扩大了适用范围,适应了今后劳动关系的发展,同时避免了列举无法穷尽的弊端,最大限度地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纳入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中。

  2、肯定了订立劳动合同的口头和行为默示方式

  由于劳动法中规定劳动合同只能以书面的方式订立,导致实践中大量事实劳动关系无法依法调整,劳动争议层出不穷,劳动关系极不稳定。该稿正视了劳动关系的特殊性,在第十一条将未订立书面合同但事实形成劳动关系的视同劳动合同并纳入劳动合同法,为处理这类关系,消除这类关系带来的隐患,保护劳动者权益提供了法律依据。

  3、在多方面区分了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在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方面,该稿作了较大突破:如合同期限,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三年;合同不同的解除条件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作为预见性很强的合同,要求当事人严格履行,非经当事人协商一致不得解除。用人单位在劳动者无过错的情况下可以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不能解除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解除的补偿金的标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有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每满一年支付两个月工资;特别是合同终止的经济补偿的规定,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这些规定对鼓励和促使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促进劳动关系的稳定,防止劳动合同的短期化现象的蔓延具有积极的意义。

  4、非全日制劳动合同和劳务派遣

  非全日制的灵活就业和劳务派遣是近年来发展较快的新型劳动关系。以往由于缺少法律规制,这类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权益经常受到侵犯,一些用人单位甚至将劳务派遣作为降低用工风险、逃避劳动法责任的形式。该稿对这两种用工形式作了专章规定,对于促进灵活就业,防范用人单位以此侵犯劳动者权益,以及处理由此发生的劳动争议都具有重要的作用。

  二、对几个问题的认识

  1、关于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宗旨

  该稿第一条为立法宗旨,“为了调整劳动关系,规范劳动合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制定本法。”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宗旨,是劳动合同法的灵魂,反映出该法的价值取向和主导思想。认识这一问题,应明确劳动合同法与劳动法的关系以及劳动合同法的区别。由于劳动法调整的劳动关系兼有平等关系和隶属关系、兼有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特征,劳动法的性质不再属于公法或私法的范畴,而是属于社会法的范畴。社会法的价值目标即在于通过保护弱者的合法权益以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因此,劳动法的立法宗旨突出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劳动合同制度是劳动法的核心,劳动合同法自然属于劳动法,其立法宗旨当然要以劳动法为准,体现对劳动者的倾斜保护,而不是在形式上公平维护当事人双方的合法权益。事实上,劳动合同法的内容已充分体现了这一点。明确这一点,对劳动合同法的内容、理解和适用关系重大。

  2、关于劳动合同的无效

  由于劳动合同与经济合同在调整关系及性质上的不同,对劳动合同的无效不应简单地照搬合同法关于无效合同的确认,而应持谨慎的态度,严格劳动合同无效特别是全部无效的条件。该稿规定劳动合同无效的情形:(一)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内容低于国家和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的;(二)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第一种情况不当然导致劳动合同全部无效,而第二种情况规定得过于宽泛,实践中难有统一的标准予以确认。

  该稿规定了劳动合同的撤销权,应当看到有进步意义。但劳动合同与经济合同的不同,使得撤销权在行使上也必然会有很大差异,特别是在撤销权消灭的规定上,采用了合同法的规定,即在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由于劳动合同当事人存在的不平等关系,加之就业带来的沉重压力,劳动者要想行使撤销权比较困难,而一旦不行使,一年的撤销期满,则撤销权消灭,劳动者将不得不接受显失公平的劳动合同,这显然将造成了更大的不公平。另外,这一条在实际操作上的难度,也会导致这一规定的形同虚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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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是什么?

  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签订的有关权利义务的书面合同,具有法律效力的。当然,有时候遇到一些情况也是要解除劳动合同的。那么大家知道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是什么吗?下面让小编为大家介绍一下吧。

  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

  根据《劳动法》第31条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第32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三)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劳动部《关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5]324号)

  按照《劳动法》第31条的.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既是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也是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无需征得用人单位的同意。超过30日,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出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用人单位应予以办理。但由于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有关约定而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劳动者违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的规定,而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可以不予办理。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而给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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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20xx年3月22日最高人民审判委员会第1165次会议通过法释〔20xx〕14号)

  为正确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根据《劳动法》,和《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之规定,就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作如下解释。

  第一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下列纠纷,属于《劳动法》第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依法向人民起诉的,人民应当受理:

  (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

  (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生的纠纷;

  (三)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费而发生的纠纷。

  第二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当事人申请仲裁的事项不属于劳动争议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起诉的,人民应当分别情况予以处理:

  (一)属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应当受理;

  (二)虽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但属于人民主管的其他案件,应当依法受理。

  第三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劳动法》第八十二条之规定,以当事人的仲裁申请超过六十日期限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起诉的,人民应当受理;对确已超过仲裁申请期限,又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的,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第四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申请仲裁的主体不适格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起诉的,经审查,确属主体不适格的,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

  第五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为纠正原仲裁裁决错误重新作出裁决,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起诉的,人民应当受理。

  第六条人民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后,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的,劳动合同法全文。如该诉讼请求与讼争的劳动争议具有不可分性,应当合并审理;如属的劳动争议,应当告知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七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的事项不属于人民受理的案件范围,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

  第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管辖。

  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管辖。

  第九条当事人双方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同一仲裁裁决,均向同一人民起诉的,先起诉的一方当事人为原告,但对双方的诉讼请求,人民应当一并作出裁决。

  当事人双方就同一仲裁裁决分别向有管辖权的人民起诉的,后受理的人民应当将案件移送给先受理的人民。

  第十条用人单位与其它单位合并的,合并前发生的劳动争议,由合并后的单位为当事人;用人单位分立为若干单位的,其分立前发生的劳动争议,由分立后的实际用人单位为当事人。

  用人单位分立为若干单位后,对承受劳动权利义务的单位不明确的,分立后的单位均为当事人。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原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争议,可以列新的用人单位为第三人。

  原用人单位以新的用人单位侵权为由向人民起诉的,可以列劳动者为第三人。

  原用人单位以新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共同侵权为由向人民起诉的,新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列为共同被告。

  第十二条劳动者在用人单位与其他平等主体之间的承包经营期间,与发包方和承包方双方或者一方发生劳动争议,依法向人民起诉的,应当将承包方和发包方作为当事人。

  第十三条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第十四条劳动合同被确认为无效后,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付出的劳动,一般可参照本单位同期、同工种、同岗位的工资标准支付劳动报酬。

  根据《劳动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订立的无效合同,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比照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标准,赔偿劳动者因合同无效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相比看男方婚育证明格式。迫使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并可支付赔偿金:

  (一)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二)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三)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四)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五)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第十六条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人民应当支持。

  根据《劳动法》第二十条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未签订的,人民可以视为双方之间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并以原劳动合同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第十七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后,当事人对裁决中的部分事项不服,依法向人民起诉的,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不发生法律效力。

  第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多个劳动者的劳动争议作出仲裁裁决后,部分劳动者对仲裁裁决不服,依法向人民起诉的,仲裁裁决对提出起诉的劳动者不发生法律效力;对未提出起诉的部分劳动者,发生法律效力,如其申请执行的,人民应当受理。

  第十九条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四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规及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

  第二十条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等处理,或者因其他原因解除劳动合同确有错误的,人民可以依法判决予以撤销。

  对于追索劳动报酬、养老金、医疗费以及工伤保险待遇、经济补偿金、培训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等案件,给付数额不当的,人民可以予以变更。

  第二十一条当事人申请人民执行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书、调解书,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调解书有下列情形之一,并经审查核实的,人民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不予执行:

  (一)裁决的事项不属于劳动争议仲裁范围,或者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二)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三)仲裁员仲裁该案时,有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四)人民认定执行该劳动争议仲裁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

  人民在不予执行的裁定书中,应当告知当事人在收到裁定书之次日起三十日内,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起诉。

  最高人民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法释〔20xx〕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公告《最高人民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已于20xx年7月10日由最高人民审判委员会第139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xx年10月1日起施行。二OO六年八月十四日

  为正确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对人民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补充解释如下:

  第一条人民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对下列情形,视为劳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发生之日":(一)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支付工资争议,用人单位能够证明已经书面通知劳动者拒付工资的,书面通知送达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用人单位不能证明的,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二)因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产生的争议,用人单位不能证明劳动者收到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书面通知时间的,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三)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后产生的支付工资、经济补偿金、福利待遇等争议,劳动者能够证明用人单位承诺支付的时间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的具体日期的,用人单位承诺支付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劳动者不能证明的,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第二条拖欠工资争议,劳动者申请仲裁时劳动关系仍然存续,用人单位以劳动者申请仲裁超过六十日为由主张不再支付的,人民不予支持。但用人单位能够证明劳动者已经收到拒付工资的书面通知的除外。

  第三条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起诉,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

  第四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因劳动关系是否已经解除或者终止,以及应否支付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产生的争议,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后,当事人依法起诉的,人民应予受理。

  第五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请求用人单位返还其收取的劳动合同定金、保证金、抵押金、抵押物产生的争议,或者办理劳动者的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等移转手续产生的争议,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后,当事人依法起诉的,人民应予受理。

  第六条劳动者因为工伤、职业病,请求用人单位依法承担给予工伤保险待遇的争议,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后,当事人依法起诉的,人民应予受理。

  第七条下列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

  (一)劳动者请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社会保险金的纠纷;

  (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制度改革产生的公有住房转让纠纷;

  (三)劳动者对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伤残等级鉴定结论或者对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的异议纠纷;

  (四)家庭或者个人与家政服务人员之间的纠纷;

  (五)个体工匠与帮工、学徒之间的纠纷;(六)农村承包经营户与受雇人之间的纠纷。

  第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预先支付劳动者部分工资或者医疗费用的裁决,向人民起诉的,人民不予受理。用人单位不履行上述裁决中的给付义务,劳动者依法向人民申请强制执行的,人民应予受理。

  第九条劳动者与起有字号的个体工商户产生的劳动争议诉讼,人民应当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应同时注明该字号业主的自然情况。

  第十条劳动者因履行劳动力派遣合同产生劳动争议而起诉,以派遣单位为被告;争议内容涉及接受单位的,以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为共同被告。

  第十一条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同一裁决,向同一人民起诉的,人民应当并案审理,双方当事人互为原告和被告。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撤诉的,人民应当根据另一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继续审理。

  第十二条当事人能够证明在申请仲裁期间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客观原因无法申请仲裁的,人民应当认定申请仲裁期间中止,从中止的原因消灭之次日起,申请仲裁期间连续计算。

  第十三条当事人能够证明在申请仲裁期间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应当认定申请仲裁期间中断:

  (一)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

  (二)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

  (三)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申请仲裁期间中断的,从对方当事人明确拒绝履行义务,或者有关部门作出处理决定或明确表示不予处理时起,申请仲裁期间重新计算。

  第十四条在诉讼过程中,劳动者向人民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人民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经济确有困难,或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存在欠薪逃匿可能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劳动者提供担保的义务,及时采取保全措施。

  第十五条人民作出的财产保全裁定中,应当告知当事人在劳动仲裁机构的裁决书或者在人民的裁判文书生效后三个月内申请强制执行。逾期不申请的,人民应当裁定解除保全措施。

  第十六条用人单位制定的内部规章制度与集体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不一致,劳动者请求优先适用合同约定的,人民应予支持。

  第十七条当事人在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持下达成的具有劳动权利义务内容的调解协议,具有劳动合同的约束力,可以作为人民裁判的根据。当事人在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持下仅就劳动报酬争议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不履行调解协议确定的给付义务,劳动者直接向人民起诉的,人民可以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

  第十本解释自二○六年十月一日起施行。本解释施行前本院颁布的有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规定不一致的,合同法及司法解释。以本解释的规定为准。

  本解释施行后,人民尚未审结的一审、二审案件适用本解释。本解释施行前已经审结的案件,不得适用本解释的规定进行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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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甲 方:___________

  乙 方: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同意,自愿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

  第一条 本合同期限类型为__________期限合同。

  本合同生效日期_______年__月__日,其中试用期_______个月。

  本合同_________________终止。

  二、工作内容

  第二条 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在_________部门,担任_______岗位(工种)工作。

  第三条 乙方完成的工作数量___________,达到_______质量标准,或在岗位(聘任)协议中约定。

  三、_____和劳动条件

  第四条 甲方安排乙方执行___________工作制。

  执行定时工作制的,甲方安排乙方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不超过四十小时。甲方保证乙方每周至少休息一日。甲方由于工作需要,经与工会和乙方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乙方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平均日和平均周工作时间不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

  执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在保证完成甲方工作任务情况下,工作和休息休假由乙方自行安排。

  第五条 甲方安排乙方加班的,应安排乙方同等时间补休或依法支付加班工资;加点的,甲方应支付加点工资。

  第六条 甲方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和劳动工具,建立健全生产工艺流程,制定操作规程、工作规范和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及其标准。

  甲方应按照国家或北京市有关部门的规定组织安排乙方进行健康检查。

  第七条 甲方负责对乙方进行政治思想、职业道德、业务技术、劳动安全卫生及有关规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训。

  四、劳动报酬

  第 甲方的工资分配应遵循按劳分配原则。

  第九条 执行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乙方为甲方工作,甲方每月_____日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工资,工资不低于_______,工资分配水平在岗位(聘任)协议中约定,其中试用期间工资为______元。

  执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工资支付按_________________执行。

  第十条 由于甲方生产任务不足,使乙方下岗待工的',甲方保证乙方的月生活费不低于___________。

  五、_____福利待遇

  第十一条 甲乙双方应按国家和北京市社会_____的有关规定缴纳职工养老、失业和大病医疗统筹及其它社会_____费用。

  甲方应为乙方填写《职工养老_____手册》。双方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后,《职工养老_____手册》按有关规定转移。

  第十二条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照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执行。

  第十三条 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的工资和医疗_____待遇按国家和北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甲方为乙方提供以下福利待遇_______________。

  六、劳动纪律

  第十五条 乙方应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严格遵守劳动安全卫生、生产工艺、操作规程和工作规范;爱护甲方的财产,遵守职业道德;积极参加甲方组织的培训,提高思想觉悟和职业技能。

  第十六条 乙方违反劳动纪律,甲方可依据本单位规章制度,给予纪律处分,直至解除本合同。

  甲方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乙方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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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自20xx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应当签订劳动合同,国办学校作为用人单位的一种,就应该履行法律义务,积极和学校教职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规定劳动内容、劳动报酬,合理解决劳动争议有着重要意义。

  关键词:国办学校;劳动合同;权利和义务;争议

  一、国办学校订立劳动合同的缘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据此,国办学校作为一种用人单位就应该依法和学校的教职员工订立劳动合同。在我国国办学校,一般又称为公立学校,多为为事业单位,具有社会服务功能,其办学、办公经费大部分来自国家的财政拨款或者是全民所有制企事业单位提供的资金,这就要求国办学校在草拟劳动合同时,应该注意法律、法规的一致性,制定条款时应该全面考虑合同内容,使之成为劳动合同双方当事利义务的一致性的保证。

  二、国办学校的劳动合同定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具体到国办学校的.劳动合同就是,国办学校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采用公平、合理、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法律原则,和学校在职的广大教职员工签订的,规定合同期限、员工工作内容和工作条件、正常的工作时间及休息休假、员工工作报酬,国办学校为员工交纳社会保险,为教职员工提供的劳动保护方案,并且应积极进行职业危害防护等为内容,明确双方当事利和义务的协议;当然双方在签订劳动合同时还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制度、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国办学校与广大教职员工依法订立劳动合同生效后,即产生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都应积极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三、国办学校签订劳动合同法律适用

  (一)明确学校和教职员工的权利和义务

  劳动合同是合同的一种特殊合同,具有签订一般合同的要求,需要明确合格的合同主体,依法保证双方的权利,通过签订合同,确立广大教职员工按照多劳多得、同工同酬的法律精神获得劳动报酬,教职员工付出多少劳动,国办学校就根据合同及国家规定及时足额的支付多少工资,国办学校履行此项合同义务,就能够促进广大教职员工勤于工作、勇于奉献,更能有利于我们的教育事业的发展。

  国办学校通过签订劳动合同,规定教职员工的休息、休假方式和内容,根据国家法律规定,教职员工有休息的权利,国家努力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设施和场地,规定了全国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标准。

  具体包括公休日、法定节假日以及带薪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事假、生育假、病假等等,这些规定放在国办学校的劳动合同中,能大大减轻学校的管理难度,帮助学校正确安排管理工作,维护国办学校的最大利益。国办学校签订劳动合同时,应该依法保障教职员工有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根据我国劳动法规定,作为用人单位的国办学校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全面并严格执行国家制定的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为广大教职员工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安全制度,为广大教职员工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并根据需要配备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不断对在职人员进行各种培训,以此来防止教学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病危害,保障学校广大教职员工的自身利益,促进他们工作的激情和动力。

  (二)明确专项培训及保密制度

  国办学校为提供教育教学质量,必然要对员工进行培训,这样就要产生培训费用,根据法律的规定,国办学校可以为教职员工提供专项培训费用,提供教职员工的专业技术水平,通过劳动合同来约定此种培训费用的分担方式,让受培训员工为国办学校好好的服务,明确受培训员工的服务期限,这样为员工离岗赔偿提供了依据。国办学校在教育教学过程中,会有许多秘密信息,会产生很多知识产权的利益,这些对国办学校管理非常重要,法律规定劳动合同可以明确保密制度,以此来规范教职员工的行为,防止学校的重要信息外泄有着重要法律及实际意义。

  (三)明确纠纷解决方式

  广大教职员工依劳动合同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可避免的会出现这样或那样的劳动争议,例如,工资、奖金不合理,劳动保护条件不能达到国家标准、休息休假制度落实不到位等,在双方协商或第三方调解不能解决时,教职员工启用劳动争议仲裁程序,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申诉书,请求中立的第三方仲裁机构依法评断。仲裁裁决一旦生效,对学校和提请仲裁的教职员工都有约束力,双方当事人应当执行,这样一来就能很好的解决双方的争议,使得双方得到应有的法律责任依据,保证了双方的权利,促进了学校的和谐发展。

  四、结束语

  国办学校依据国家法律规定,妥善签订劳动合同,全面、及时履行合同规定义务,合理合法安排教职员工的工作,保证教职员工的权利,完善管理制度、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减少和防止劳动争议的发生,促进学校教育事业的发展,为伟大贡献和谐之花。

  参考文献:

  [1]姜颖著.劳动合同[M].法律出版社,20xx

  [2]何兵著.现代社会的纠纷解决[M].法律出版社,20xx

  [3]吴合振主编.合同法理论与实践应用[M].人民出版社,20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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