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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模板(6篇)

来源:纷纭教育

劳动合同模板

  为进一步加强劳动保障制度建设,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推进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完善用人单位劳动合同制度,推行劳动监察两网化管理机制,济南市燕山街道多措并举开展用人单位劳动合同专项监察工作。

  一是加强劳动合同宣传指导。充分利用社区宣传栏、燕山微信平台、开展现场咨询、发放宣传材料等形式,加大对《劳动法》及其配套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重点突出企业和劳动者关注的热点问题,以通俗易懂、简明好记的形式向辖区范围进行全面宣传,引导劳动者知悉自身的劳动合同权益,引导用人单位自觉履行劳动合同法律义务。

  二是做好劳动用工备案工作。中心制定专人专管制度,在工作中严格执行相关文件要求,熟知业务经办流程,对用人单位办理劳动用工初次备案手续材料不齐全的,做到一次性告知原则。坚持以“部门联动为基础,数据共享为手段”,以社保、就业为抓手,以劳动监察为手段,以劳动仲裁为保障,将劳动用工备案列入劳动保障监察考核内容,向7个社区人社服务站劳动保障监察员讲解劳动用工备案下沉,做到人人知晓,业务受理“不推诿”,及时告知企业办理地点及所需携带的材料。

  三是加大劳动监察执法力度。明确网格监管职能,切实扩大维权覆盖面,实现两网管理化向社区居委会的有效延伸。建立网格间联动执法队伍,明确联动执法的责任,形成统一指挥、上下联动、统一执法的新型执法机制。畅通举报投诉渠道,为劳动者提供最方便、最及时、最有效的维权服务。举报投诉电话专人值守,对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切实维护了劳动者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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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劳动合同解除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解除分为:意定解除(劳动合同法36条)、劳动者提前通知单方解除即劳动者主动辞职(37条)、劳动者随时单方解除即被迫解除(3)、用人单位单方通知解除(39条)、用人单位提前通知单方解除(40条、41条),前述各种解除的成就条件是不同的,下面分别进行分析:

  1、 意定解除:只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一致,解除条件即成就。

  2、劳动者30日提前通知解除:为了保障劳动者全面自由发展的权利,我国《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均规定了劳动者的辞职权,即劳动者单方无条件提出辞职的权利,但为了达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利益平衡,法律规定,此种劳动合同解除条件只有在劳动者履行一定法定程序(应提前30日书面通知)后才能成就。

  3、劳动者单方被迫随时通知解除:此种劳动合同解除是在用人单位存在严重违反劳动合同的行为或着劳动者的人身受到威胁、的情形下,劳动者有随时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主要包括以下情形:(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而且在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情形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4、用人单位单方随时通知解除:此种劳动解除的解除主要是指在劳动者存在严重违法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或存在其他严重损害用人单位合同利益的情形下,

  用人单位有权单方随时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主要包括以下情形:(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5、用人单位提前30日通知解除:此种劳动合同解除,主要是指存在非因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主观原因,致使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提前30通知劳动者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的代通知金,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主要包括:(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此外,用人单位在出现经营困难等情形,需要裁减人员,解除与劳动者劳动关系时,用人单位也需要提前30日通知全体劳动者或工会。

  三、 劳动合同解除与劳动合同终止是否需要履行法定程序不同

  劳动合同解除根据不同情形,需要履行不同的法律程序,如果未履行必要的法定程序,可能会导致劳动合同解除违法,从而不能出现当事人预想达到的解除效果,甚至事与愿违地要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在劳动合同解除的诸多情形中,除了意定解除以及劳动者在人身受到威胁,被强迫劳动情形下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外,其他均需履行相应的程序:劳动者单方辞职的需要提前30日通知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因劳动者严重违反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合同时,需要通知劳动者,并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书面文件;劳动者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需要履行通知义务,尽管该通知义务既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使书面

  的,但劳动者在其人身受到威胁的情形下,无需通知;用人单位因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等情形解除劳动合同的,应提前30日书面通知劳动者或支付一个月的代通知金作为补偿。

  而对于劳动合同终止是否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以及未履行法定程序的法律后果,我国《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均没有做出明确规定,从而导致实践中对于劳动合同终止时用人单位是否需要履行提前通知义务,以及需要提前多长时间通知,各地掌握的尺度不尽一致,相对比较混乱。为了解决该问题,许多地方性法规或规章,对劳动合同终止的程序做出了规定。比如:《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第40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前,用人单位应当提前30日将终止或者续订劳动合同意向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经协商办理终止或者续订劳动合同手续。”并在该规定第47条规定了未履行该终止劳动合同程序的法律后果:“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四十条规定,终止劳动合同未提前30日通知劳动者的,以劳动者上月日平均工资为标准,每延迟1日支付劳动者1日工资的赔偿金。”笔者认为,北京市的此项规定,可以作为各地处理劳动合同终止案件时的参考,以便更好地维护劳动者的再就业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在此,需要注意的是,尽管《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中规定了劳动合同终止前,用人单位的提前通知义务,以及未提前通知的赔偿责任,但由于劳动合同的终止是基于某种事实的出现而自然发生的。因此,用人单位未履行法定程序,并不必要导致劳动合同终止法律效果的消灭,比如:在劳动合同期满时,用人单位未履行提前通知义务,但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期限届满后,未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此时,尽管终止劳动合同的程序存在瑕疵,但双方的劳动关系即已终止,只能追究用人单位的赔偿责任,但不能主张劳动合同尚未终止。

  四、 劳动合同解除与劳动合同终止经济补偿金的计算起点不同

  20xx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前, 我国《劳动法》及相关司法解释除了对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劳动者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并

  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未做明确规定外,对于劳动合同的其他解除情形,对用人单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况,都做出了明确规定。因此,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经济补偿金以20xx年1月1日为分界点分段计算的原则,除了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为由,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金时,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年限应自20xx年1月1日起计算经济补偿金的年限外,其他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年限均应自双方建立劳动关系起计算,即应按工作年限计算,只是20xx年1月1日前后,经济补偿金计算的数额略有不同。

  对于劳动合同终止经济补偿金的问题,《劳动合同法》之前的法律、法规规定,劳动合同自动终止的,用人单位是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而《劳动合同法》对于此问题做出了新的规定,《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五)款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若用人单位不同意按照维持或高于原劳动合同约定条件,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但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经济补偿金以20xx年1月1日为分界点分段计算的原则,对于20xx年1月1日后,因劳动合同终止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年限,应自20xx年1月1日开始计算,20xx年1月1日之前的工作年限,不属于经济补偿金计算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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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聘用单位(甲方):

  受聘人员(乙方):

  合同声明及内容

  1.本聘用合同书根据《淘宝店铺之城合同法》制定。 除本合同所列内容外,经聘用单位和受聘人员协商一致,可 增加有关条款。

  2.本聘用合同书由聘用单位和受聘人员双方当事人亲自 签订,代签无效。

  3.内容:

  (1) 甲方(聘用单位):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2) 乙方(受聘人员): 联系电话:

  (3) 工作内容:

  ①主要及时掌握淘宝店铺的客户求购信息, 并在第一时间通知于甲方,其余由甲方负 责。

  ②工作时间是上午 8:00-11:00;下午 1:30-5:00;晚班:晚6:00-晚9:00。

  (4) 工资福利: 就一点:净利润的 33%作为受聘人员的月收 入。

  (5) 聘用合同期限及要求:

  (一)本合同期限为:x日至x日

  (二)甲方聘用乙方在 部门从事 岗位的工作。

  (三)乙方服从甲方的工作安排,按时完成甲方规定的工作 任务 。甲方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职工工作时间和工休假日等规定,对 乙方实行符合职业特点的工作日制。

  (四)在聘期内,甲方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与乙方协商后, 调整乙方的工作时间。

  4.公司口号:我们很年轻,我们要努力了!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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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摘要:随着全球自然人迁徙自由和国际劳动力市场的形成,国际劳动合同的法律适用问题日益突出。国际劳动合同较之一般合同其法律适用更具复杂性和独特性。本文在分析国际劳动合同法律特征的基础上,探讨其法律适用的理论及劳动者的权利保护等问题。旨在促进劳动合同法律冲突的解决,保护国际劳动合同关系中的当事人的合法权利。① 资本全球化的发展及生产过程的国际化,劳动事实大量发生。劳动者在世界范围内流动的空间范围扩大,可以到其他国家提供劳动和服务。由于各国劳动法律制度存在很大差别并将继续存在下去,劳动争议的发生难以避免。

  劳动合同的法律适用 ,是劳动法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国际劳动争议的解决并不只涉及冲突法问题,法律冲突问题常常与各国、劳动保护与社会保障立法重叠,反映了劳动法在国内法律制度中的特殊地位。因此形成统一的制度很困难,它是各种不同方法的混合,不易相互协调。劳动合同的法律适用是劳动争议中经常发生的一个问题。它不仅将影响司法部门公正地处理涉外劳动合同纠纷,有效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对营造一个开放、公正、有序的劳动力市场,吸引海外人才也会产生重要影响。②确定劳动合同的法律适用,对解决日益增加的国际劳动纠纷、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具有重大意义。

  一、劳动合同法律适用的特点

  国际劳动合同的法律适用因其涉及国家的干预和,以及国际社会对劳动者保护,其在国际私法的许多制度上都有其独特性:

  (一) 劳动合同法律适用的复杂性

  劳动合同是劳动法律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劳动合同的法律适用既涉及公法也涉及私法方面,既涉及民商法也涉及行领域;不仅包括国内法,还包括国际法。其私法或民法的一面导致合同法的一般原则——意思自治得以适用,当事人可以选择适用于合同的①尽管集体劳动协议中也可以有法律选择条款,但集体劳动协议的法律适用问题至今仍很模糊,没有明确的立法,也很少有相关案例佐证。因此本文主要研究个人劳动合同。

  法律;其公法或行的属性使得当事人意思自治受到。当事人选择法律要受劳动履行地的强制规则、最密切联系地法、地强制规则及有利于保护劳动者的强制性规则等多重。如1987年《瑞士联邦国际私法》规定:当事人可以选择合同应适用的法律,但当事人选择的范围仅限于劳动者惯常居所地国家的法律、雇主营业所、住所、惯常居所地国家地法律。1969年《奥地利国际私法》允许当事人采用明示及默示的意思表示选择法律,但该法第44条第1款规定:在劳动合同中,当事人选择法律的方式只能是明示的。此外,多数国家明确规定,国际劳动合同不得通过选择法律剥夺雇员依据其履行合同的惯常工作地国家法律中强制性保护规定,以防止雇主通过选择法律,规避与合同有密切联系的国家法律中强制性规定,而这些性规定,通常涉及劳动安全保障、最低工资标准等与劳动者基本劳动保护及国家公共利益有关的内容。

  (二)强制性规范的优先地位

  在劳动合同的法律适用中,强制性规范具有超越当事人选择的效力。正如国内合同一样,国际合同通常也反映了立法秩序与私法秩序优越性的相互转换。私法秩序,这一术语是当事人协议选择适用于合同的法律。而立法秩序则是强制性规则优越性的体现。每一主权者都会要求本国制定的劳动保护和管理方面的行律规则在其领土上予以适用,同时要遵守其缔结的国际法中对劳动者保护的强制规则。在国际私法上它们常常表现为“直接适用的法”。强制性规则包括工作履行地的强制规则和地的强制规则。

  根据《罗马公约》第6条规定,“当事人间进行的法律选择,不具有剥夺被雇佣人所享有的,当其未进行法律选择时,第2款下强制性法律所提供的法律保护的效力。”这通常是工人惯常履行工作地、受雇时营业所所在地或与合同有更密切联系的另一国家强制规则。公约第7条又规定:无论如何,不应地强制规则的适用,而不管该法律是否适用于合同。此时,地的强制规则似乎具有绝对适用的效力。例如英国处理涉及劳动合同的案件时,如果当事人选择鲁里坦尼亚王国的法律作为准据法,在没有选择时应适用的法律是安大略法。在这种情况下适用鲁里坦尼亚王国的法律不会剥夺安大略法中的强制性规范提供给雇员的保护。尽管鲁里坦尼亚王国的法律更有利于雇员时会适用,但罗马公约第7(2)似乎要求英国不考虑适用于合同的法律,而适用英国法中的强制性规范,即使英国法对雇员提供的保护少于任何一种外国法,英国也会适用其强制性规范。

  (三)法律适用的不确定性突出

  当事人选择法律的.重重,各种强制性规则及公共秩序等国际私法制度的适用,使国际劳动合同的法律适用极大地脱离了一般合同法律适用的预期,表现出不确定性的特征。当事人选择法律时,必须综合各相关法律,否则这种选择不可能发生实际适用的效果。这导致了当事人选择法律的难度,而且无论当事人考虑得如何周全,也难以预料种种实际情况。涉外合同中,意思自治的产生与发展一个很重要优点是其可带来法律适用上的确定性与可预见性。但在劳动合同的法律适用中,这些优点荡然无存,留给实践工作者的是极大的不确定性。因此,一些欧洲学者对将劳动合同法律适用建立在一般合同法律适用上的机制表示怀疑。这无疑与劳动合同适用上的独特性相关。

  (四)劳动者权益保护原则的主导作用(社会保障)

  在国际劳动关系领域,劳动者与雇主处于非平等的法律地位,无论是合同还是侵权纠纷中,劳动者处于更需要保护的境地。对弱者权益保护是当前国际社会的总趋势,这将在后面论及。劳动争议的解决中,劳动者权益保护是贯穿整个过程的一个中心原则。

  二、国际劳动合同的法律适用理论

  关于劳动合同的法律适用,目前国际上主要有两种观点。一是美国属地主义的主张,另一是欧洲冲突法的主张。

  (一)美国的属地主义主张

  美国冲突法学者倾向于将雇佣关系的法律冲突问题简单地视为一般合同的法律冲突问题。提倡对雇佣合同及有关事项适用单一实体规则的是艾伦茨威格。第二次冲突法重述虽然包含一个关于服务履行的特殊规范,但是该规范既适用于明确的雇佣合同,也适用于缔约人间缔结的合同。③这种现象的出现可能有多种原因,其中最主要的是劳动合同法律冲突的案例在美国不够丰富,而且主要涉及经理或职业性的高级雇员,涉及体力劳动者的很少。但是,这并非说美国劳动立法中不存在典型的案例。只是由于诸多原因,尤其是由于美国的方,劳动事务被认为涉及行和行政代理机构,因此仅将这些问题视为美国国内法中的国际事务方面问题,而不将其作为冲突法问题对待。因而经常注重实体规则③ 二者的区别是很重大的。缔约人间的合同通常是平等主体间的民商事性的合同,各国及国际劳工组织通常将其与劳动合同严格区分。在法律适用上前者常适用一般合同的规则。

  及由此作出的判决结论,而不重视一般的冲突法原则。

  另一个原因是学者对该问题缺少真正广泛重视和研究。他们认为,上个世纪六十年代的美国冲突法是方的,而不是规范特殊类型案例的规则的发展。尽管实践中学者对这些规则存在争论,但其对冲突法工具的运用如定性、反致等非常有限。美国高等和国家关系委员会倾向于适用立法的地理范围来解决国际劳动关系的法律冲突问题,即仅仅考虑劳动法及规范的领土适用问题,而不是通过传统的冲突规则来解决争议。该方法在法国体现为直接适用的法。尽管美国在劳动问题上也常考虑利益的分析。并常以此类案例论证利益分析说,但是柯里认为,在大多数劳动雇佣案例中,其他国家的利益可以忽视。④地美国的利益是必须予以考虑的。因而美国在劳动合同的法律适用上,坚持属地主义的观点,主要从考虑美国劳动法的域外效力问题角度为出发点,以劳动法的地理范围来面对劳动合同法律适用的冲突。

  因此,国际劳动关系较少受到美国冲突法学者的关注。但仍有不少美国学者认为,随着投资多元化的发展,劳动关系中法律冲突解决的意义比实际认为的更重要。他们认为,二十世纪六十年代美国的冲突法,实际上很大程度归功于劳动案例的发展。但随着不断发展的相互依赖的世界的发展,美国最终也会关注其他国家的劳动法。

  (二)欧洲的冲突法主张

  1、冲突法方法的适用:欧洲国家的劳动合同的法律适用制度,是以1980年《欧共体国际合同义务法律适用公约》(以下简称1980年《罗马公约》)为基础确立起来。同时,欧盟有关指令及判例法也发挥着重要作用。这些规则确立了根据国际私法规范解决合同法律适用的基本制度。1980年《罗马公约》第3、6和第7条规定了劳动合同的法律适用问题。据此当事人可以选择雇佣合同的法律适用。法律选择不能具有剥夺雇员在没有选择时强制性法律规则对雇员保护的效力,在未选择时,应适用的法律通常是雇员惯常履行完成合同的工作地的法律,即使他可能暂时受雇于另一国。如果他没有在任何一个国家习惯性地完成工作,应适用的法律将是他受雇佣营业地所在国的法律。但如果从总的情况看,合同与另一国家的法律有更密切的联系,上述规则均不适用,而该国法律则予适用。

  《罗马公约》奠定了欧洲劳动合同法律适用的总体框架,是欧洲各国解决合同法律适用的基本依据。《公约》将劳动合同纳入合同的法律适用范围内,作为一种特殊合同。《罗④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 aspects of labor , 30 Am. J. Comp. L. Supp. p 160、161

  马公约》仍以合同的法律适用原则为出发点,即允许当事人选择法律。但选择要受到若干,如受到工作履行地的强制规则、最密切联系地的规则、地强制规则及保护工人的强制性规定的多重。各主权国家也有权制定的涉及公共秩序和劳动保障的法律,它们要求适用于实施国领域内的所有人或事,公共秩序具有国家主权的意志,一国有权在其领域内拒绝适用违反国家普遍接受的基本原则的法律。

  2、欧盟统一实体法律规范的适用

  欧盟制定了许多处理劳动关系的实体规则,如1618/68规定工人的自由移动(纳入欧共体条约第39条),确立了成员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协调的1408/71规范和574/72(欧共体条约第42条),关于雇员退休金权利保护的98/49/EC和欧洲工会的94/45指令,91/533雇主告知雇员在另一国工作条件的义务等。这些实体规范适用于欧盟内广泛的劳动和社会保障事务,当然也是合同法律适用中必须考虑的。但是这些范围内的事项是否也可通过冲突规范来解决,欧共体条约及相关规定并未说明。但其从实体法角度对劳动合同关系的影响是不容忽视的。欧盟的实体规范成为欧洲劳动合同法律适用上的又一个重要特点。

  因此在劳动合同中,首先适用当事人选择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或根据合同情况不能推定当事人意向的,适用最密切联系的地方的法律。但无论如何应适用的法律不能与工作履行地及地的强制性规定相抵触。尽管劳动关系的性质有其特殊性,关于合同法律适用的理论各异,但当前国际私法规则的调整仍是解决其法律冲突的、为国际社会所广泛接受的一种有效方法。

  三、法律适用尽可能有利于劳动者权利的维护

  强调对劳动者(弱者)权益的保护是由劳动者在谈判中的弱者地位决定的。有利于劳动者权利保护是国际劳动合同法律适用的一个重要特征。现代国际私法在弱者利益保护方面充分表现出人文关怀和实质公平价值取向。人文关怀是人文精神的集中体现,而人文精神是国际私法的永恒主题,国际私法的构建应贯穿人文精神。现代国际私法对弱者的人文关怀不但表现在有利原则、强制性规范和公共秩序保留等原则和制度层面,而且还反映在具体的法律适用规范之中。弱者保护是国家干预渗入私法领域,私法适应多样化生活需要、追求实质公平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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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甲方:

  法定代表人:

  住所:

  乙方: 身份证号码:

  住所:

  现居住地址:

  文化程度: 联系电话:

  甲方聘用乙方为劳动合同制职工,双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经双方平等协商,订立本合同,并共同遵守履行。

  乙方在此特别保证在本合同约定的劳动期限开始时,同其他单位之间已经不存在任何形式的劳动关系,同时也没有同其他单位之间存在竞业义务,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同甲方无涉。

  一、 合同期限

  本合同为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合同期年,从年 月日起至 年月日止,其中试用期为 个月。

  试用期内,乙方需满足职工手册中规定的以及以下的录用条件:

  ①身体健康,无传染病、精神病等较大疾病; ②没有违法犯罪前科和记录; ③提供的身份证、简介等个人资料,必须真实合法有效;④服从甲方的管理和工作安排; ⑤遵守甲方的规章制度;⑥符合录用岗位的职责和具体要求。

  试用期内,若甲方认为乙方符合甲方的劳动用工要求,可以提前结束试用期。 若甲方录用乙方后,发现乙方隐瞒上述录用条件中①②③事项的,视为乙方欺诈,甲方有权确认劳动合同无效。试用期内,若甲方认为乙方不符合上述录用条件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 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1、工作内容:甲方根据生产(工作)需要,安排乙方在 岗位(工种)工作。乙方应完成该岗位(工种)所承担的生产(工作)内容,具体要求(职工手册中对相关工作岗位有要求的,则需符合)是:

  ①

  ②

  2、乙方在上岗前对甲方的各工作岗位(包括但不限于已约定的工作岗位)已全面了解,乙方同意并接受甲方在合同期内根据工作需要、规章制度或乙方的工作表现,可以对乙方的具体工作岗位(包括部门、工种、职务)进行调整,乙方应予服从,不再另行书面变更劳动合同。

  3、工作地点:乙方同意并接受甲方安排的工作地点或工作区域在甲方公司所在地或者甲方因工作需要而安排的其他工作地点或工作区域。若遇甲方经营地址、办公场地变更,乙方同意到新的工作地点工作,无需另行协商。

  三、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1、工时制度按标准工时工作制确定,若甲方依法审批综合或不定时工时制后,

  按审批后的工时制执行。

  2、休息、休假按甲方相关制度执行,甲方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可以决定加班。 3、

  四、 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1、甲、乙双方都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职业卫生等规定。

  2、甲方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

  3、乙方应严格遵守各项安全操作规程和甲方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五、 劳动报酬和其他待遇

  1、乙方在试用期内的工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乙方转正后的基本工资为 元/月(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时相应调整),加班加点工资以慈溪市最低工资为基数计发 。

  2、甲方在次月底前以法定货币形式支付给乙方应得的工资报酬,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甲方每月发放给乙方的工资中包括加班加点工资、社保补贴及其他福利待遇或费用,乙方应当予以核对,若有异议应当在接收当月工资之日起三日内向甲方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无异议。

  上述全部工资报酬每月实际发放金额一般

  。

  3、乙方休息休假期间的工资支付或扣减办法按国家及甲方依法制定的相关规定执行。

  4、如乙方的岗位变动时,乙方的工资可相应调整,甲方支付乙方的工资为税前工资,乙方的个人所得税乙方依法缴纳,由甲方从乙方工资中代扣代缴。

  六、 社会保险和福利

  (一)甲、乙双方应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按时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其中,乙方应缴纳部分,由甲方从乙方工资中代扣代缴。

  (二)乙方依法享受国家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各种福利待遇。

  七、 劳动纪律

  1.甲、乙双方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甲方依法制定的各项管理制度。

  2.乙方应严格遵守甲方制定的员工手册中相关的规章制度,乙方如违反甲方的规章制度,甲方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必要的处分或处罚。

  3、乙方毁损或遗失甲方财物,依市场价格赔偿。

  八、 教育与培训

  (一)甲方应根据生产和工作的需要,统筹安排乙方的教育与培训。

  (二)乙方从事技术工种(岗位)的,必须按国家规定持职业资格证书上岗。

  (三)除本条第(一)项约定的正常教育与培训外,甲、乙双方可就乙方脱产或由甲方出资参加的培训学习,签订专项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

  九、 其他约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乙方自愿承诺解除合同会提前三个月通知

  甲方,否则由此造成甲方损失的,应全额赔偿:

  1、接受甲方指派的相关任务,由于对外合同履行需要不能离开的;

  2、掌握甲方商业秘密,调离原工作岗位未满六个月的;

  3、担任公司中层以上领导职务的;

  4、从事财务、购销、设计开发工作的。

  十、 商业秘密保护

  (一)、商业秘密范围

  甲、乙双方确认,乙方应承担保密义务的甲方商业秘密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技术信息:技术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技术方案、产品设计、制造方法、配方、工艺流程、技术标准、计算机软件、数据库、试验结果、图纸、样品、样机、模型、模具、操作手册、技术文档、涉及商业秘密的业务函电等。

  2、经营信息:经营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客户名单、营销计划、采购资料、定价、不公开的财务资料、进货渠道、产销策略、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等。

  3、公司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有关协议的约定,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事项。

  (二)、乙方的保密义务

  乙方对上述甲方商业秘密承担以下保密义务:

  1、不得刺探与本职工作或本身业务无关的商业秘密;

  2、不得向不承担保密义务的任何第三人披露甲方的商业秘密;

  3、不得允许(出借、赠与、出租、转让等处分甲方商业秘密的行为皆属于“允许”)或协助不承担保密义务的任何第三人使用甲方的商业秘密;

  4、如发现商业秘密被泄密或者自己过失泄露商业秘密,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泄露进一步扩大,并及时向甲方企业报告。

  5、乙方在聘用终止时,应交出所持有或本人控制的与公司业务有关的一切资料(包含与公司业务有关的个人的笔记与复印的材料),乙方充分理解如果不遵守本款规定,即可被扣发报酬和福利,并承担违约责任。

  (三)、保密期限

  甲、乙双方确认,乙方的保密义务自乙方知晓本协议甲方的上述商业秘密时开始,到该商业秘密公开时止。乙方是否在职,不影响保密义务的承担。乙方承认承担保密义务是劳动合同的附随义务,在乙方依法或依本合同和甲方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后,仍同意对甲方的商业秘密承担保密义务。

  (四)、乙方违反甲方保密义务,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十万元,给甲方造成的损失超过违约金数额的,乙方应继续承担赔偿责任。

  十一、违约责任

  (一)由于甲、乙任何一方的过错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法律责任;如属双方过错,应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别承担各自的法律责任。

  (二)因不可抗力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一方受损害的,可以不承担法律责任。

  (三)乙方未按规定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申请,或提出申请后未办妥离职的相关交接手续,均按私自离岗处理并承担解除劳动合同的责任。

  十二、特别约定:

  (一)乙方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最后工作日之前,按甲方规定办理工作交接手续,包括工作中的未尽事项、文件、资料、各种办公物品等,须全部清点移交甲方指定人员。

  (二)甲乙双方在本合同签订前若属于续签劳动合同的,双方已经就之前劳动

  合同履行期间的工资(含加班加点工资)、福利待遇、报酬等所有费用结算完毕,互不拖欠。如有误差,互不相找。

  (三)乙方确认:

  1、乙方承诺本次签订劳动合同系乙方自愿提出与甲方签订本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若乙方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情形,甲方已经将该情形告知乙方,乙方自愿放弃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劳动合同期内,乙方户籍所在地址、现居住地址、联系地址等发生变化,应当在3日内及时告知甲方。如乙方以上事项变更事宜,没有及时通知甲方,甲方依据本合同首页乙方所述地址送达法律文书,将视为已经送达。

  3、签订本劳动合同时,乙方已详细阅看,对合同内容予以全面理解,并已知晓并同意遵守甲方的各类规章制度。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员工手册》、《岗位说明书》等,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与劳动合同其他附件一起,与劳动合同同等有效。

  十三、其他事项

  1、双方可就本合同未尽事宜,可以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2、本合同履行中发生劳动争议,甲、乙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或不愿调解的,可以向甲方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3、本合同一式二份,经双方签字或盖章生效,并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 乙方签名(或盖章):

  代理人签名(或盖章)

  合同订立日期:二〇年 月日

劳动合同模板

  签约须知

  1。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青岛劳动合同样本。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2。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合同范本《青岛劳动合同样本》。

  3。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和竞业条款两种情形之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4。用人单位应按照双方约定支付劳动者工资,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5。劳动合同空白之处应协商一致后填写,不需协商之处可以写"无"或划掉。

  6。劳动合同用钢笔、毛笔或签字笔填写,涂改、未经合法授权代签无效。

  7。劳动合同甲乙双方应妥善保管,乙方的劳动合同不得由甲方代为保管。甲方应及时将签订的劳动合同文本交给乙方,并由乙方签收。甲方对已经解除或终止的劳动合同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甲方(用人单位) 全 称

  住 所

  联 系 电 话

  法 定 代 表 人

  (主要负责人)

  乙方(劳动者) 姓 名

  出 生 年 月

  户 籍 所 在 地

  居民身份证或其他

  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现 住 址

  联 系 电 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有关规定,甲乙双方本着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劳动合同,共同遵守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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