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
电子支付业务合作协议
重要提示
请甲方认真阅读本协议全文,尤其是带有▲▲标记的条款。如有疑义,请及时提请乙方予以说明。
甲 方: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法定地址:
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
传真号码:
支付平台网址:
电子商城网址:
服务热线电话号码:
乙 方: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分(支)行
负 责 人:
通讯地址:
鉴于:
甲方建立了(在□内打√,单选)
□电子商城(指一种电子商务应用系统),并通过该电子商务应用系统向客户出售商品或提供服务。
□支付平台,指甲方建立的,中立于交易的买卖双方、中立于电子商城与乙方电子支付系统,为通过电子商城进行的电子交易提供购物资金划拨渠道的电子应用系统。
甲方为促进电子商城/支付平台的商品或服务交易,向乙方申请支付结算服务。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甲方与乙方经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协议。
第一条 定义
1.1“电子支付系统”指乙方以网上银行、手机银行或其他电子手段为媒介,为甲方和客户提供电子交易支付结算服务的电子银行系统。
1.2“客户”指已在卖方订购商品或服务, 并在乙方开通电子支付功能,通过网上支付、手机支付(不包括使用手机通过乙方95559电话银行进行电话支付,下同)等方式进行支付并结算的乙方太平洋卡持卡人。
1.3“卖方”指通过电子商城出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一方。“鉴于”条款下勾选甲方建立电子商城的,卖方即甲方。
1.4“电子支付”指乙方以网上银行、手机银行或其他电子手段为渠道,为甲方和客户提供的交易支付结算服务。
1.5“联机支付模式”指客户在卖方订购商品或服务,联动通过乙方电子支付系统进行款项支付的支付模式。
1.6“订单支付模式”指客户在卖方订购商品或服务,甲方将订单实时传送到乙方电子支付系统生成待付订单,客户在24小时或甲方或卖方(甲方系第三方支付服务商的)规定的订单有效期内通过乙方电子渠道另行进行订单确认和付款的两阶段支付模式。
1.7“预留电话”是指客户在卖方订购商品或服务时所预留的电话号码,手机支付用户必须预留手机号码。
1.8“交易信息”指甲方在收到客户购买商品或服务的交易指令并进行电子签名后,向乙方发送的电子订单信息,包括商户客户号、订单号、客户所购商品或服务名称、交易币种及应实际支付的金额等。
1.9“支付指令”指客户通过电子支付系统对交易信息进行确认后向乙方发送的电子信息,包括交易信息的内容、已开通电子支付功能的太平洋卡的卡号及交易密码等。
2.0“错误”指乙方未及时或未正确地将客户支付的款项划入甲方在乙方开立的结算账户。
2.1“交易日”,就单笔电子支付交易而言,指乙方为客户提供电子支付结算服务的日期。
2.2“工作日”指商业银行办理对公业务的营业日(不包括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
第二条 合作内容及方式
2.1甲乙双方共同合作实现双方电子商城/支付平台和电子支付系统的链接,为客户和甲方提供电子交易所需的电子支付结算服务。甲乙双方各自承担自身系统运行产生的全部费用。
2.2双方遵循乙方提供的数据传输接口,采用联机交易方式进行操作,在双方系统正常运行情况下,对外提供24小时服务(乙方电子支付系统进行日终批处理或系统维护而暂时中止提供相关服务的除外),并以每日24:00作为日切时间,24:00以后为次日。乙方可根据系统情况调整日切时间,但应提前 天通知甲方。若实现合作还需硬件支持,则双方协商解决机具设备的配置问题。
2.3甲方收到客户购买商品或服务的交易指令后,应使用乙方提供的商户证书等认证资料进行电子签名,真实、准确、完整地向乙方发送交易信息。然后客户通过使用乙方的网上银行、手机银行进行支付操作。乙方收到能够有效识别的支付指令后,应及时扣划客户太平洋卡内相应款项,并通过支付系统及时向甲方提供支付结果的反馈信息,包括商户客户号、订单号、交易币种及支付金额、支付处理结果等。客户电子支付结果以乙方提供的反馈信息为准。
2.4甲方与乙方就下列电子支付业务开展合作(在□内打√,可以复选):
□网上支付 □手机支付 □其他:
甲方在与乙方合作的电子支付业务中将采用下列支付模式(在□内打√,可以复选):
□联机支付模式 □订单支付模式
2.5甲方应负责处理客户的有关咨询、投诉及退货请求。如客户向乙方提出有关咨询或投诉,乙方应协助客户联系甲方处理。甲方应自行解决任何因商品或服务质量、商品交付等与客户、卖方或客户与卖方发生的争议。
2.6甲方同意并委托乙方向客户支付退款的,应向乙方提交退款指令,包括订单号、退款类型及实际退还的金额等。退款类型包括交易撤销、全额退货和部分退货三种,如为交易撤销,退款指令须在交易当日日终前提出,乙方根据退款指令将已扣划的客户支付款项划付给原交易客户;如为全额退货或部分退货,退款指令须在原交易日次日起90天内提出,乙方根据退款指令从甲方结算账户划转相应款项给原交易客户。对于任一笔支付交易,甲方可以向乙方提交多次部分退货指令,但根据该等指令向原交易客户退还款项的总金额不超过原支付交易金额。乙方可根据系统情况调整前述退款指令的提交时间,但应提前 天通知甲方。
2.7甲方应按以下约定向乙方支付电子支付业务交易手续费:
甲方授权:乙方有权从甲方开立在乙方的结算账户中扣收电子支付业务交易手续费。电子支付业务交易手续费的收取和客户电子支付款项的划付采用下列第 种方式(甲方应确保结算账户内的资金余额足以支付手续费,如余额不足,则乙方系统扣收手续费失败,需甲方补足相应金额后再扣收):
(1)前收费:在每个交易日的次工作日,乙方将交易日已扣划的客户电子支付款项全额划入甲方在乙方开立的结算账户,同时,从该结算账户中扣收手续费。
(2)后收费:在每个交易日的次工作日,乙方将交易日已扣划的客户电子支付款项全额划入甲方在乙方开立的结算账户。在每月1日根据甲方上月支付交易情况以及双方手续费约定,从第3.1条约定的结算账户中扣收相关手续费。
2.8甲方委托乙方向客户支付退款的,乙方对退款不收取手续费。
对于交易撤销,乙方不向甲方收取原支付交易的交易手续费。
对于退货交易:
若甲方在第2.7条约定中选择适用“前收费”,乙方不退还已收的原支付交易的手续费。
若甲方在第2.7条约定中选择适用“后收费”,乙方可退还手续费。退还手续费根据原收取手续费与退款金额比例计算,取整到分,在每月1日轧差计入乙方向甲方扣收的交易手续费中。
第三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3.1甲方应在乙方营业网点按乙方提供的格式填写申请表,并按乙方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准确填写电子支付业务的结算账户,包括户名、账号及用途,用于本协议项下电子支付业务的支付结算。
3.2甲方需通过乙方企业网上银行系统向客户在乙方开立的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划款的,应事先按乙方要求办理有关手续,向乙方申请开通乙方企业网上银行相关业务功能。
3.3甲方负责电子商城/支付平台的日常运作和维护工作。
3.4甲方不得利用电子商城/支付平台(甲方系第三方支付服务商的,不得参与、协助电子商城)从事、及或其他非法活动、或出售毒品、违禁药品、黄色出版物、军火弹药或其他法律法规禁止流通的物品。
3.5甲方不得在订单有效期内擅自取消或修改订单信息,如遇不可抗力或特殊原因,因甲方取消或变更订单信息造成客户无法及时支付的,由甲方负责对客户做好解释工作并应妥善处理由此引发的纠纷。
3.6在客户购买时,甲方必须首先征询客户使用的支付手段,在客户选择电子支付业务后,不得要求客户预留银行卡卡号、密码、姓名、证件号码等信息,否则客户和交通银行由此产生的损失由甲方予以赔偿。
3.7甲方应接受客户使用乙方电子支付系统进行电子交易支付,不得无故或借故拒绝受理,不得对客户使用电子支付系统收取附加费用。
3.8甲方如变更电子商城/支付平台IP地址、网址等信息,需乙方调整电子支付系统的,须提前15天书面告知乙方;对电子支付系统调整前因甲方信息变化导致错误而产生的责任由甲方承担。
3.9甲方有权通过电子支付系统查询第3.1条约定的申请表记载的结算账户的账户余额及查询日前3个月内的结算记录,甲方有权要求对错误进行改正。
3.10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对甲方操作人员进行业务和机具使用的培训。
3.11甲方应利用电子商城/支付平台及甲方其他自有网站积极宣传乙方的电子支付业务及电子支付系统功能,并在电子付款说明以及电子业务宣传中根据乙方提供的资料准确陈述乙方电子支付业务的名称、标识、电子支付系统的域名、使用方法和乙方在本协议中所作的承诺。
▲▲3.12甲方应妥善保管并正确使用乙方提供的接口软件及认证资料,不得转让、许可他人使用该软件或篡改认证资料。凡使用商户证书或用户证书等认证资料通过乙方的电子支付系统进行的任何操作,均视为甲方所为,甲方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3.13甲方可能发生下列任一事项时,应当至少提前30日书面通知乙方:
(1)甲方变更企业名称、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住所、通讯地址或营业范围等工商登记事项、第3.1条约定申请表记载的结算账户户名或账号;
(2)甲方经营或产权组织形式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但不限于合并(兼并)、合资(合作)、分立、产权转让等;
(3)甲方以出售、赠与或其它方式处分电子商城/支付平台;
(4)甲方就电子商城/支付平台域名及/或通用网址的注册或使用与第三方发生争议。
第四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4.1乙方负责电子支付系统的日常运作和维护。
4.2乙方应向甲方提供双方数据传输的接口软件以及认证资料,并提供必要的培训以及相关资料。
4.3乙方有权根据系统升级或服务改进等需要暂时中止提供电子支付服务,但应提前3天通知甲方,并预告恢复日期。
▲▲4.4乙方根据支付指令付款的,对因此导致的客户对甲方错付、少付或其他情形不承担任何责任。乙方执行支付指令时因客户太平洋卡内余额不足等原因无法完成扣划的,对未扣划产生的后果不承担任何责任。
▲▲4.5乙方根据甲方退款指令退款的,对因此导致的甲方对客户错付、少付或其他情形不承担任何责任。乙方执行甲方退款指令时因其结算账户余额不足等原因无法完成扣划的,可拒绝执行并及时通知甲方,对未扣划产生的后果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五条 信息披露与保密
5.1甲方应对本协议的内容、乙方向其提供的乙方及客户的所有信息和资料予以保密,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向第三方披露或在本协议目的之外使用。
5.2乙方应对甲方的商业秘密及其他书面标注需保密的信息和资料负保密责任,但下列情形除外:
(1)适用法律法规或上市规则要求披露的;
(2)司法部门或部门要求披露的;
(3)向乙方的外部专业顾问披露的;
(4)甲方同意或授权乙方进行披露的。
5.3甲方同意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如下情形可以使用或披露所有有关甲方的信息和资料,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1)为下列目的向业务外包机构、第三方服务供应商、其他金融机构及乙方认为必要的其他机构或个人,包括但不限于除乙方以外的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分支机构,或者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完全或部分拥有的子公司,披露和允许其使用该等信息和资料:①为开展电子支付业务或与电子支付业务有关,例如推广交通银行电子支付业务等;②为乙方向甲方提供或可能提供新产品或服务或进一步提供服务;③为更好地维护、管理和提升客户关系;
(2)为业务运营、管理、统计、分析和风险控制的目的使用或允许第三方在保密的基础上使用该等信息和资料。
第六条 通知
6.1甲方在本合同中填写的联系方式(包括通讯地址、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等)均真实有效。任一联系方式发生变更,甲方应立即以书面方式将变更信息寄/送至乙方在本合同填写的通讯地址。该等信息变更仅在乙方实际收到更改通知并更改有关记录后生效。
6.2除本合同另有明确约定外,乙方对甲方的任何通知,乙方有权通过以下任一方式进行。乙方有权选择其认为合适的通知方式,且在任何情况下均无需对邮递、传真、电话或任何其他通讯系统所出现的任何传送失误、缺漏或延迟承担任何责任。乙方同时选择多种通知方式的,以其中较快到达甲方为准。
(1)公告,以乙方在其网站、网上银行或营业网点发布公告之日视为送达日;
(2)专人送达,以甲方签收之日视为送达日;
(3)邮递(包括特快专递、平信邮寄、挂号邮寄)送达于乙方最近所知的甲方通讯地址,以邮寄之日后的第3日(同城)/第5日(异地)(即使该邮件可能被退回)视为送达日;
(4)传真或其他电子通讯方式送达于乙方最近所知的甲方传真号码或电子通讯地址,以发送之日视为送达日。
6.3甲方确认并同意,除非乙方实际收到甲方关于变更通讯地址的书面通知并更改有关记录,甲方在本协议填写的通讯地址是向甲方送达司法文书及其他书面文件的地址。本协议争议解决过程中,通过邮递(包括特快专递、平信邮寄、挂号邮寄)方式将司法文书或其他书面文件送达于乙方最近所知的甲方通讯地址的,以甲方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为送达日;甲方未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以邮寄之日后的第3日(同城)/第5日(异地)(即使该邮件可能被退回)视为送达日。
除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外,对甲方的任何通知,有权通过第6.2条约定的任一方式进行。有权选择其认为合适的通知方式,且在任何情况下均无需对邮递、传真、电话、电传或任何其他通讯系统所出现的任何传送失误、缺漏或延迟承担任何责任。同时选择多种通知方式的,以其中较快到达甲方者为准。
第七条 违约责任
7.1因甲方违约或甲方系统漏洞等系统安全原因给乙方或客户造成损失,甲方应负赔偿责任;如同时导致乙方声誉受损(包括但不限于电子支付系统因甲方原因不能提供及时有效的支付结算服务),甲方还应按乙方要求采取充分的措施以消除不良影响。
7.2出现下列任一情形时,乙方有权立即终止本协议,并要求甲方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
(1)电子商城/支付平台拒绝受理客户使用电子支付系统进行交易的;
(2)电子商城/支付平台与客户串通诈骗乙方资金的;
(3)乙方认为支付交易行为涉嫌套现或支付交易行为被有权机关认定为涉嫌洗钱或其他犯罪活动的;
(4)甲方停产、歇业、解散、停业整顿、被撤销、营业执照被吊销或电子商城/支付平台经营资格被撤销;
(5)电子商城/支付平台诋毁或损害电子支付系统声誉的;
(6)甲方利用电子商城/支付平台(甲方系第三方支付服务商的,参与、协助电子商城)从事、及或其他非法活动、或出售毒品、违禁药品、黄色出版物、军火弹药或其他法律法规禁止流通的物品;
(7)甲方拟申请破产或可能或已被其债权人申请破产;
(8)甲方或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主要管理人员被列入中国银联的风险信息共享系统;
(9)甲方或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主要管理人员与第三人发生纠纷,可能或已经被追究法律责任,乙方认为可能或已对甲方经营或履约能力产生负面影响;
(10)甲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主要管理人员涉及违法违规或违反所适用的交易所规则,乙方认为可能或已对甲方经营或履约能力产生负面影响。
▲▲7.3如因乙方的过错,电子支付系统未能及时、准确将客户电子支付款项划转至甲方开立在乙方的结算账户,乙方应负赔偿责任,赔偿范围以乙方应履行划转义务之日起到实际划款至甲方结算账户之日期间的活期存款利息为限。
7.4因甲方未在结算账户内存入足够资金,导致乙方扣收相关手续费延迟,甲方应负赔偿责任,赔偿范围以首次扣收手续费失败之日起至实际扣足手续费之日间的手续费的活期存款利息为限。若超过
天甲方仍未及时存入足够资金,导致乙方无法扣收手续费,乙方有权停止为甲方提供电子支付业务服务。
▲▲7.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不承担责任:
(1)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或者由于网络、电讯连接、系统设备的有效性、稳定性和安全性存在不确定因素(包括但不限于网络流量、通讯故障、停电、电脑病毒或黑客攻击等非交通银行所能控制的原因)给甲方造成损失;
(2)因甲方原因导致乙方不能或不能完全履行协议约定义务。
第 协议的有效期与终止
8.1本协议有效期为一年。甲乙双方如无异议,本协议于有效期满后自动延期一年,续展次数不限。
8.2如任何一方对协议届满后延期有异议的,应提前30天书面通知对方,则本协议有效期满即行终止。
8.3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立即终止本协议,并书面通知甲方:
(1)连续6个月没有通过电子支付系统发生交易的;
(2)其他乙方认为需立即终止协议的情形。
▲▲8.4乙方有权变更、中止本协议所述电子支付结算服务的具体内容,并于执行前30日通过交通银行门户网站、网上银行网页、手机银行系统或乙方营业网点进行公告。甲方在乙方公告执行后继续办理电子支付结算业务的,视同接受乙方公告中关于服务变更或中止的内容。乙方有权终止/取消本协议项下电子支付结算服务,并提前30日通过交通银行门户网站、网上银行网页、手机银行系统或乙方营业网点进行公告。
8.5本协议终止后,甲方应立即在电子商城/支付平台公告终止事宜。
第九条 其他约定事项
第十条 法律适用及争议解决
无论交易信息通过何种因特网网络路径或其他电子途径传递到乙方,本协议及履行本协议的任何行为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本协议项下争议依法向乙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起诉。争议期间,各方仍应继续履行未涉争议的条款。
第十一条 其他条款
▲▲11.1本协议在以下条件同时满足后生效:(1)经甲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公章,乙方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单位印章;(2)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电子银行部在第3.1条约定的申请表“总行电子银行部审批意见”栏内签署“同意”并签章。
甲方确认并同意,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电子银行部的审批结果可能是不同意,乙方不保证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电子银行部的审批意见为同意。如自本协议所载签署日起15个工作日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电子银行部未在第3.1条约定的申请表“总行电子银行部审批意见”栏内签署“同意”并签章的,本协议自动解除。
11.2本协议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1.3本协议一式 份,双方各执 份。
甲方已通读协议全部条款,乙方已应甲方的要求作了详细说明,甲方签署本协议时对所有内容无疑问异议,理解协议条款尤其是带▲▲标记条款的含义及其法律后果。
甲方(公章): 乙方(单位印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负责人或授权代表:
或授权代表: (签字或盖章)
(签字或盖章)
签署日: 年 月 日 签署日: 年 月 日
甲 方: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
乙 方: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本着长期平等合作,互利互惠的原则,为实现技术研发与市场营运的直接联盟 , 创造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达成以下协议 :
一 、合作宗旨:
促进科学技术产业化的发展,充分利用甲方广泛的市场资源优势和发挥乙方科研平台能力,实现技术研发与市场营运的直接联盟。
二 、合作范围:
1、多媒体软件,硬件的开发。
2、it产品的市场营销。
3、网络工程。
4、网络营运。
三 、合作方式及条件:
1、甲方以现有的市场营销网络及社会资源为基础 , 更进一步的开发市场潜力 , 逐步形成一个规范化 , 全国性的营销网络。
2、甲方根据社会需求,收集和承接企业应用软,硬件的开发项目。
3、乙方利用强大的'技术开发力量,开发甲方新承接或者甲,乙双方共同确立的项目。
4、乙方应配合甲方做好技术咨询及在开拓业务进程中提供技术支持。
四 、权力义务
1、属于甲, 乙双方共同策划, 共同开发的项目 , 其所有权属于甲 ,乙双方共同拥有。
2、属于乙方单方承接的开发项目, 其所有权属于乙方拥有 。
3、在双方合作过程中, 甲、乙双方无权干涉对方企业内部管理。
4、双方应以诚信为本 , 互相交流和切磋业务动作状况, 以便互相促进 。
五 、利益分配
1、属于双方共同开发的系列产品 , 由双方协商市场价 , 按税后利益的 _____% 比例分成 , 此分成比例可每半年调节一次 , 根据合作情况协商调整 。
2、属于乙方单方开发的产品 , 甲方如有兴趣合作 , 可在双方协商后 , 另外确定合作方式和分成方式。
六 、共同开发项目的成果归属与分享
1、一方转让其有专利权的 , 另一方可以优先受让其共有的专利权 。
2、合作各方中 , 单方声明放弃 专利申请权的 , 可由另一方单独申请 。
3、开发项目被授予专利以后 , 放弃专利申请权的一方可以免费取得该项专利的普通实施许可 , 该许可不得撤消 。
4、一方不同意申请专利的 , 另一方不得单方申请专利 。
5、在特殊情况下 , 当事人各方还可以在合同中规定对技术成果权的分享份额以及各自享有的专利申请权 , 将对在技术开发的各主要阶段产生的研究开发成果 , 约定各自享有的权利 。
七 、保密条款
1、甲、 乙双方所提供给对方的一切资料 , 专项技术和对项目的策划设计要严格保密 , 并只能在合作双方公司的业务范围内使用 。
2、甲、 乙双方公司的全部高级职员 , 研发小组人员将与合作公司签订保密协议 , 保证其在就业期间和研发期间所接触的保密资料 , 专项技术予以保密 。
3、凡涉及由甲、 乙双方提供与项目,资金有关的所有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资本营运计划,财资情报,客户名单,经营决策,项目设计,资本融资,技术数据,项目商业计划书等均属保密内容。
4、凡未经双方书面同意而直接,间接,口头或者书面的形式向第三方提供涉及保密内容的行为均属泄密。
八 、其它
1、甲、 乙双方在执行本合同时发生争议,可通过双方友好协商解决,若经双方调解无效,可向有关仲裁机构提请仲裁。
2、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协议订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同样具有法律效应。
3、本协议一式两份 , 双方各执一份。
4、本协议经双方签章生效。
甲 方:_______________乙 方:_____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____地 址: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_______________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本着诚信、平等、守信、公平、互利、共赢原则,为了使双方充分发挥各自资源优势,现特达成以下合作共识:
一、合作项目
1、合作社、公司合作代理记账
2、家庭农场、互助资金协会合作代理做账
3、农场、协会、合作社、公司项目申报、项目验收等代理资料
二、双方责任及权利
1、双方整合自身资源进行合作;
2、双方在项目上达成合作意向的,另具体拟定项目合作协议
三、合作模式:双方必须配合默契、利于闲余时间共同尽快完成承接记账任务、纳税申报及时、准确。力争做到让企业老板工作满意。
四、记账原则是:先收款后做账,不欠账、不赊账,除做账成本(账本、凭证等)外盈利余额及时平均分配。项目资料收入同上。
五、合作期限:五年至长期
六、双方充分利用各方人脉大量吸收各乡镇企业做账业务、(包括:家庭农场、互助资金协会、公司、合作社)。
七、合作协议及其他
1、本协议是合作的总体合作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
同等法律效力,具体合作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双方共同协商、共同解决。
2、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则另行协商。
甲方:
乙方:
日期:日期:
甲方:_________ 公司地址:_________ 业务联系人: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公司地址: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 银行帐号:_________ 业务联系人: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 为了充分发挥合作双方在各自服务领域的资源优势,扩大双方在各自领域的知名度,协议双方本着诚实信用、平等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决定就电话信息服务项目展开合作,合作项目不包含小额支付业务,即乙方利用甲方所提供的电话信息服务平台,向用户提供网络应用服务充值帐号或其它简单、小额的商品交易。现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特订立本协议:
一、合作项目和方式
1.基于双方各自的技术和资源优势,乙方向_________电信公司的用户提供各类信息服务与应用服务。
2.甲方利用其业务平台和支撑系统,向乙方提供有偿的代计费和代收费服务。
3.甲乙双方本着诚实、守信、合作共赢的原则,共同遵守相关业务管理规定和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为用户提供优质服务。
二、甲方责任和权利
1.甲方有权审核乙方提供的电信增值业务经营许可证、资信证明、营业执照、资讯来源及银行帐户等与正常业务经营相关的资料。
2.根据合作项目内容要求提供语音平台资源及相应的码号资源。
3.在乙方提交相关业务文档资料和需求后,甲方应在10个工作日内给予乙方答复。
4.甲方有权对乙方策划的信息内容进行审核,并拒绝发布不适宜的信息。在业务开展中,一旦发现乙方或其用户通过乙方发送非法信息,有权要求乙方立即采取相应措施进行规范。
5.甲方提供其_________、_________客服系统作为业务的辅助投诉受理中心。甲方对有关网络通信问题引起的用户询问和投诉承担责任。甲方有权将该业务中产生的各种非网络通信问题引起的用户咨询和投诉转到乙方处理,并有权督促乙方妥善解决客户投诉。甲方将在收到用户投诉之时起12个小时内将投诉资料提交乙方,如用户投诉情况严重的,给甲方造成严重的经济和名誉损失的,甲方有权单方面中断双方的合作,并要求相应的赔偿。
6.由甲方负责进行计费,计费结果以甲方数据为准。
7.甲方允许乙方在进行业务推广时,以_________品牌推广该合作业务,但不得涉及甲方的公司名称及其他品牌。
8.甲方有权制定有关业务的管理办法、考核条款、客户服务标准文件以及多平台合作连带惩罚条款,并要求乙方遵守和执行。甲方将按以上规定对乙方进行定期的考核,并根据管理办法及相关文件采取末位淘汰制,并有权单方面中止和乙方的合作业务。
9.甲方有权根据_________市场的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限费措施,并要求乙方遵照执行。
三、乙方责任和权利
1.乙方须持有相应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保证该许可证在本协议期间持续有效。并向甲方提供资信证明、营业执照、资讯来源及银行开户许可证等与正常运行相关的资料,保证所提供的信息服务的资费符合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2.根据合作项目内容要求提供相应资源及来源资质文件,开通专家热线类的项目则要求提供专家资质证明文件。
3.负责合作业务的宣传策划、拓展推广、业务运营工作,由此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负责。
4.乙方所有对外宣传的资料都必须提交甲方审批签字后方可对外投放,否则,由此引起的一切不良影响由乙方负责,给甲方造成一定损失的必须给甲方相应的经济赔偿。
5.负责本合作业务的有关业务投诉和客户回访等,乙方就在收到甲方转交的投诉后,应立即回复用户,并在48个小时内最终妥善解决用户投诉并回复甲方。
6.负责及时提供合作业务所需的信息源和数据,乙方保证提供给甲方的资料不侵犯任何
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否则,由此产生的争议及纠纷由乙方全权负责。
7.乙方提供的信息服务的内容发布遵循“合法、健康、准确”的原则,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严禁提供如下信息内容:涉及和危害的内容;违反国家民族和宗教的内容;有损于社会秩序、公共道德及他人全法权益的内容;黄色、淫秽色情的内容。
8.乙方提供的信息内容问题或广告内容不当引起的纠纷,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9.协议到期后若不续签或中途协议终止,乙方应对正在开展中的业务仍应负责,本协议的相应条款仍具有约束力,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
10.乙方在业务经营中的行为必须符合本协议及_________电信语音业务即_________业务的相关规定。 1
1.由非网络问题所引起的客户投诉及退费,由乙方负责,并在48小时内最终妥善解决。
四、收益分配结算
1.甲方享有用户使用合作业务产生的通信费用,并负责合作项目的计费工作。
2.甲乙双方以合作业务所产生的实际信息费,在扣除_________%的坏帐后,甲乙双方按_________:_________ 的比例分成,即甲方占_________%,乙方占_________%,双方各自承担所应缴纳的税费。
3.如果乙方需要甲方提供技术力量,协助开发业务技术流程,则甲方可为乙方提供技术支撑并收取_________%的制作费用,即双方按_________:_________的比例进行分成结算。
4.每月产生的信息费以甲方计费帐务系统统计数据为准,甲方按月向乙方发送付款征询函,将每月合作业务所产生的信息费分成情况发送给乙方,若乙方对数据有疑义,双方可就相关项目进行核实以确保计费准确无误。
5.在甲方的计费系统里,通话时长超过1小时为超长话单,或少于3秒的称为超短话单,由系统自动扣除,此部分费用不计入信息费收入,不参与分成。
6.甲方与其它运营商合作所产生的信息费,在扣除坏帐及其它运营商代收费后,按实际收入与乙方进行分成,该部分信息费结算日期根据所合作的运营商具体的结算及结款期为准。
7.如果甲方实付金额与应付金额出现差异时,其差额将在下月结算日由甲方进行补退费调帐处理。
8.结算时间:每月的____日为双方结算日。结算数据为:上月____日至当月____日的数据。正常情况下,应在次月____日前收到甲方发出的上月计费征询函,若于次月____日仍未收到帐单,则应于每月1____日前与受理部门联系,否则视为收到,过期不予重发。若对结算金额无异议,则双方进行资金结算。如有疑异则可要求对帐。
9.在收到付款征询函后,乙方应于5个工作日内开具正式的税务,甲方在收到乙方开具的正式税务后7个工作日内将乙方分成款汇入乙方指定的银行帐户。
五、其它
1.同时为有效配置电话平台资源____市场资源,提高业务服务质量,促进_________电信电话信息服务业务的健康发展,甲方制定了《_________合作管理办法》,乙方同意并接受其约束。甲方根据《_________合作管理办法》中考核机制对进行综合考核,对业务发展停滞或出现严重违规的的乙方予以处罚,直至中止合作,强制退出。
2.为了给新进入的提供公平竞争基础,新在接入后
第四个月开始参加考核。
3.《_________合作管理办法》考核部分的相关规定:
(1)若乙方连续两月收入低于_________元,甲方向乙方发出警告一次;若乙方第____月收入仍低于_________元,甲方有权单方面中止合作。
(2)乙方在收到甲方警告后,若出现违规行为,甲方有权单方面中止合作。
(3)在中止合作协议后,甲方为乙方提供一个月的缓冲期,在此期间乙方除继续向用户提供服务外,乙方必须在其门户网站上显著位置发布即将服务的公告,并配合甲方做好相关客服工作。
4.在合作期间,若乙方出现违反《_________合作管理办法》的行为,甲方将根据该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追究乙方违约责任。甲方有权根据业务发展的需要,对《_________合作管理办法》相关条款进行修订。
六、保密 未经对方书面许可,任何一方不得向
第三方提供或披露本协议内容及与对方业务有关的资料和信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违约
1.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若违反本协议任何条款均视为违约,并因此给另一方造成直接损失由违约方承担。
2.本合同项下违约方应承担的损失赔偿责任(包括违约责任及赔偿责任)以对方的直接损失为限;任何一方均不对对方未实现的预期利润或利益、商业信誉的损失、数据的丢失、
第三方损失以及其他等间接损失承担责任。
八、争议解决 甲乙双方因本协议的履行而发生的争议,应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的人民起诉。
九、不可抗力
1.因不可抗力导致甲乙双方或一方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协议项下有关义务时,双方相互不承担违约责任。但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或双方应于不可抗力发生后1____日内将情况告知对方,并提供有关部门的证明。
2.本协议所表述的不可抗力是指:国家法规或国家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改变;战争、地震、火灾、水灾、台风及其他自然灾害;由于不能预见并且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防止、避免或克服的其他事故。
十、协议期限
1.本协议有效期为________年,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2.本协议期满后,双方如无异议,协议将自动顺延________年,顺延次数不限。 十
一、附则
1.本协议附件作为本协议的有效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应。
2.如果本协议的任何条款在任何时候变成不合法、无效或不可强制执行而不从根本上影响本协议的效力时,本协议的其它条款应不受影响。
3.本协议壹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 代表(签字):_________ 代表(签字):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附件 信息源入息安全保障责任书 信息源责任单位(本协议中c)接入中国XX公司语音业务平台或相关业务平台(包括但不限于短消息网关、a网关、aabe服务器、定位业务服务器等)保证遵守以下各项规定:
第一条 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规和管理规章,严格执行信息安全管理规定。
第二条 不得利用中国固定电话网、中国互联网或相关业务平台从事危害、泄露等违法犯罪活动,不得利用中国固定电话网、中国互联网或相关业务平台制作、查阅、复制和传播违反和法律、妨碍社会治安破坏国家统
一、破坏民族团结、色情、暴力等的信息,不得利用中国固定电话网、中国互联网或相关业务平台发布任何含有下列内容之一的信息: 反对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危害,泄露,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破坏国家宗教,宣扬和封建迷信的; 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散布淫秽、色情、、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含有法律、行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发现上述违法犯罪活动和有害信息,应立即采取措施制止并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条 信息源责任单位提供的信息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规定。
第四条 信息源责任单位在联网测试、试运行期间以及业务正式开通后,应保证其所提供业务内容的安全性与稳定性,不对中国固定电话网、中国互联网或相关业务平台造成危害。
第五条 信息源责任单位应建立有效的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和技术保障措施,并接受相关业务主管部门的管理、监督和检查。
第六条 若违反上述规定,中国XX公司有权采取必要措施,关闭相关信息源接入通道,情节严重者中止合作业务,追究信息源责任单位的法律责任。此责任书经信息源责任单位签署后生效,并由甲方负责保管。 信息源责任单位(盖章):_________ 责任人(签字):_________
返
姓名:___,性别:___,证件号码:___。
姓名:___,性别:___,证件号码:___。
第一条合作宗旨:齐心协力搞好合伙事业,利益共享,风险共担。
第二条合作经营项目和范围:自创品牌婚纱影楼及相关摄影化妆等业务。
第三条合作期限
合作期限为年,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
第四条出资方式
1、合伙人____________以____________方式出资,计人民币____________元。
2、合伙人____________以____________方式出资,计人民币____________元。
3、甲方出资为三部分,共计人民币____________元。第一部分为:房屋前期租赁资金;第二部分为:店面装修资金;第三部分为:运作所需流动资金,以维持每月基本营业开销。第一和第二部分资金于店面装修完成后结算日前分别交齐。资金逾期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4、合作期间需补充营业流动资金,应按照第四条第3项有甲方补充流动资金以维持正常经营。
5、甲方出资数额以实到公司账户资金为准。乙方出公司运营设备。合作双方出资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待合作终止后,如在盈利情况下乙方设备返还乙方所有,剩余全部资产扣出甲方前期投资的20%后,按五五平均分配。如在亏损情况下则按本合同第九条第二项执行。
第五条合作方式
投资和开发位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铺位为影楼工作室项目经营和股份分成的合作方式分为:前期和后期两部分。
1、前期具体运作方式为:自影楼开始营业以每月营业额的纯利润的50%作为甲方的资金回笼,其余的50%甲乙双方以5∶5的比例分成。以此方式直至甲方回笼所投资的全部本金80%。
2、后期具体运作方式为:当甲方回笼所投资的全部本金百分之八十后,每月营业额除去影楼每月必要开支和雇用工作人员工资外的纯利润,甲乙双方以5∶5的比例进行分成。
第六条亏损及债务承担
如本每月营业额未达到影楼的必要开支和雇用人员工资所出现亏损的情况,甲乙双方可进行协商终止合同,如继续经营,甲方需按第四条第3项填补流动资金金额。
第七条合作废止及出资的转让
协议期内不得废止合作;协议期满双方可商议继续合作或终止合作,以合作终止时的财产状况进行交割,不论何种方式出资,均折现结算;未经一方同意而自行解除合作关系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视为放弃股份,其资金不退还,归另一方所有,并不再享有任何利益分红的权利,如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追究相关法律责任;甲乙任何一方出现人身意外等不可抗力造成无法合作,在非盈利状态下,暂不退回股份,等合约到期结束时方可按当时经营状况退回股份,如盈利状态下,可由其代理人依旧分享其原应得的分红及权利;除合作废止,任何一方不得在结束合作后拒绝交出合作期间所掌握的资料,该资料属未提出终止合作一方所有。
第禁止行为
1、未经双方同意,禁止任何一方私自以本合作项目名义进行业务活动;如其业务获得利益归双方共同分享,造成损失由责任方负责并赔偿。拒绝赔偿的,在其投资份额内扣除,其分红也相应减少。
2、禁止任何一方经营与本合作项目同类或竞争的业务。
3、禁止任何一方再加入其他同业务类型合作。
4、禁止任何一方与本合作团体做任何利益上的交易。
5、如甲乙任何一方违反上述各条,应按实际损失赔偿。劝阻不听者另一方可终止合作并不赔偿任何损失。
6、合作期间创立的品牌等属于最后经营持有人,甲乙任何一方在退伙后不得无偿使用该品牌,不得用该品牌及与品牌相近文字开设新的或以分店的名义进行竞争业务。
第九条合作的终止及终止后的事项
1、本协议因以下事由之一自动终止:
①合作期届满;
②双方共同同意终止合作关系;
③合作事业完成或不能完成;
④合作事业违反法律被撤销;
⑤根据有关当事人请求判决解散。
2、合作终止后的事项:
①即行推举清算人,并邀请____________中间人参与清算;
②清算后如有盈余,则按收取债权、清偿债务、返还出资、按比例分配剩余财产的顺序进行。固定资产和不可分物,可作价卖给合伙人或第三人,其价款参与分配;
③清算后如有债务,不论双方出资多少,先以共同财产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由甲乙双方按5∶5的比例共同承担。
第十条纠纷的解决
甲乙双方如发生纠纷,应共同协商,本着有利于合伙事业发展的原则予以解决。如协商不成,可以诉诸人民。
第十一条本合同自订立并租赁房屋起生效。
第十二条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应由甲乙双方讨论补充或修改。补充和修改的内容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三条由合作双方签字按手印生效后公证备案。
第十四条本合同所订条款与国家法律、法规有抵触的和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五条未尽事宜,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第十六条本合同正本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
合作人:___合伙人:___
日期:___日期:___
甲方:【 】
乙方:【
【 】年【 】月【 】日
甲方:【 】
法定地址:【 】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
联系人:【 】
电话:【 】
传真:【 】
电子邮箱:【 】
邮政编码:【 】
乙方:
法定地址:【 】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
联系人:【 】
电话:【 】
传真:【 】
电子邮箱:【 】
邮政编码:【 】
甲、乙双方本着长期合作、共同发展的原则,为了拓展双方的业务领域,实现优势互补、共同发展,甲、乙双方根据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经友好协商,就互联网专线业务合作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合作内容
1.1 甲方使用乙方互联网专线用于内部使用互联网宽带上网。
1.2 乙方收取甲方互联网专线相关费用,并根据协议约定内容维护相关线路并提供客户服务工作。
1.3 如甲方另有其他种类的业务需求,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并具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条: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2.1 甲方负责建设自有内部网络,维护内部网络所有相关设备及线路,负责自身内部网络、信息安全保证工作,同时保证不损害乙方的系统安全、不影响乙方系统的正常运行。
2.2 甲方应对乙方布放在甲方办公区域的设备履行日常实物管理及保全职责,并配合乙方开展日常巡检。甲方在未经过乙方授权同意的情况下,不得替换乙方设备或更改相应设备参数配置。在业务注销后,产权属于乙方的设备,乙方将进行设备回收,甲方应给予相应配合。
2.3 甲方负责提供公司内用户分布情况等资料,并对乙方在本次合同项目中的接入施工和进入甲方机房给予协调配合,允许乙方免费使用甲方的楼道资源、传输管道、设备用电以及放置接入设备的空间。
2.4 乙方不负责甲方楼宇的综合布线工作。甲方自建机房环境配备需达到乙方建议标准,若由于甲方机房达不到该标准所导致的一切损失(包括但不限于乙方设备损坏导致业务无法正常使用等),均与乙方及业务平台无关,由甲方自行承担因此造成的一切后果。
2.5 甲方向乙方租用互联网专线仅限于内部使用互联网宽带上网,不得利用互联网专线经营互联IP电话业务。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将互联网专线提供给第三方使用,不得全部或部分借用、转租、转售,不能以任何方式将乙方的互联网接入端口借用、转租给本合同以外的任何第三方提供共享接入,不能利用路由器等设备经营互联网接入业务。如经过查实甲方存在上述行为且能证实甲方利用乙方提供的互联网专线服务开始向第三方提供接入(无论是有偿还是无偿)具体时间的,甲方应根据本合同资费标准,从开始向第三方提供接入起按照甲方向乙方支付费用的三倍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并且乙方有权决定是否终止本合同。如乙方终止本合同的,则甲方还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赔偿责任。不能证实甲方利用乙方提供的互联网专线服务开始向第三方提供接入(无论是有偿还是无偿)具体时间的,甲方应将根据本合同资费标准,按照从本合同生效起甲方应向乙方支付费用的三倍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并且乙方有权决定是否终止本合同,如乙方终止本合同的,则甲方还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赔偿责任。
2.6 如甲方使用后认为现有的电信服务不能满足其需求,可以书面的形式向乙方申请调整电信接入服务的项目和功能,所涉及到的使用费按乙方的相关资费标准调整。
2.7 甲方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规和管理规章,严格执行信息安全管理规定。不得利用乙方的专线线路从事危害、泄露等违法犯罪活动,不得通过集团专线复制、发布、传播含有以下及附件1信息安全承诺书禁止内容的,乙方有权立即停止业务,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国家有关机关报告。
2.7.1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
2.7.2 危害,泄露国家秘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2.7.3 煽动抗拒、破坏和法律、行规实施的。
2.7.4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2.7.5 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2.7.6 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的。
2.7.7 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2.7.8 损害国家荣誉、利益和国家机关信誉的。
如果发现属于以上所列内容之一的,应立即停止业务,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国家有关机关报告。
2.8 甲方需明确互联网专线IP使用用途,如甲方虚报使用用途,乙方可暂停甲方的网络接入服务。
2.9 甲方利用乙方网络运行的网络站点须按“先备案后接入”的原则办理互联息服务ICP备案。如甲方没有及时办理ICP备案,乙方可暂停甲方的网络接入服务。
2.10 甲方在计算机互联网上不进行任何干扰其他网络用户、破坏网络服务和网络设备的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散布计算机病毒、滥用他人账号、窃入未经授权的计算机系统。
2.11 甲方违反上述规定,乙方有权终止和甲方的业务合作,同时有权追究甲方的法律责任,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后果及赔偿责任全部由甲方承担。同时乙方有权移交机关处理并向机关提供相关证据。
第三条: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3.1 乙方应在协议签署后的【 】个工作日内完成到甲方接入点的互联网专线安装、开通工作,同时双方另行签署集团专线开通/计费确认单。
3.2 乙方应统一受理甲方的售后服务要求和投诉,售后服务和投诉热线为:【10086-8】。
3.3 乙方为甲方提供良好的通信传输服务和故障维护服务,同时负责配合甲方进行接入设备的维护和调试。乙方因线路测试、设备维护、光缆切割、软硬件升级等因素需中断甲方的电信接入服务的,必须提前24小时通过网站公告、邮件、短信中的任意一种形式通知甲方。
3.4 引入光缆、光纤收发器、PTN/GPN/ONU设备及电缆等设备的产权归乙方所有,乙方只负责局端到接入端(光纤、光纤收发器、PTN/GPN/ONU设备、电缆等)的维护工作。甲方的路由器或服务器、内部局域网、程控交换机等由甲方自行维护。
3.5 乙方所提供的互联网接入服务只是提供线路及连接设备使甲方的终端设备连接到互联网。乙方对甲方在网上传送数据的安全性、完整性、合法性不承担责任,对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网络堵塞、设备受损导致网络系统服务质量下降的情况不作保证,但乙方有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的要求对线路及设备尽快修复。
3.6 因乙方责任造成互联网接入连续阻断一天以上的,乙方给予甲方补偿阻断天数的相等使用时间,乙方不承担因网络中断引起的其他责任。
3.7 因甲方原因造成乙方设备损坏、丢失或影响其他客户业务使用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赔偿实际损失。对因甲方原因造成的网络故障或维护迟延,乙方不承担责任。
3.8 合同执行过程中,当乙方的主管部门出台新的电信资费标准,乙方可以对资费作相应调整,但要提前1周通过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3.9 乙方根据甲方的故障恢复时限要求明确线路的SLA服务等级。故障主要包括业务中断和一般故障:业务中断指线路完全无法使用;一般故障指线路可使用情况下的其他故障,如线路性能劣化等。SLA服务等级区别具体如下:
故障类别专线类型AAA级AA级A级普通级
业务中断跨地市、地市内2468
跨省4468
一般故障跨地市、地市内24244848
跨省
注:故障恢复时限指自甲方提出故障投诉时或出现监控告警时起,至甲方线路恢复正常所需要的时间(单位:小时)。
第四条:资费标准及缴费方式
4.1 费用项目包括安装调试费、专线月租费、SLA服务费和IP地址使用费。
4.2 安装调试费:甲方需向乙方一次性支付安装调试费,标准资费为1000元/条,可按照乙方规定进行优惠,具体费用以附件2、附件3中明确的资费为准。
4.3 专线月租费:甲方需向乙方支付专线使用费用,费用标准按照乙方规定执行。
4.4 SLA服务费:乙方根据甲方SLA服务的需求,按月收取相应的服务费用。标准资费为普通级专线不收取服务费,A级专线服务费为月租(含税单价)的10%,AA级专线为月租(含税单价)的20%,AAA级专线为月租(含税单价)的30%,可按照乙方规定进行优惠,具体费用以附件2、附件3中明确的资费为准。
4.5 公网IP地址使用费:甲方需向乙方支付IP地址使用费,费用标准按照乙方规定执行。
4.6 专线以乙方业务开通和关停为依据按月计费,首月和末月按实际使用天数计费。
4.7 若由于专线施工进度问题导致专线分批开通且甲方要求立即使用的,则分批开通使用的部分专线,立即开始计费。
4.8 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如乙方的资费标准依据中国工业与信息化部及国家其他相关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调整,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经双方协商一致后签订补充协议。经认可的补充协议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具备相同的法律效力,双方应遵循履行。
4.9 甲方付款方式:【□预付费方式/□后付费方式】。
4.10 预付费方式:甲方应提前预存专线月租费用,若甲方当月末付费账户中预存款不足以抵扣次月的月租费时,乙方有权即刻执行业务暂停。
4.11 后付费方式:甲方的缴费周期为【□月/□季度/□半年】。甲方应在每个缴费周期(业务开通当月即为缴费周期开始计算的第一个月)结束后的第一个月内缴清上期费用,第二个月为账款催缴期,由乙方客户经理或10086向甲方进行催缴费和逾期停机的通知,第三个月1日若甲方仍未结清账款,乙方有权即刻执行业务暂停。
4.12 当业务暂停达到3个月,乙方有权即刻执行业务注销。
4.13 甲方保证乙方为唯一的收款人,否则不能免除其对乙方的付款责任。甲方应严格按照协议确定之金额按期向乙方交纳应付的费用。
乙方全称:【 】
乙方开户行:【 】
乙方银行账号:【 】
4.14 若乙方变更付款方式或银行托收的账号,应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若甲方变更结算方式,乙方承诺给予配合。若甲方变更付款方式或银行托收的账号,应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若乙方变更结算方式,甲方承诺给予配合。
第五条:信息
5.1 根据电信业“营改增”相关法规要求,乙方可对20__年6月1日后与甲方业务合作产生的费用提供电信业专用,专用项目及对应税率为:
5.1.1 基础电信服务(税率10%)
5.1.2 增值电信服务(税率6%)
具体项目名称、税率以双方合作的具体内容确定。
5.2 若甲方需乙方提供专用时,需按照电信行业营改增管理要求,联系乙方集团客户经理进行相关信息登记,并配合提供下列文件的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A、营业执照副本
B、组织机构代码证
C、税务登记证副本
D、银行开户许可证
E、 一般纳税人的证明文件(以下任意一份即可):●一般纳税人认定书 ●加盖一般纳税人字样的税务登记证副本
5.3 专用开具要求:
5.3.1 甲方如是一般纳税人资质,可以向乙方申请开具专用;
5.3.2 甲方如果需要乙方开具专用时,需以集团单位名义发起申请;乙方不向个人手机号码客户开具专用;
5.3.4 甲方如有特殊要求,预存时要求开具的,乙方只开具电子普通,不提供专用。
5.3.5 必须先付款,方能开具专用。
5.3.6 已向甲方开具电子普通的,甲方不得另行要求乙方开具专用。
5.4 开具
乙方向甲方开具 □专用 □电子普通,如勾选专用,双方信息如下:
甲方名称(必填):
国税纳税人识别号:
开户行:
户名:
账号:
地址:
联系方式:
开具方名称(必填):
国税纳税人识别号:
开户行:
户名:
账号:
地址:
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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